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街租户临时管理规约_租户管理规约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8: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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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红街商业广场

租户临时管理规约

桂林市恒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租户临时管理规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桂林市恒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翔物业公司”)经桂林市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授权,制定本《租户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租户的共同利益、租户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本规约对桂林市恒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租户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

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红街商业广场

座落位置:桂林市崇信路43号

物业类型:商业街

第四条根据《物权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租户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有设施设备的使用权:

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租户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租户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安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和共有设施设备,包括商业街道路、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机器设备用房等;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

第五条租户对物业的专用部位享有使用权,但不得妨碍其他租户正常使用物业。

第六条租户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租户的关系。

第七条租户应按照其与桂林市恒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红街租赁合同》中的租

赁用途使用物业。

第八条租户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事先告知恒翔物业公司,并详细了解《装修管理规约》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承诺书》。租户应按《装修管理规约》的约定从事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承诺书以外的装饰装修行为。

第九条租户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装修垃圾应袋装化,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第十条租户应按有关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暖等共用设备设施,不得擅自拆改。第十一条租户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按投资公司指定的位置安装,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的处理。

第十二条租户、使用人使用电梯,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电梯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和停放车辆,应遵守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车辆行驶和停车规则。

第十四条商业街每天正常营业时间不得早于晚上22时结束。商业街除商业酒店外各单位租户不得留宿,如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告知恒翔物业公司。

第十五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禁止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擅自改变门窗洞口、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其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3、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

4、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音;

5、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摆放宣传及广告品;

6、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违法活动;

7、违章搭建、加建、安装各类设施设备(各类发射接收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

8、携带和饲养宠物(各类动物、昆虫);

9、下列人士禁入:衣冠不整、醉酒、携带武器、管制刀具、危险品、推销产品、传染病人等;

10、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六条租户/使用人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租户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因维修养护工作确需进入相关租户/使用人的物业专用部分时,租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书面告知相关租户,相关租户应予以必要的配合。相关租户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害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租户合法利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租户的,恒翔物业公司可向相邻租户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主管部门)的监督下,进入相关租户的物业专用部分进行维护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租户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十九条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租户确需临时占有场地的,应当书面征得恒翔物业公司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条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它租户合法权益使用,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租户(使用人)应按《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恒翔物业公司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基金。

第五章租户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二条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恒翔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置公告栏,用于张贴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租户和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四条租户应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是物业服务活动正常开展的基础,涉及全体租户的共同利益,租户应积极督促欠费租户履行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不得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特殊情况应当在征得恒翔物业公司同意后,按规定交纳费用办理有关手续。

第六章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租户未按规定交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恒翔物业公司可以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整体收缴情况,对欠交费用的租户进行单独通知催缴;仍不支付的,恒翔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暂停服务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并从逾期之日

起每天按欠缴金额的3‰(千分之三)收取滞纳金。

第二十七条租户违反本规约关于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它损失的,应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专用部分,是指由单个租户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二十九条本规约所称物业的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租户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租户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条新租户租赁物业时,应凭借《红街租赁合同》原件与恒翔物业公司办理相关物业租赁,并签署遵守本规约、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及其他物业管理规定的承诺书。

第三十一条本规约由恒翔物业公司和租户各执一份。

第三十二条本规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于承诺书上签名确认之日起生效。

租赁人(租户):桂林市恒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年月日年月日

承诺书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租户和全体租户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确认已详细阅读桂林市恒翔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根据相关法规制定的“红街租户临时管理规约”(以下称“本公约”);同意遵守本公约;并承担违反本公约的相应责任。

租户(签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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