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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驾驶肇事 车主赔付伤者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理赔?
儿子无证驾驶父亲的摩托车撞伤了人,父亲承担了伤者的医疗费。父亲作为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投保人,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自己医治伤者的医疗费。他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近日,云南巧家法院审结这起无证驾驶机动车撞伤行人,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保险公司支付原告龙父赔付伤者易某的医疗费5734.31元。
龙某驾驶龙父所有的一辆两轮摩托车,在巧家县白鹤滩镇花园小区旁撞伤行人易某。该事故经巧家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龙某无证驾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易某无责任。易某为医治其伤,用去医疗费5734.31元,龙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肇事车辆于2009年7月18日向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期自2009年7月18日0时至2010年7月17日24时止。
龙父以摩托车已投了第三者责任强制险为由,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其支付的医药费5734.31元。保险公司则以投强制保险是龙父,而驾驶摩托车的人是龙父之子,其子无证驾驶摩托车造成交通事故为由,拒绝理赔。双方为此发生争议,龙父诉至法院,请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巧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指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中,保险公司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不需考虑车辆驾驶员是否为被保险人,不需考虑机动车方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或有无减轻机动车方的责任情形,即使机动车方在事故中没有任何责任,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也须无条件地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强制责任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前提条件只有一个,即保险公司所承保的机动车与事故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该案中的肇事摩托车,已在保险公司投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故被告作为保险人应当按约定,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原告龙父的请求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主张原告龙父之子龙某未取得驾驶摩托车的资格,而依法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不成立。遂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