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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
稽便函〔2009〕97号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进一步做好
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补充项目相关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433号)要求,目前各地正在对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的补充项目开展检查。根据此项工作开展的进展情况,现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第二批数据信息的核实检查工作
总局稽查局对各地反馈的部分不完整或不准确的限售股企业持有者信息进行了二次梳理,共整理信息8527条(详见附件)。各地(除西藏自治区外)国、地税稽查部门要对附件1中涉及本辖区的数据信息进行认真分析,分工协作,逐户落实,做好相关核实检查工作。
二、及时报送阶段性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关于报送税收专项检查补充报表工作的通知》(稽便函[2009]79号)和《国家税务总 — 1 — 局稽查局关于延长2009年税收专项检查有关项目检查时间的通知》(稽便函[2009]80号)要求,于2009年11月底前报送此项专项检查的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
三、扎实做好核实、检查处理工作
各地税务稽查部门要加大力度,扎实做好补充检查项目的核实、检查处理工作。对生产经营正常户以及情况已经核查清楚、相关税收政策规定明确的,各地要在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处理,并报送阶段性进展情况报告及汇总统计表(见附件2);对走逃户、注销户以及其他非正常户,各地要在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核实、检查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税收政策规定不明确的问题,要待税务总局统一明确政策解释后再行处理。在此项专项检查工作全面结束后,各地要报送总结报告及统计表。总结报告及统计表的报送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附件:
1.第二批数据信息(相关数据光盘通过总局办公厅保密渠道下发)
2.限售股企业持有者减持纳税申报情况税收专项检查汇总统计表(及填表说明)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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