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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缺陷产品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秘书处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以下简称秘书处)是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常设机构,负责处理本技术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条 秘书处设在中国标准化研究院。秘书处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第三条 秘书处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工作人员1-2人。
第四条 秘书处每年召开1-2次工作会议,遇有重大问题临时召开工作会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落实本技术委员会决议;协调本技术委员会内的不同意见,或向本技术委员会提交关于协调方案的建议;提出对技术委员会工作方针、政策和规划的建议。
第六条 负责对外联络和工作协调。
第七条 根据本技术委员会的决议,提出对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制定、修订项目的建议,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
委员会。
第八条 根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的标准制定、修订计划,组织和指导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组织国家标准的宣贯工作,并组织开展咨询活动。
第九条 组织对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国家标准报批稿的审查和报送,以及对国家标准报批稿及有关文件的存档。
第十条 开展本专业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包括国内和国际的研讨活动和考察,开展有关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的国际学术交流等。
第十一条 组织制定我国对ISO等国际组织有关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领域的工作提案,组织、收集和提交对标准制、修订草案的意见和表决,以及有关事务的往来信函。
第十二条 负责筹备和组织本技术委员会的年会。
第三章 文件管理
第十三条 指定专人对有关文件(包括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ISO相关文件)进行管理,包括登记、分类、存档等。
第十四条 在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文件分发给本技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五条及时处理应答复的文件,必要时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签署,保证在规定日期之前予以答复。
第四章经费管理
第十六条秘书处每年向技术委员会报告上年度财务开支情况及下年度财务预算计划。
第十七条秘书处负责技术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管理,其日常开支须经秘书长批准,重大开支由主任委员(或其授权人)批准。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细则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细则自本技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