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集体劳权的保障_集体谈判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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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文理学院

公共管理学院

劳动法论文

作 业 题 目

论我国集体劳权的保障

学 院

名 称公共管理学院

专 业

年 级 2014级法学

学 生

姓 名郑树泉

201407274055

论我国集体劳权的保障

摘要

在我国,劳资双方的力量对比往往是不平衡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被动和弱者的地位。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之所以成为弱者,关键的问题是缺乏周密的劳动立法对其集体劳权进行有效的保障,进而使工会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因此,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集体劳权问题的研究,正确认识和保障集体劳权,培育集体劳权主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的健康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关键词:集体劳权;劳动者;工会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的繁荣,我国的地位不断提高,对社会的贡献和作用也日益被人们所认识和重视。但是,目前部分在生产经营中违背《工会法》、《劳动法》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严重,集体劳权就是其中之一,这不仅挫伤了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如何解决改革发展中的这些间题,本文仅就集体劳权的保障作一些探讨。

一、集体劳权的概念与相关规定

所谓集体劳权,就是界定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的组成集体的权利和通过该集体而行动的权利,简而言之,就是通过劳动关系当事人通过形成集体而享有的劳动权利。具体而言集体劳权包括劳动者依法成立和参加工会、集体谈判、参与企业管理(如劳资共决制)、集体争议等。集体协商或谈判是其中心环节。相对于工资福利等实体性、目的性劳权,集体劳权是工具性、保障性权利。

对于集体劳权进行确认和保障的全球性国际法主要是《世界人权宣言》、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国际劳动组织发布的一些公约和建议书。《世界人权宣言》中规定:“人人有为维护其利益而组织和参加工会的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规定:“人人有权组织和参加他选择的工会,以促进和保护他的经济和社会利益;这个权利只受有关工会的规章的限制。”而我国于2001年2月加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时对该规定做了保留,表示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在我国的行使须依据我国的《工会法》。

我国关于集体劳权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会法》。如《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都规定了劳资集体协商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而《工会法》第3条规定“工人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第27条对于工人罢工、怠工也进行了相关的规定。

二、集体劳权保障的现实必要性

据国家有关部门统计,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案件和以其它方式调解的案件数表明,近年来劳动争议条件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这很大程度上反映出我国劳资冲突的加剧。个别地方出现了停工,怠工事件,甚至有的演化为一定程度的骚乱,例如广东东莞市兴昂鞋厂工人骚乱事件。这些情况的发生,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良好的投资环境。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单纯地依靠传统的调整劳动关系的方式,即党和政府的调整,已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因此,在中建立和完善集体劳权的保障制度,是当前急需的、必要的举措。集体劳权立法应明确地贯彻社会公正原则,主要是从社会现实利益角度来平稳劳资关系,核心内容是维护劳动关系中弱者的利益。

三、保障劳动者集体劳权的障碍

随着现阶段我国社会劳资关系的市场化,劳资矛盾逐渐加剧,,集体劳权也呈现复杂态势。剖析劳动者的集体劳权,不难发现其在保障和实现的过程中存在着很多障碍,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劳动者法律意识淡薄

在集体劳权关系中,劳动者及其代表工会作为权利主体是一个独立的和自主的社会团体和社会力量。但是我国的集体劳权关系中的权利主体很不成熟。在我国现有的中,大多数劳动者都是来自暂时离开土地的农民,尽管这些人在经济上和社会上形成了一个劳动者阶层,但是还没有成为一个具有明确的和独立的工人阶级意识的社会群体。劳动者阶层的组织意识还

很不成熟。一是大部分劳动者缺乏主动参加和组织工会的组织意识。二是大部分职工不知晓相关的法律法规内容,不知道建立集体劳动关系应当签订集体合同是法律的规定,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而认为只要有工作做,有工资发就行了,签不签合同无所谓。三是对法律法规中劳动者的合法权利和自我保护手段虽有所了解,知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由于劳动力市场的供过于求,这些人更关注的是自己的就业岗位,为了保住自己的饭碗,只好委曲求全,忍气吞声,接受不公平的合同和待遇,而不想去自觉维权。从总体上看的劳动者还缺乏通过组织起来形成集体劳权关系、运用法律与雇主集体交涉的意识和能力。

2.劳权关系主体双方权利不对等

规范的集体劳权关系主体双方没有身份上的隶属关系,所以在法律关系上,双方的权利是对等的。但是现实的劳权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是不对等的。一方面,雇主和劳动者力量对比的极端不平衡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在的劳资关系中,劳资双方必然要追求自己的利益。利润最大化是雇主的追求,收入最大化是劳动者的要求。这种利益差别和矛盾产生的基本原因,是雇主享有劳动力的管理权,占主导地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起支配作用,而劳方则处于从属的被支配地位,在雇主的支配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另一方面,的劳权关系极不规范,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不断加剧。规范的劳动关系运行方式应该是契约化方式,即依法通过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由劳资双方协商谈判决定和处理。但许多非公有制的劳动合同制度不健全,没有按规定与职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了合同的有些条款也不能完全履行。在劳动者权益不断受到侵害,又没有正规渠道或他们不知道运用合法有效的程序和方法维护自己权利的情况下,劳资矛盾和劳资冲突不断激化,劳动纠纷事件不断增长。

