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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密工作出台的重要文件
1926年1月,中共中央下发《中共中央组织部通知—加强党的秘密工作》(组织部通告组字第3号)
第一次从革命全局的高度,阐述了秘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要求全党把秘密工作“同当前政治斗争相结合”,并对文件移送等提出了明确保密要求。1928年,中央先后下发《中央通告第四十七号--关于白色恐怖下党组织的整顿、发展和秘密工作》
1934年,《中共中央关于秘密工作基本规则》等文件,有力地扭转了党组织不适应秘密工作环境,以及党内同志的反动告密所造成的严峻局面。抗战爆发后,党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合法地位。
1934年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发不了《关于转移中的文电处理和保管办法》,系统规定了战争环境中文电保密工作的各项制度。
1937年,中央制定《保守党内秘密条例》,对党员保密提出具体要求。
解放战争时期,随着解放区面积的扩大,党以秘密斗争为主的局面开始改变,保密工作也逐步走向统一和公开。
1943年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下发了《关于阅读党内秘密文件的通知》,提出了以文件内容为条件、以下发文单位性质为依据,以客观环境为基础划分文电密级的统一标准,将文件划分为“普通件”、“普密件”、“机密件”、“绝密件”四类,并规定了每一级的具体内容范围,规定了阅读人员范围和纪律。1947年新华总社《注意在报道中不要泄密军事秘密》的指示
1947年中央办公厅秘书处制发了《关于按重要性与机密性处理文件的规定》,就涉密文件的保密管理作了进一步规定。
1948年,中央印发《中共中央保密委员会章程》和《各级保密委员会章程》,对中央和各级保密委员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及工作方法作了规定。1948年8月8日新华总社《关于严守军事与生产秘密,防止单纯新闻观点的指示》
1948年10月6日中宣部《关于新华社发电保密制度的规定》
1948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颁发了我党历史上第一个机要保密工作规定《机要规则》,确立了党政军机要电讯工作统一领导体制,对电讯密件以及机要电讯人员的保密管理提出严格要求。
1949年,中央军委又制定了《关于机要工作制度》,对机要电讯保密管理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并明确提出“电讯工作的基本要求是确实、迅速、秘密”。1949年2月10日中共中央《关于严防帝国主义分子反动新闻记者刺探政情军情的指示》,为正确处理保密与新闻自由的关系奠定了基础。
1951年5月中共中央下发了《关于加强保守党与国家机密的补充决定》,明确指出:“保守党和国家秘密,乃是关系全党、全军、全国人民的最大利益的问题。各级党委必须重视保密工作,并将这件工作作为自己经常注意的工作”,这两份文件时新中国初期波阿米工作的指导性文献。有着重要的历史意义。
1960年3月,中央保密委员会起草了《关于保守国家秘密问题的暂行规定(草案)》,作为党内法规下发施行。《暂行规定(草案)》对《暂行条例》有关规定作了细化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