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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项目
预选采购合同
供应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1月
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项目预选采购合同
甲方: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市财委和市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采购的通知》(深府购[2017]21号)和宝安区财政局《关于同意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实行预选采购的批复》(深宝财购[2017]1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项目采用预选供应商方式进行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该类项目的有关事宜达成共识,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 协议对象
“甲方”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乙方”为根据市财政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做好2017-2018年度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类项目预选采购的通知》(深府购[2017]21号)确定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预选供应商。本次签订合同的预选供应商只是具备承接各用户单位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的资格。
第二条 服务内容
根据宝安区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户单位”)资产评估中介服务的需要,向各用户单位提供相应资产评估中介服务。
具体服务项目由用户单位与服务提供单位另行按本合同的规定约定。
第三条 预选供应商名录使用办法
(一)适用范围
行政事业单位拍卖、有偿转让、置换国有资产;取得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二)预选实施规则
各街道办、区直各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且预算金额在300万以下的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项目实行预选采购,由采购单位在预选供应商库中自行选择供应商。3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采取公开招标。
第四条 甲方权利及义务
(一)本合同及相关补充文件中所确定的权利。
(二)有权对具体项目进行监督。
(三)积极配合各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
(四)督促用户单位依照规定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协助和依规定支付服务费用。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权利及义务
(一)当在预选服务期内出现资质条件变更、经营范围变更等不再符合预选资格要求或不能承担履行预选项目的能力时,有义务及时书面告知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主动申请放弃或者由市财政委员会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
(二)认真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预选项目所约定的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项目的竞争。
(三)接受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的日常业务管理,以及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的监管,积极配合上述部门的工作检查,提供相应资料。
(四)理解并遵照执行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和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预选供应商管理的相关制度要求,并接受违反制度的相应处理。当管理要求发生变更时,若认同变更后的要求,则遵照有关制度执行并接受相应违反管理要求的处罚;若不认同变更,可书面申请退出预选供应商。
(五)当在预选服务期内出现履约评价为差等情况时,接受被取消预选供应商资格的处理。
(六)积极参与预选项目的竞争,并按不高于提供给政府采购之外的其他服务对象的价格向政府采购提供货物、服务或工程。若承诺了更优惠的价格则严格执行。
(七)承担的预选项目须保证符合国家的质量、服务、安全等相关标准,若项目有高于国家标准的质量、服务、安全等要求,则按照项目具体要求执行。
(八)严格按照国家对资产评估中介服务行业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规定进行经营。
(九)积极配合参与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或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对预选管理方面可能新制订的管理制度,如不能符合新的管理标准要求,应主动申请退出或者由市财政委员会暂停或取消预选供应商的资格。
(十)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将取消其预选供应商资格,并终止本合同;其正在履行的具体项目合同,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由甲方报宝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按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具体项目合同中已明确规定的需求条款,与用户单位提出谈判,要求增加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能按用户单位服务需求提供服务的。
(三)有转包、挂靠等违规行为的。
(四)在合同执行期间,用户单位提供的履约监管考核报告中评定为“差”的供应商,用户单位有权终止合同,并给予供应商履约差评。
(五)不按深圳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具体项目需求文件的承诺发放人员工资、福利以及购买社保、其他保险的。
(六)拒绝配合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及采购中心的监督检查工作的。
(七)供应商因违法违规而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八)恶意质疑投诉的。
第七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自宝安区资产评估中介服务项目预选实施方案发文日起至2018年8月27日。
第八条 争议解决及监督管理
(一)如甲乙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涉及用户单位与乙方发生的纠纷,甲方可以协助调解,如调解无效的,由乙方与用户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甲方对乙方履约执行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在预选执行期内,用户单位如发现乙方存在未履行价格承诺、服务承诺等违约情况,可向甲方反映。
(四)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负责对预选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任何人发现政府采购经办人和供应商有违法行为的,可以向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反映情况。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甲方无法预计,同时无法保证乙方能够签订的服务合同的数量。
(二)签订本合同的甲乙双方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及市财政委员会、市政府采购中心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后,可对本合同条款进行适当修改或补充。
(三)在实施预选采购过程中,若有新方案出台或其它改革事项,相关预选采购项目将适时变更或终止,如需要终止或变更本合同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或作出相应变更,对此甲方不负赔偿责任。
(四)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送宝安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负 责 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0755-29993888
甲方联系地址: 深圳市宝安区湖滨东路40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址:深圳市宝安区乙方(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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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联系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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