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_票据报销时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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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票据的一般规定

一、票据的概念

1.《票据法》中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2007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下列票据中,不属于《票据法》调整范围的是()。(2007年)

A.汇票

B.本票

C.支票

D.发票

【答案】D

【解析】《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

2.票据当事人(2007年多选题、2009年多选题)

(1)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非基本当事人: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

【例题1•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基本当事人的有()。(2007年、2009年)

A.出票人

B.收款人

C.付款人

D.保证人

【答案】ABC

【解析】票据的基本当事人包括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二、票据权利

1.票据权利的概念(2010年判断题、2011年单选题)

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第一次权利)和追索权(第二次权利)。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

(2)行使付款请求权的当事人可以是票据记载的收款人或最后被背书人。

(3)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1•判断题】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和背书人不是行使票据追索权的当事人。()(2010年)

【答案】×

【解析】行使追索权的当事人除票据记载的收款人和最后被背书人之外,还可能是代为清偿票据债务的保证人、背书人。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人员中,行使付款请求权时,对持票人负有付款义务的有()。(2008年)

A.汇票的承兑人

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

C.支票的付款人

D.汇票的背书人

【答案】ABC

【解析】(1)选项A: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2)选项B: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3)选项C:支票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4)选项D: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例题3•单选题】甲公司持有一张商业汇票,到期委托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甲公司行使的票据权利是()。(2011年)

A.付款请求权

B.利益返还请求权

C.票据追索权

D.票据返还请求权

【答案】A

【解析】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支票的付款人出示票据要求付款的权利。在本题中,持票人甲公司委托其开户银行向承兑人收取票款,行使的是付款请求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票据的,则不受给付对价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

①如果前手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当事人,享有完整有效的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享有同样的票据权利。

②如果前手是因欺诈等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无偿取得之人也不享有票据权利。

③如果前手因善意取得票据但未付对价或者对价不相当,该前手的权利应受其再前手权利的影响,无偿取得之人也受前手的影响。

(2)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依法接受出票人签发的票据;

②依法接受背书转让的票据;

③因税收、继承、赠与可以依法无偿取得的票据。

(3)不享有票据权利的情形

①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②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3.票据权利的补救(2008年多选题、2010年多选题)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有()。(2008年)

A.挂失止付

B.公示催告

C.普通诉讼

D.仲裁

【答案】ABC

【解析】票据丧失后,可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1)挂失止付

①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在丧失后可以挂失止付的有()。(2010年)

A.银行承兑汇票

B.支票

C.商业承兑汇票

D.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答案】ABC

【解析】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②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还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③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者程序。

①申请

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

②受理

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公示催告申请,应当同时通知付款人及代理付款人停止支付,并自立案之日起3日内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后,应当立即停止支付,直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未经发出止付通知的人民法院许可,擅自解付的,不得免除票据责任。

③公告

公示催告的期间,国内票据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涉外票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90日。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以公示催告的票据贴现、质押,因贴现、质押而接受该票据的持票人主张票据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示催告期间届满以后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以前取得该票据的除外。

④判决

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而非作出)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

4.票据权利时效

(1)持票人对票据(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商业汇票)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之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属于见票即付的有()。(2011年)

A.转账支票

B.银行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答案】AB

【解析】(1)银行汇票、本票和支票(包括现金支票和转账支票)均为见票即付;(2)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是见票即付票据,也可以是远期票据(附设到期日)。

三、票据责任

1.票据债务人应承担票据义务的情形(2008年多选题)

(1)汇票的承兑人因承兑而应承担付款义务;

(2)本票的出票人因出票而承担自己付款的义务;

(3)支票的付款人在与出票人有资金关系时承担付款义务;

(4)汇票、本票、支票的背书人,汇票、支票的出票人、保证人,在票据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承担付款清偿义务。

2.付款

(1)提示付款期限

①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②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之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付款人)提示付款。

③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解释】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2)付款人的审查义务

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付款时,应当审查票据背书的连续,并审查提示付款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或者有效证件。如果存在“背书不连续”等合理事由,付款人可以对持票人拒绝付款。

【解释】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应当自行承担责任。

3.对人抗辩

(1)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票据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票据债务人的资金不够)对抗持票人。

(3)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如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抵销关系)对抗持票人,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和保证四种。

(一)出票

1.票据的记载事项(2009年判断题、2010年判断题)

(1)必须记载事项(未记载的,票据无效)

(2)相对记载事项(未记载的,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

(4)不具有票据效力的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也不产生票据效力,银行不负审查责任)

【例题1•判断题】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一张支票,该支票记载了“不得转让”字样。该记载事项不影响甲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2009年)

【答案】×

【解析】(1)“不得转让”属于任意记载事项,未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2)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例题2•判断题】汇票上可以记载《票据法》规定事项以外的其他出票事项,但该记载事项不具有汇票上的效力。()(2010年)

