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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责任单位: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处。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处务会参加人员、主管副处长、处长、主管副厅长、现场审查人员、审评专家
(二)责任单位:省卫生厅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审批中心)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主任
二、许可权力行使依据
《黑龙江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三条“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及卫生监督检验监测制度” 第二十一条“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进行卫生安全性评价。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以及水处理剂、除垢剂等产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颁发批准文件和批准文号,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三、许可条件和标准
符合以下条件和标准的予以许可:
(一)申请事项属于下列范围:
1、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输配水设备。陶瓷、水泥输配水设备、水泵、阀门、水表、水处理剂加入器等机械部件除外;
2、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处理材料,石英砂除外;
3、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中列明的材质制造的国产水化学处理剂,氯(液氯、氯气)除外;
(二)申报内容符合卫生标准、规范及有关要求;
(三)产品中无对人体健康可能带来危害的有毒有害物质或安全性评价资料不足的物质。
(四)生产能力审核合格。
(五)产品检验合格;
(六)申报内容与提供的样品相符,检验报告、卫生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合法有效。
四、所需材料:
(一)>;
(二)省级卫生监督部门出具的生产能力现场审核意见;
(三)产品检验报告(附检验申请表、检验受理通知书、产品说明书、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四)产品材料及配方;
(五)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六)生产工艺流程及简述;
(七)生产设备清单;
(八)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样稿);
(九)产品样品和彩色照片;
(十)企业标准(标准中应有符合要求的卫生指标);
(十一)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和生产场所房屋所有权证明(或租赁证明);
(十二)委托生产的,应提供委托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
五、受理
申请人到审批中心窗口提交申请和相关材料,审批中心承办人A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由审批中心承办人B、主任签署意见后转至监督处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场或不超过2个工作日出具《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
六、审查与决定
(一)监督处承办人A: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按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和《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对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查、对申报的产品进行采封样;拟制书面现场审查意见,现场审查人员及申请单位相关负责人在审查意见上签字。如需整改的,要在申请单位整改完成后进行复查。
(二)监督处承办人A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审查的方式。需要聘请专家进行技术审查的,聘请3人以上专家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审查,负责技术审查的有关专家及技术人员根据卫生安全危险性评估的结果作出技术审查意见。
(三)监督处承办人B根据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拟制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意见,专家技术评审意见一并交主管副处长审核,经处务会集体研究提出许可意见。决定批准的由处长签字后报主管副厅长签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处长无法签字时,由主管副处长代签;主管副厅长无法签批时,由厅长指定其他副厅长签批。
(四)审批中心承办人A到监督处收取许可文书后负责在省卫生厅网站公示,公示后有异议的报监督处处长和主管副厅长审定。予以批准的,由审批中心主任签批制发许可批件;审批中心承办人B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公开公示
本制度文本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申请表示范文本在黑龙江省卫生厅网站(www.daodoc.com)长期公布。拟批准的许可批件和审批结果分别在该网站公示和公告7个工作日。
八、办理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现场审查、专家审评、公示时间不在上述时限内,但现场核查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监督检查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执行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十、责任追究
执行《黑龙江省卫生厅关于违反规范权力运行制度责任追究办法》。附件下载: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工作流程图.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