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旧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_新旧会计准则比较及其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9: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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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的比较

江苏赣榆县职教中心 郑家庆

原有关所得税处理的规定性文件主要有1994年财政部发布的会计[1994]第025号《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1995年《企业会计准则—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2001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简称为“旧制度”)。新准则与旧制度之间的主要差异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间的差异,主要是从发生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主要强调从损益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度强调的是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存在的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并分别采用不同的方法进行处理。新准则强调的是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差异,主要是从余额的角度来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强调的是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所存在的暂时性差异,并将这种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第二、在所得税确认上。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包括递延法和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在应付税款法下,将两者差异全部在当期确认;在纳税影响会计法下,将两者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税款借项和递延所得税贷项。新准则要求企业一律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递延所得税:将所存在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将所存在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三,在对本期亏损的处理上。旧制度规定,对于可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得税利益。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得用于抵扣上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硬水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这是一种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的当期确认法。

第四,在减值确认与计量上。旧制度没有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新准则规定,企业应该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逐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邮编:2221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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