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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讲 国际商事组织法
——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
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讲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的概念、特征、设立要求、企业事务管理与执行、债务处理等规范,树立个人投资的责任与风险意识。
教学重点:合伙的法律特征、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教学难点:合伙的成立、合伙的内外部关系、合伙的解散和清算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课时:2课时
第一节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与法律特征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
合伙企业主要有下列法律特征:
1.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2.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得以成立的法律基础,即合伙企业具有契约性。
3. 责任承担方面,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一)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有两个以上合伙人;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1)合伙人的出资方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也可以是劳务出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2)出资数额由合伙人协商确定。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程序
三、合伙企业财产
(一)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和性质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共同共有)
(二)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1)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共同管理和使用;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3)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例】2003年3月,甲、乙、丙开办一合伙企业,同年6月甲与丁结婚。2005年8月,双
方协议离婚,约定将合伙企业中甲的财产份额全部转让给丁。下列说法哪些不正确?(ACD)A合伙企业甲的财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B如乙丙同意,丁依法取得合伙人的地位
C如乙丙不同意丁入伙,必须购买该财产份额
D合伙企业应清算,丁应分得甲应得财产份额
四、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及事务执行
(一)合伙人的权利
1.分享利润的权利
2.参与经营管理的权利
3.监督和检查账目的权利
4.获得补偿的权利
5.优先投资权与优先受让权
(二)合伙人的义务
1.缴纳出资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谨慎和注意的义务
4.不随意转让出资的义务
5.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6.竞业禁止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
1、事务执行方式
(1).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2).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3).委托1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2、事务决定
(1).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合伙事务;
(2).一般的合伙事务。
【相关法条】第三十一条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四、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2)合伙企业与合伙企业债权人
合伙企业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企业财产不足清偿的,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协议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的平均分担。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关系
合伙人个人所付债务应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当其个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时,该合伙人只能以其在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例】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1)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2)假如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甲不得代表合伙企业签订标的额10万元以上的合同,后来,甲与某机械公司签订了12万元的合同,此合同是否有效? 为什么?
(1)《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 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2)合同有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 合伙人之间如果对任何一个合伙人的权利有所限制,不得用以对抗不知情的第三人,除非第三人已经知道该合伙人权利受到限制。
五、入伙与退伙
(一)入伙
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即使对其入伙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也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入伙协议对新合伙人的权利和责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退伙
1.形式
(1).声明退伙,是指合伙人基于自愿而退伙,又分为协议退伙和通知退伙。
(2).法定退伙,是指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而退伙,又可分为当然退伙和除名退伙。
2.退伙的法律后果
(1). 退伙人丧失合伙人身份。
(2). 导致合伙企业财产的清理与结算。
(3).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该合伙人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即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资格。
六、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事由合伙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协议的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过半数同意,自解散后15日指定一人或数人或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顺序:
1、合伙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
2、所欠税款
3、合伙企业的债务4、返还合伙人出资
对于未能清偿的债务,由合伙 人在今后继续承担连带责任(5年)
七、公司与合伙企业的区别
第二节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又称独资经营企业,指由一人出资兴办,财产完全由出资者个人所有和经营管理,同时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不包括个体摊贩和无必要从业人员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体工商户的共同点在于均属商事个体;区别在于其法定规模各有不同(区别二者的法律标准是投资者雇工8人以上和8人以下)。
二、法律特征:
1.只能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1)投资人只能是一个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它社会组织或者国家;
(2)投资人只能是中国公民,而不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的自然人,非中国公民单独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属于外商独资企业,应适用《外资企业法》而不适用《个人独资企业法》;
(3)投资人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而不能是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投资人应具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资格,而不能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以个人名义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公务员、公职人员、特定行业(银行、证券等)的从业人员。
2.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
3.出资者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因投资人对企业财产及企业经营管理享有绝对权利,因而企业的义务也与投资人不可分离,当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其个人或其家庭共有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例如,王某从自己拥有的180万元资产中拿出100万元开办了一家个人独资企业,若该企业经营失败而未获收益,并且欠下150万元的债务,当债权人主张债权时,企业的100万元财产显然不足以清偿其150万元的债务,那么,对其不能清偿的50万元企业债务,王某应从其另外80万元个人财产中再拿出50万元用来偿还。投资人的这种责任,即为无限责任。另外,无限责任还表现在,即便企业解散后,投资人对未能清偿的企业债务仍有依法继续偿还的责任。
4.内部机构设置简单,经营管理方式灵活;
受投资者资格所限,个人独资企业一般都规模较小(资本数量较少,雇佣人员较少,经营范围较小),关系国计民生及公众利益亦较小,因此,国家无多大必要对其组织机构、决策机制、经营方式等进行干预,因而来自这方面的法律限制较少,从而赋予了个人独资企业简单、灵活的特点。但是,企业规模并非来自法律的限制,现实生活中个人独资企业发展壮大形成较大规模并不违法(如河南郑州“大学生修鞋连锁店”),不过,实践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适合于大规模、大范围的经营,当企业扩张到一定规模时,必须引入公司治理模式,实行内部的法律规制,否则将不会得以稳定、持续、长久的发展。(如沈阳飞龙作为私人企业,申请上市遇到的障碍就是内部机构不规范)
5.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三、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且只能是中国公民;不包括外商 ;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且与其规模相适应;
首先,在出资方式上,投资人出资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能折算成货币数额的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它财产权利;其次,出资数额上,要求投资人申报的出资额应
当与企业所申请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第三,在出资的性质上,投资人可以其个人财产出资,也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其个人的出资,但后者应当在企业设立或变更登记的申请书上予以注明。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例】潘某是某高校的在职研究生,经济上独立于其家庭。2000年8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成立了一家经济咨询的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一元。营业头两个月业绩良好,另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看好该企业,遂与潘协商参与该独资企业的投资经营。投资50万元人民币。后该企业经营不善,负债60万元。
1、潘某企业的注册资本是否合法,为什么?
2、潘某的企业负债,债权人可否以其家庭财产求偿?为什么?
3、潘某企业允许另一家公司投资,共同经营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本讲小结:合伙企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商事组织。合伙最初起源于家族共有经营形式,后来演变为一种特定的企业组织形式。但在现在社会生活中,合伙关系不仅存在于企业,也广泛存在于其它一些营利性的事业中,如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医疗诊所、私立学校、托幼院所等允许个人投资经营的领域,均已引入合伙制。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是商事活动常见的主体形式。
思考与练习:
1.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有什么法律特征?
2.什么是入伙和退伙?退伙产生怎样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