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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师范大学公章管理与使用规定
(海师办〔2014〕18号文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章的管理,维护公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划清公章使用的权限范围,严格事务审批程序,规范用印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和办事效率,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单位的领导应当高度重视公章管理与使用工作,模范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各单位的公章监管人员应具有很强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感,认真履行岗位责职。
第二章 公章的刻制
第四条
凡需刻制印章的党群系统单位后向党委办公室、行政系统单位应向学校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两办审核报分管校领导同意后,由党委办公室统一办理有关刻制印章事宜。
第五条
除学校党委和学校印章外,其它印章的规格直径不得超过40mm。
第三章 公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六条
公章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学校党委公章、党委证明专用章、党委办公室公章由党委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公章、证明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学校钢印和校长签名章由学校办公室主任指定专人掌管;学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专用章由人事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处处长指定专人掌管。
学校各单位及挂靠我校的各单位公章由该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掌管。其中各教学、教辅单位的行政公章由该单位办公室主任或秘书掌管,内设挂靠单位的公章由其所挂靠单位统一管理。掌管党务系统公章的人员必须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第七条
掌管公章人员如有工作变动,要按时办理公章移交手续,并将人员报两办备案。掌管公章的人员要自觉加强学习,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业务素质,坚持原则,秉公办事,严禁以印谋私,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八条
不得伪造、变造、盗用、故意毁坏公章,违反者学校将视其情况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九条
各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其印章独立对外使用不具有法律效力。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对外开展活动,需要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时,应先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法人代表书面委托,方能使用。否则,一律视为无效,并追究单位负责人责任。
第十条
因机构名称变更启用新印章或其它原因停用印章,应将原印章缴回党委办公室按有关规定处理,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启用印章和停用印章应由两办发文公示。
第十一条
加盖学校党委、学校行政印章或专用章,党政领-23 以学校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各类公文,均加盖学校办公室印章。第十六条
在未授权情况下,学校各单位的公章仅限于与校内其它单位发生工作联系时使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加盖印章要规范,印记端正清晰,以维护印章严肃性。要根据印记的形状使用规范的方式加盖印章。如印章的下弧没有文字应采用下套方式:即印记的文字不压成文日期,仅以下弧压在成文日期上;如印章的下弧有文字,一般应采用中套式,即印章的中心线压在成文日期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党委办公室、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如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