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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有关问题的复函
鲁人[1998]80号
青岛市人事局:
你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满后如何确定工资标准等问题的请示》(青人[1998]48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公务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职务自行免除,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缓刑期间由原机关安排到所属企事业单位,分配适当工作进行考察,无企事业单位的,在本机关进行考察。考察期间暂发给临时工资,临时工资标准按按本人原职务工资、级别工资的60%加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发给,其它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均停发。缓刑期满,经考察表现较好的,由原机关安排在所属企事业单位工作,无企事业单位的,也安排在本机关工人岗位工作;经考察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其行政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即自行免除,由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进行考察。其临时工资按本人缓刑前工资的固定部分发给,其它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均停发。缓刑期满,表现较好的,重新分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机关工勤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由原单位分配适当工作进行考察。其临时工资按本人缓刑前的岗位工资部分发给,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其它各项奖金、津贴、补贴均停发。缓刑期满,表现较好的,重新分配工作;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二、重新分配工作后,其职务安排和工资待遇确定按以下规定执行: 原为国家公务员,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到所属企事业单位从事管理工作的,按降低两个以上行政职务重新确定职务,其工资待遇按照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和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处在最低档的,降低档差,下同)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套入后低于最低档的,执行最低档,下同)。分配到所属企事业单位或留在机关当工人的,其工资待遇按降低一级以上级别和两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的岗位工资档次。
原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按降低两个以上行政职务(专业技术职务)重新确定(聘任)职务。工资待遇按降低三个以上职务工资档次的标准,就近就低套入新任职务的工资档次。
原为机关工勤人员,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按降低三个以上岗位工资重新确定工资标准。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不参加年度考核。缓刑期满重新分配工作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从重新分配工作的第二年起,参加正常年度考核。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缓刑期间,其社会保险基金、住房公积金的缴纳额,按其领取临时工资的标准及规定比例缴纳。
五、本规定下发之前,已按过去规定处理的,仍按过去规定执行;尚未处理的,按本规定执行;国家如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