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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顺庆区城市建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顺庆区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渣的倾倒、运输、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渣,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单位装修装饰房屋等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建渣的处置是指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管理的各个环节。
凡在顺庆城市规划区内从事处置建渣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建渣实行分工负责、属地管理原则。
区城管执法部门是建渣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制定建渣场的用地规划。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渣场的建设管理工作。区城乡规划部门负责建渣场的选址工作。区城管执法、公安、工商、环保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建渣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乡镇(街道)负责辖区城市建渣场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
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渣综合利用产品,优先将建渣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二章 城市建渣场规划设立
第五条 城市建渣场的设立,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因地制宜、科学规范、节约用地原则。
第六条 需设立城市建渣场的,由区城乡规划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和国土、城管执法、环卫、环保等部门提出规划意见,经区政府审定后,报市规划部门审批。
第七条 规划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区建设部门报市规划局明确其用地范围、受纳建渣时限、建渣场容量、终级标高等标准。
第八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租用农村集体土地设立城市建渣场。
第三章 城市建渣场管理利用
第九条 城市建渣场的利用必须坚持统一规划、严格审批的原则。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必须按批准期限、范围、内容等规范合理利用,严禁任何未经审批擅自利用行为。
第十条 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渣场,由所在乡镇(街道)负责建设和日常管理。乡镇(街道)主要职责:
(一)经区国土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批准后,承租建渣场用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非耕地;
(二)设立辖区城市建渣场管理机构,制定管理制度,选聘管理人员;
(三)配备辖区城市建渣场所需的监控设备、冲洗设备,确保车辆出入清洁卫生;
(四)制定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倾倒计划和区域使用计划,合理利用城市建渣场;
(五)维护辖区城市建渣场内安全稳定和场内秩序,杜绝私搭乱建、乱倾乱倒现象;
(六)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城市建渣受纳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因城市建设等需占用城市建渣场的,由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经乡镇(街道)和区城乡规划、建设、国土等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关闭或迁移。占用城市建渣场的,应依法给予补偿。
第四章 城市建渣处置
第十二条 城市建渣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第十三条 处置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必须包括建渣产生地、类型、数量、处置期限等内容。
第十四条
处置建渣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材料向区城管执法部门申报建渣处置计划,如实申报建渣的种类、数量、运输路线及处置场地等事项:
(一)建渣处置方案;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纸(蓝图);
(三)建渣运输合同;
(四)区规划部门、交警部门提供的前置审批材料;
(五)区城管执法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五条 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应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申请,取得城市建渣准运证后,方可运输。
区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20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城市建渣准运证;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渣准运证必须载明排放单位、运输单位、运输路线、运输时间、受纳场地等内容。
第十六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城市建渣准运证。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以及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混入城市建渣。
第十八条 城市建渣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等除城市建渣外的其它垃圾。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或者低洼地、废沟浜、滩涂等需要回填建渣的,有关单位应当向区城管执法部门提出回填申请,区城管执法部门对申请核准后予以统筹安排。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二十二条 运输单位在运输城市建渣时,应当随车携带城市建渣准运证,并按照核定的路线、时间运输。
第二十三条 运输城市建渣的车辆应装载适量,实行密闭运输,防止建渣沿途洒漏、飞扬,在驶离建设工地时,应冲洗车体,保持车辆整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
第二十五条 城市建渣受纳实行收费制度,收取的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专项用于城市建渣场的建设和管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区城管执法部门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和准运证的。
第二十七条 违反规定设立城市建渣场的,依法予以取缔,并责令清除建渣,恢复土地原貌,追究相应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生活垃圾或危险废物混入城市建渣的;
(二)擅自设立建渣场受纳城市建渣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行为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二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九条 城市建渣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城市建渣,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城市建渣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城市建渣运输的单位运输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渣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渣处置核准文件或准运证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城市建渣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城市建渣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城市建渣的。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城市建渣的,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0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