3.工会组织不健全和维权不得力

集体劳权的行使和保障,在主观方面主要取决于劳动者的觉悟状况和相应的观念状况,其中最重要的标志是工会的存在及其作用。我国的《工会法》、《私营暂行条例》对工会组织的建立、对工会组织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的职责和作用作了明确的规定,而目前在工会组织却未能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目前对结社自由权的侵害,主要表现为主控制或干涉工会。其一,阻挠工会的成立或是成立工会后公开或暗中派自己的亲信来担任工会主席。其二,对工会活动进行控制干涉。其三,对劳动者实行差别待遇,主要是对从事工会工作的干部随意调动、解雇、停职。其四,非法撤并工会的组织机构。中国工会在行使集体谈判权的过程中,主要有三个难题:一是雇主对工会提出的条件、要求不回应、不允诺。二是雇主对集体谈判过程实行控制,使集体谈判徒有虚名或根本没有谈判的过程。三是雇主不履行集体合同的约定。关于民主参与权,工会主要有两大难题:一是非公有制劳权关系双方力量对比的不平衡,使这种参与更加艰难。二是工会主席及工会会员作为的雇员,必然受制于雇主。

四、保障集体劳权的建议

面对我国集体劳权及相关机制等多方面的问题,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劳资矛盾不断升级加剧,劳动者急需运用有效的手段与雇主进行斗争,为自己争取更为有利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待遇。因此,如何完善对集体劳权的保障是我国目前劳动立法的重要问题。

1·要加强劳动者对集体劳权的教育与认识

在我国,要实现和保障劳动者的集体劳权,首要任务就是培养劳动者的法制意识。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劳动者的集体劳权意识,加大对劳动者的培训力度,组织劳动者学习《劳

动法》、《工会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管理知识,使广大职工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法律的规定,要让每个劳动者懂得自己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享有哪些权益,碰到问题可以通过什么规定、按照什么程序提出和争取解决;让每个员工懂得自己应承担哪些义务和职责,要遵守哪些法纪,如何认定企业规章制度的有效性,了解和掌握维权的渠道和途径。在个人势单利薄时,要依靠工会组织、劳动行政部门,争取其支持和帮助,直至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完善针对集体劳权的立法

完善立法,全面保障集体劳权,建立健全劳动力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劳资关系中当事人的组织权、组织资格确认、集体行动等问题,同时解决信息披露与保密、定期或常规协商、程序安排、争议处理、危机干预、专业化服务等具体问题。可以由工会主导劳资集体协商,同时从职责、意识、能力、法律责任等方面对工会组织进行比较彻底的培育和完善。以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是以劳动者权益保障为基础和出发点,以协调企业劳动关系并促进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发展为直接目的。建立对于劳动争议的处理机制。

3.实现工会独立

工会的独立与否决定了集体劳动权整体的实现程度,因此实现工会的独立对于集体劳权的保障而言至关重要。

我国工会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强独立性:(1)组织独立:组织或参加工会须出于劳动者自愿,工会组织的成员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工会组织须有自己的一套民主管理程序,明确地将工会组织管理者的选择程序以及违反程序的法律救济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严格禁止雇主对工会进行支配性介入,规定工会委员会的成员须由工会成员共同选举产生。同时,规定工会负责人的法律责任,以促使其为维护劳动者权益而尽职尽责。

(2)活动独立:工会活动应由工会按照工会章程组织进行,工会代表工会成员进行集体谈判,决定集体劳动合同的缔结、修改或决定集体劳动合同期限的延长等事宜。在集体谈判不成,无法缔结集体劳动合同时,有权决定争议行为的开始和终止(当然是在符合法定程序的条件下)。遇有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由工会成员以多数投票决定。工会正常的活动不受政府或用人单位的干预,工会存在的目的仅仅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不再负载任何的行政职能,使工会成为真正代表劳动者自己意志的组织。

(3)经费独立:工会的经费来源应主要依靠工会会员的会费,不再依赖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事业单位按一定比例向工会拨缴的款项,杜绝企事业单位在经济上间接地控制工会。同时,工会组织也不再接纳政府的经济补助,以此来实现工会职能的净化。但工会组织可以接受社

会捐助。经费的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公布,并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会员大会有权对经费的使用情况提出意见。

五、结语

集体劳权的保障和实施,是化解劳资冲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法律途径。雇主以傲慢的态度,无视劳动者的集体劳权,必然激化劳资矛盾,而政府和上级工会的不作为,更会加剧劳资冲突。要避免此类劳资争议激化至此的悲剧发生,必须打破僵局,加强对劳动者的法制教育,完善集体劳权立法,建立劳资集体争议处理机制,让劳方、资方、政府和工会都严格履行各自职责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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