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屏县教育局行政问责制_石屏县教育局官网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2:53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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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屏县教育局行政问责制

为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规范工作程序,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树立教育部门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各股室,具有行政职能或者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执行。

(一)县教育局所属股室(含教研室)负责人、中学校长、乡镇中心小学校长、东风小学校长和县幼儿园园长,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法定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细则问责。

(二)行政问责工作在教育局的统一领导下,由教育局人事股牵头组织实施。办公室、人事股、计财股及有关股室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三)问责坚持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和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1.有令不行、有禁不止;2.独断专行、决策失误;3.滥用职权、违法行政;4.办事拖拉、推诿扯皮;5.不求进取、平庸无为;6.欺上瞒下、弄虚作假;7.态度冷漠、作风粗暴;8.铺张浪费、攀比享受;9.暗箱操作、逃避监督;10.监管不力、处置不当。

(五)问责方式:1.诫勉谈话;2.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3.责令作出书面检查;4.责令公开道歉;5.通报批评;6.调整工作岗位;7.停职检查;8.劝其引咎辞职;9.责令辞职;10.免职。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

采用“免职”问责方式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被问责的情形构成违反党纪、政纪应追究纪律责任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1.情节轻微,损害和影响较小的,对负责人采用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的方式问责;

2.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采用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调整工作岗位、停职检查的方式问责;

3.情节特别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对行政负责人采用劝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1.一年内出现2次以上被问责的;2.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3.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的;

4.采取不正当行为,拉拢、收买问责调查人员,影响公正实施问责的。

(八)发现并及时主动纠正错误、未造成重大损害和影响的,可从轻、减轻问责。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免予问责:1.因相关人员弄虚作假,致使难以作出正确判断,造成未能正确履行职责的;2.因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内部管理制度未作出具体、详细、明确规定或要求,无法认定责任的;3.因不可抗拒因素难以履行职责的。

(十)通过以下渠道反映有本实施细则

(四)规定情形的,由人事股进行初步核实。

1.局领导的指示、批示、通报和意见建议;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提案等形式提出的意见建议;

3.行政机关、监督机关和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

4.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检举、控告;

5.工作检查或工作目标考核中的意见建议;

6.新闻媒体的报道;

7.其他渠道反映的。

(十一)经初步核实,反映的情况存在,向局务会提出书面建议,由局务会决定启动问责程序,并授权人事股组成调查组进行问责调查。调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十二)决定进行调查的,应当通知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有碍调查或无法通知的除外。被调查单位及被调查人应主动配合调查组的调查,如实提供与调查事项有关的情况。阻挠或干预调查工作的,调查组可以按照干部任免程序的有关规定,提请暂停其职务。弄虚作假、包庇相关责任人,对调查工作人为设置障碍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调查组应当依法依纪、全面客观的收集证据。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的调查(谈话)笔录应当当场制作,经核对无误后,由其签名或者盖章。

调查组应将认定的行政过错事实形成书面材料,并告知问责对象,允许其陈述和申辩,必要时应当重新调查或补充调查;对查证属实的,问责对象应当认可,并在相关材料上签字或盖章;拒绝签字、盖章的,由调查人员在相关材料上注明。

(十三)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并向县教育局领导提交书面调查报告。情况复杂的,经过批准,可延长15个工作日。

调查报告内容包括问责信息来源,过错行为的具体事实,问责对象的责任、态度,基本结论和行政处理的具体建议;涉嫌违法违纪的,建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十四)调查终结后,由局务会作出行政问责决定。

(十五)问责决定书应当自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送达,并告知被问责人享有的权利。

问责情况应及时告知提出问责批示、建议的有关单位或个人。

(十六)被问责的负责人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自收到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教育局提出申诉。申诉期间,问责决定不停止执行。

(十七)教育局收到被问责人的申诉,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复议、复查,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1.问责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适当的,维持原决定。

2.问责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问责方式不当的,变更原决定。

3.问责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确凿的,撤销原决定,并在一定范围内澄清事实、恢复名誉。

(十八)调查组成员与被调查的负责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依法回避。调查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作出的调查结论与事实出现重大偏差,致使局务会作出错误的问责决定,应当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十九)本制度自2008年3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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