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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杨明生的公开信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董事长杨明生先生:
你好,我是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客户,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有法不依,对遭受重大损失的客户冷漠以待,愚弄百姓、泯灭人心,渔利客户的情况,令人失望,请杨先生就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董事长之后,能够改变这种现状。现介绍一下发生在本人身上的贵公司的一些无耻做法和行为:
我叫张碧绒,2001年5月21日,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营业二部办理了康宁终身保险、附加住院医疗保险(99版)、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99版),保险合同号为2001-612203-s42-00000287-5;11年来共交费13611元。
2012年3月,我因心脏病(冠状动脉硬化)在西安交大一附院住院治疗,通过心脏介入手术(搭支架一个)解决了三处动脉血管堵塞的问题,现病情好转出院。
出院后,我和亲属多次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人员联系赔付事宜,人寿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蛮横无理,不断推脱、拖延,迟迟未能办理。
2012年4月初,一个工作人员(后来得知,此人叫王亮)表示:“你的病情不重,不符合理赔条件,心脏病理赔要搭三个支架才行”,态度极其恶劣。
2012年4月16日,我和亲属拨打了人寿保险客服电话95518,工号034的话务员表示:(1)人寿保险不是心脏病方面的专家;(2)心脏病必须做心脏旁路手术才能赔付(此种手术方式因死亡率极高,已被风险更小的介入手术所替代)。
2012年4月18日,一位自称姓齐的工作人员打来电话,表示心脏病人只有在做支架3个或者3个以上,才能理赔,我本人不符合条件。
2012年4月28日,我委托亲属再次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商洛分公司咨询,专门负责理赔的齐姓工作人员请我到经理办公室面谈,名叫王亮的工作人员要求我准备保险合同复印件、银行转账账户、出院诊断书、身份证,交费凭证、单位证明等资料,申请赔付。
2012年5月11日,齐姓理赔人员和王亮接收了我的申请材料,当我询问什么时间能得到准确答复时,王亮很不耐烦地告诉我“10天之内”,除了等待通知,不可能为我赔付。
现在已是6月16日,时间过去了一个多月了,一点消息也没有。在人寿保险公司工作的人私下里说,前面有几个这样的情况都解决了,只有你去闹,闹得大了,保险公司才会赔。
中国人寿有何能力要求医院选择指定的手术方式,何况是已濒临淘汰的医疗技术?有何权力要求九死一生,命在旦夕的病人等病情再重一点,搭所谓的三根支架?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将重大疾病条款,以释义、注释的形式将心脏病单方面界定,逐步使心脏病范围不明,使人产生歧义,意欲缩小心脏病范围,减轻责任,却未就该条款提请投保人注意并予明确说明。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拒绝履行理赔义务,显属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
此类问题引发诉讼多起,中国各省市法院依据合同法、保险法均判断保险公司规约(如《陕西省西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7)西民初字第30号》),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依然我行我素,拒绝对提起诉讼之外的客户进行赔付。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作为中国的一个国有企业,你的责任感何在,你的良知何在?你们泯灭人心,对遭受重大损失的客户冷漠以待,你蛮横无理,有法不依,避重就轻,何以担当国有企业的责任和人民的重托?
作为一个中国公民,作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个客户,我现郑重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摒弃过去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并就以下问题向全国人民做出答复:
1、针对办理重大疾病保险的客户因人寿保险公司单方面解释,拒绝赔付的客户数量和金额。
2、针对此类问题,人寿保险公司的处理方案,对此前遭受损失的客户一个满意的答复。
3、人寿保险公司怎么规避此问题的产生,确保今后不会再发生诸如重大疾病赔付等令客户产生重大损失的情况发生。
在中国日益开化的今天,在这个咨询发达的时代,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如果不改变过去那种愚弄人民、欺骗百姓、渔利客户的立场,将会被中国人民所唾弃,终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客户张碧绒
2012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