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集团三重一大实施细则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企业三重一大实施细则”。
“三重一大”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领导班子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强化决策监督,防范决策风险,根据中央《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及区国资委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决策原则。必须遵循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合法合规。
(二)依权限决策原则。各决策机构要依据职责、权限及议事规则进行,实行分工负责,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三)民主决策原则。要注重调查研究和论证工作,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讨论,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三条 重大决策事项。重大决策事项是指有关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的应当由集团公司董事会、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国资委的重大决策的实施方案;
(二)经营方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等;
(三)内部机构设置、调整,人员的定编及调整;
(四)企业改制重组、兼并、破产、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国(境)外注册企业、投资参股、重大收购、设立基金、发行债券、购买上市公司股票、国有产权转让等重大资本运营管理事项;
(五)财务预决算;
(六)企业业绩考核、薪酬分配、分流安置、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福利制度改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七)企业党的建设、精神文明建设、文化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安全稳定工作的重大决策;
(八)下属子公司、控股公司需要提交集团公司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和问题;
(九)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人事任免是指集团直接管理的领导人员以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的职务调整事项。主要包括:
(一)负责管理的领导人员选拔具体标准的制定;
(二)对集团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包括重大项目负责人和重要管理岗位人员),以及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选聘、任免;
(三)向控股和参股公司委派或更换股东代表,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和经理、财务负责人;
(四)企业领导人员后备人选的确定;
(五)集团公司中层经营管理人员、下属企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重要奖惩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定与奖励;
(六)向上级提出的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人选的选拔任用建议或推荐意见;
(七)高级技术、管理和技能专家的聘任;
(八)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重大项目安排是指对集团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设立和安排。主要包括:
(一)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融资计划,对外捐赠;
(二)计划外追加投资规模及项目;
(三)应向区国资委报告的重大投资管理事项;
(四)重大、关键性的设备引进和重要物资采购等重大招投标管理项目以及重大技术改造、引进事项;
(五)重大工程承(发)包项目,重大国内(际)合作项目;
(六)其他重大项目的安排。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运作。大额度资金运作是指超过集团公司或区国资委所规定的企业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一)10万人民币以上的企业自主决定的资金使用;
(二)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固定资产购置;
(三)以公司名义开展的2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捐款、赞助;
(四)为职工发放的较大数额奖金的专项奖励;
(五)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
第三章 决策形式
第七条 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要根据不同内容和情况选择不同会议形式,实行集体决策形式,主要采取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具体决策权限由党委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办公会议事规则明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八条
(一)决策议题的确定。凡涉及重大决策事项,除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外,应由分管领导提出初步意见,经主要领导确定议题,提交集体讨论决定;凡涉及重要人事任免事项,由分管领导及职能部室提出初步意见和考察情况,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最后提交集体讨论;凡涉及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由分管领导及职能部室提出初步方案,经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交集体讨论。凡涉及需要向上级报批备案的事项要按规定程序执行。除特殊情况外,不得临时动议。
(二)决策前要充分酝酿。要对所涉及的事项进行认真调查研究、可行性论证,加强沟通协调,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在决策前应就决策议题协商一致。重要投资和工程建设项目,应当事先充分听取有关专家的意见;重要人事任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集团纪检监察机构的意见,并经组织 4 考察、集体决议,严格执行任职回避、任前公示等制度;研究决定企业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稳定方面的重大决策,应进行稳定风险评估。对于应协调而未协调或者存在较大分歧意见的议题,一般不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三)决策事项要提前告知。决策事项应当提前告知所有参与决策人员,并为所有参与决策人员提供相关材料。必要时,可事先听取反馈意见,保证其有充足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在议决事项的过程中要注意信息充分披露,提交议案的部门或有关负责人要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准确而造成决策失误。
(四)决策中要发扬民主。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会议研究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应到会成员到会,对拟表决的事项要逐一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决策。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事项,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研或论证后再作决策。决策事项要坚持一题一议,参与决策成员要充分讨论,对决策事项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因故未到会的可参与决策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五)决策情况要记录在案。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应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决定的事项、过程、参与人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 5 完整、详细记录,必要时形成决策会议纪要或文件,并按照有关规定形成决策档案。
(六)决策后要重视执行。“三重一大”事项经班子决策后,由班子成员和职能部门按分工和职责负责组织实施,并明确落实部门和责任人。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决策班子明确一名负责人牵头抓落实。参与决策的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或按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不得擅自变更或拒绝执行。
(七)决策实施的调整。在决策执行过程中若遇到重大情况而必须暂缓执行或确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作出临时决定的,临时决定人应当对决策负责,事后及时报告并按权限和程序予以追认;未完成事项如需决策班子重新作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九条
决策实施。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是集团公司实施“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主要责任人,班子成员要带头执行“三重一大”有关规定,根据分工和职责抓好落实并及时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条 决策公开。除涉密事项外,要根据党务公开、企务公开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的方式公 6 开有关“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和执行情况,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决策回避。在“三重一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过程中,实行利益冲突回避制度,如有涉及决策人员本人及其亲属利益关系或其它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应当主动予以回避,不得参与此事项的表决。
第十二条 决策监督。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及时向集团公司党委和区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 有下列违反“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情形之一的,要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的;
2、违反集体决策原则,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集团公司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并造成损失的;
3、因特殊原因,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报告的;
4、有关职能部门未向决策领导班子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决策失误的;
5、重大决策、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因未做深入调查研究、科学论证而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的;
6、执行决策后发现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没有及时报告,或发现可能造成损失或影响并能够挽回损失或影响而不采取积极措施予以纠错改正的;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干部管理规定进行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
8、应回避参与决策而拒绝回避的;
9、其他违反集体决策制度造成失误的。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十五条 经证实,参与决策的人员在会议表决时曾表明异议或反对并在会议记录中有明确记载的,可不予追究。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文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十七条 下属子公司可参照本实施细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重庆市涪陵**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