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私募基金发展中的问题”。
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相对公募基金有《证券法》调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则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下,私募股权基金中以各类投资公司名义出现的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运作方式相同的投资机构缺乏法律法规的规范,对私募股权投资机构没有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对投资人的资格审查也缺乏法律依据。由于有限合伙制组织形式在登记注册、税务管理等方面的实施细则尚不完善,目前很多地方对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登记注册仍然处于摸索状态。
2.缺乏细化配套监管措施。涉及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各类制度有待健全。新的《合伙企业法》尽管对有限合伙制度做出了较为详尽的阐述,然而在实践中还是遇到各种问题,因此需要出台一些细化的监管措施予以解决。比如,新《合伙企业法》既未规定有限合伙人出资首付比例,也未规定其剩余出资到位的时间界限,而是交由合伙协议约定,难免会发生出资迟迟不到位的情况,制约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3.存在内部风险。有限合伙风险投资机构中,两种类型合伙人的关系不总是一致的。有限合伙人以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不得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不参与经营管理;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可以成为合伙事务执行人,具体从事经营管理。有限合伙人提供绝大多数资金但是却丧失了对资金的控制权,普通合伙人在此时有很多机会利用这些投资人,经营决策权为普通合伙人独揽,存在着投资者和管理者信息不对称的道德风险问题。作为普通合伙人的自然人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我国目前还没有个人破产制度的情况下,对于普通合伙人构成了很大的压力,不利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
二、建议对策
1.完善法律制度。建议立法部门尽快制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条例》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运作、退出以及法律责任等加以规范,同时完善《合伙企业法》有关有限合伙的规定。一是规定投资额下限,保护债权人权益。建议考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分别规定自然人和机构投资者投资额下限,并明令禁止银行贷款及风险承担能力较低的社会资金投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等。二是对不按合伙协议出资的合伙企业合伙人作出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三是加强对有限合伙人的监管,增加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四是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避免逃废债务的情况发生。
2.加强诚信体系建设。与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相比较,有限合伙企业制度兼采纳了普通合伙的人合因素和有限公司的资合因素。从人合因素的角度看,合伙人之间往往具有较强的信赖关系。建立基金管理人信用档案,切实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减少有限合伙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道德风险。
3.建立私募基金管理人资格管理制度。首先,在设定投资管理人资格时,重点审查投资管理人的投资经验、相关专业资格、学历等。其次,对符合标准、审查合格的投资管理人,应在监管机构注册。如存在内幕交易、非公平交易、市场操纵等行为时,由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惩处,同时吊销其投资管理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