【答案】√

2.签章

(1)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2)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3)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例题•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签章当事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09年)

A.票据签发时,由出票人签章

B.票据转让时,由被背书人签章

C.票据承兑时,由承兑人签章

D.票据保证时,由保证人签章

【答案】ACD

【解析】选项B:票据转让时,由背书人签章。

3.出票的效力

出票人签发票据后,即承担该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票据得不到承兑或者付款时,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二)背书

1.背书的种类(2010年多选题、2011年不定项选择题)

(1)背书分为转让背书(以转让票据权利为目的)和非转让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委托收款背书是背书人委托被背书人行使票据权利的背书(未发生票据权利的转让),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票据权利。

(3)质押背书是以担保债务而在票据上设定质权为目的的背书。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例题•多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承兑汇票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以质押背书方式向W银行取得贷款。贷款到期,乙公司偿还贷款,收回汇票并转让给丙公司。票据到期后,丙公司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开户银行提示付款。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背书中,属于非转让背书的有()。(2010年)

A.甲公司背书给乙公司

B.乙公司质押背书给W银行

C.乙公司背书给丙公司

D.丙公司委托收款背书

【答案】BD

【解析】非转让背书包括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

2.记载事项

(1)必须记载事项

无论是转让背书还是非转让背书,均应记载“背书人名称”。

(2)相对记载事项

背书日期未记载的,视为到期日前背书。

(3)背书人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将票据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2010年单选题)

【例题•单选题】甲公司将一张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该汇票需加附粘单,甲公司为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丙公司为甲公司的前手,丁公司为汇票记载的收款人。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公司中,应当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是()。(2010年)

A.甲公司 B.乙公司

C.丙公司 D.丁公司

【答案】A

【解析】票据凭证不能满足背书人记载事项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单,粘附于票据凭证上;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应当在票据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

4.背书连续(2009年判断题、2010年单选题)

(1)背书连续,是指在票据转让中,转让票据的背书人与受让票据的被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具体来说,第一背书人为票据收款人,最后持票人为最后背书的被背书人,中间的背书人为前手背书的被背书人。

(2)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背书的连续,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

【例题1•判断题】以下为某银行转账支票背面背书签章的示意图。该转账支票背书连续,背书有效。()(2009年)

【答案】√

【解析】A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甲公司,甲公司背书转让给乙公司,乙公司背书转让给丙公司,背书连续。

5.附条件的背书

背书时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即不影响背书行为本身的效力,被背书人仍可依该背书取得票据权利。

6.部分背书、多头背书

将票据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票据金额分别转让给2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7.限制背书

(1)出票人记载“不得转让”的,票据不得背书转让。

(2)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8.期后背书

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9.背书的效力

背书人以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持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三)承兑(2007年判断题、2008年多选题)

1.提示承兑期限

(1)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2)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3)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出票之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例题1•判断题】商业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2007年)

【答案】√

【例题2•多选题】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的表述中,符合规定的有()。(2008年)

A.商业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

B.定日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提示承兑

C.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

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答案】BD

【解析】(1)选项A: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而不是承兑期限;(2)选项BC: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3)选项D:见票后定期付款的商业汇票,持票人应该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提示承兑。

2.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

3.记载事项

(1)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并签章。

(2)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3)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应当以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4.付款人承兑汇票,不能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四)保证(2011年多选题)

1.保证人

(1)国家机关、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作为票据保证人的,票据保证无效。

(2)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在法人书面授权范围内提供的票据保证有效。

2.记载事项

(1)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2)未记载保证日期的,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

(3)保证人未在票据或者粘单上记载“保证”字样而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

3.保证责任

(1)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2)保证人为2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3)保证不得附条件,附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4.保证人清偿汇票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例题•多选题】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保证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2011年)

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被保证人的背书日期为保证日期

B.保证人未在票据或粘单上记载被保证人名称的已承兑票据,承兑人为被保证人

C.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D.保证人清偿票据债务后,可以对被保证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答案】BCD

【解析】(1)选项A:票据上未记载保证日期的,以出票日期为保证日期;(2)选项B:未记载被保证人的,已承兑的汇票,承兑人为被保证人;未承兑的汇票,出票人为被保证人。

五、票据追索

1.追索权的行使条件

(1)到期后追索

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2)到期前追索

在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

①汇票被拒绝承兑;

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

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被追索人

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1)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开始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然可以行使追索权。

3.追索金额

(1)首次追索权

①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②汇票金额从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③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解释】追索金额包括汇票金额、利息和费用,但不包括持票人的“间接损失”。

(2)再追索权

①已经清偿的全部金额及其利息;

②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4.行使追索权的程序

(1)取得相关证明

如果持票人不能出示相关证明的,将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主债务人(如承兑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2)发出追索通知

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3日)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相关链接】持票人对前手的首次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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