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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厂房招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县工业园标准化厂房招商项目管理,特制订如下管理办法。
一、项目规定
对进入标准化厂房的招商项目,以纺织服装和机械电子及其配套类项目为主,进入项目必须符合园区环保和消防安全要求。
二、优惠政策
(一)免费租赁。为鼓励优质项目进入标准化厂房,对租赁进入标准化厂房的项目实行租金全免。
1.免费条件:进入租赁的企业必须有一定规模,按租赁建筑面积每100平方米年税收贡献不低于0.8万元(服装产业园每个小区年纳税额不得低于50万元),对符合上述条件的,遵循“规模优先、品牌优先、总部经济优先”的原则。为保证项目质量和税收贡献,每个小区租赁方须交付不低于15万元的诚信金。
2.免费年限:原则上符合租赁条件的企业可以免租金三年,对年税收三年平均增幅超过30%的,免租金可再延长两年。
(二)鼓励购买。对于直接投资购买标准化厂房或符合约定税收贡献的租赁企业改租赁为购买,园区管委会可免费为其办理土地证、房产证或过户手续,对购买过程中产生的营业税等全部税费实行全额奖励,并可根据用地面积按每亩4万元标准给予基础设施建设或技改投入补助。
(三)其它优惠。对每年税收贡献达到合同约定的租赁企业,免租金到期后,可享受宿松县委、县政府新“三十条”文件中关于租赁企业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三、投资程序
1.投资方向园区管委会提供投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2.项目认定后,由投资方与园区管委会签订项目投资合同。
3.投资方向园区管委会交付诚信金。
4.园区客商服务中心为投资方代办工商、税务、机构代码登记等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四、违约处理
(一)若租赁投资方年税收贡献低于约定免租金条件,租赁方须按租赁建筑面积交付租金,诚信金转为租金,不足部分由租赁方另行补足,租金价格根据市场价由园区管委会每年年初公开发布。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双方直接终止租赁投资合同,租赁企业自行退出,园区管委会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1.租赁满一年后,仍有一半以上的租赁面积闲置或生产规模不足设计规模一半,且税收贡献未达到约定条件且不补足租金的。
2.签约后超过一个月不进行设备安装或超过约定投产时间两个月不投产的。
3.投产后六个月内未形成任何税收贡献的。
4.利用租赁厂房从事商业经营或与生产经营无关的其它活动的。
五、其它规定
(一)投资方必须在我县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成立独立法人企业,合法经营,依法纳税;来料加工企业生产环节税收必须在宿松园区缴纳;未经园区管委会批准,租赁企业不得私自转租。
(二)租赁企业年税收贡献计算方式为:从合同约定投产之日起连续12个月的税收总额作为第一年税收贡献,以后年份的税收贡献可按公历年度计算。
(三)租赁企业免租期间,不享受宿松县委、县政府新“三十条”关于租赁企业比照总部经济税收奖励优惠政策。
(四)租赁企业免租期满后,应在第一个月足额交付当年租金。
(五)租赁企业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时,未经园区管委会书面审批,不得对房屋的主体结构进行重大调整;生产经营期间,必须负责对租赁房屋的保管和日常维护,出现重大损坏的,租赁方必须负责修复;租赁到期后,租赁方装修部分不能自行搬走的,园区管委会不作任何经济补偿。
(六)本试行办法由园区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