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师范学院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规定_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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喀什师范学院文件

————————————————— 喀师院发〔2012〕9号喀什师范学院关于招聘和培养人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人才强校”战略,加快我院师资队伍建设步伐,顺利实现学院“十二五”学科发展规划目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学院“十二五”期间学科和专业建设需要,坚持招聘与培养相结合的原则,有计划、有重点的招聘与培养人才。

第二章 招聘人才的条件

第三条

招聘人才类型主要包括教授、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国外颁发的学位、学历证须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其中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50周岁;博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硕士研究生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对优秀的人才,可不受上述年龄限制。第四条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较高的学术造诣,能胜任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工作,协作意识强,身体健康。

第五条

教授近年应具有主持较高级别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或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

第六条

应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应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历届毕业的博士研究生,近年来应具有参与较高级别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并取得一定数量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招聘人才的待遇

学院根据每年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紧缺专业、重点专业和其他专业人才招聘计划,并在媒体公布当年的人才招聘启事。对招聘的教授、博士和硕士研究生除享有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工资、休假、保险、退休等福利待遇外,学院给予以下待遇。

第七条

招聘的教授享有以下待遇:

(一)免费提供一套价值48万元,面积为120m已装修好的新建住房,服务满7年,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给予3万元生活补助费,分12个月平均发放。

(三)给予科研启动费文科6万元、理科8万元。

(四)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所在单位配备工作电脑和激光打印机各一台。在申报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时,予以优先推荐。

(五)配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学院可安排相应工作;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学院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同时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第八条

招聘的博士研究生享有以下待遇:

(一)免费提供一套价值48万元,面积为120m已装修2 好的新建住房,属紧缺专业的,服务满8年;重点专业服务满9年;其他专业服务满10年,产权归个人所有。

(二)给予生活补助费。属紧缺专业的给予3万元,重点专业给予2万元,其他专业给予1万元。均分12个月平均发放。

(三)给予科研启动费文科2万元、理科3万元。

(四)对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副教授职称的,符合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推荐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所在单位配备工作电脑和激光打印机各一台。在申报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时,予以优先推荐。

(六)配偶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学院可安排相应工作;不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学院协助解决配偶就业。同时协助解决子女入学、入托问题。

第九条

招聘的硕士研究生享有以下待遇:

(一)给予教师岗位的硕士研究生生活补助费和科研启动费。属紧缺专业的给予3-6万元生活补助费和5000元科研启动费;其他专业的给予5000元科研启动费。生活补助费分三年平均按月发放。

(二)在本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在有空岗的情况下,符合讲师评审条件的,可申报评审讲师职称;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副教授职称。对紧缺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可不受职称岗位职数的限制。

(三)提供租住的单身公寓。第四章 外聘教授和副教授的待遇

外聘教授和副教授是指聘用外校已退休的教授和副教授。对外聘教授和副教授,学院给予以下待遇。

第十条

根据本人意愿,与学院签订一定期限的服务协议。待遇与本人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学院免费提供暂住房1套。

第五章 培养和稳定现有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对我院教职工考取博士研究生,获得博士学位(国外颁发的学位、学历证须经教育部留学生服务中心认证),按期返校工作的给予以下待遇:

(一)读博期间工资正常发放,所在单位给予每年1万元左右的生活补助费。

(二)读博期间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由学院承担。

(三)毕业返校工作后,给予科研启动费文科2万元、理科3万元。

(四)毕业返校工作后,给予3万元奖励,分3年平均按月发放。

(五)对未取得副教授职称的博士研究生,符合副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推荐申报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已取得副教授职称的,符合教授任职资格条件的,可推荐申报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六)在申报校级以上科研课题时,予以优先推荐。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夫妻双方同属招聘人才,且都享受住房待遇的,一方提供住房,另一方按照装修好住房成本价发放现金,根据 4 服务期按月发放。

第十四条 对2012年之前招聘的教授和博士研究生,其各项待遇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所有各类补贴和奖励为税前数额。第十六条 对招聘和培养的各类人才,按照学院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并签订协议。对聘期未满而提出辞职、调动者,按照协议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2012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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