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管理办法(4月29日修改)_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11:2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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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管理体系,贯彻执行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国家技术经济政策,促进建筑节能减排工作,发展绿色建筑,推广绿色施工,依据《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07]223号)、《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GB/T 50640)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学技术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湘建科[2011]258号),结合我省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已纳入 “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并在工程建设中,应用和创新先进适用技术,在节材、节能、节地、节水和减少环境污染等方面取得显著社会、环境与经济效益,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建设工程施工项目。

第三条 示范工程验收工作包括中期检查、验收评审、公示备案、公告并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四条 示范工程的验收管理应坚持以科技为先导、节能减排为重点的原则。

第二章 实施与中期检查

第五条 列入“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的项目,要严格按照申报内容做好项目实施工作,并及时保留、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文字、影像、图片等),委托管理单位要做好项目实 1

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以及应用成果的验收评审推广等工作。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示范工程主体工程完工后一周内,经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中期检查申请。

第七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组织3-5名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中期检查。专家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相关资料和查看施工现场后,出具检查报告,提出考评意见,并作为项目完成后进行验收的依据。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根据中期检查现场考评意见,改进相关工作,修改完善有关资料,为项目验收做好准备。

第三章 验收评审

第九条 示范工程完成质量验收后,工程申报单位准备好评审资料,报请委托管理单位同意后,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提出验收申请。

第十条 提出验收评审申请的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应准备以下评审资料:

1.湖南省绿色建筑创建计划立项申报书(绿色施工示范工程)。

2.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项目合同书。

3.工程质量验收文件(竣工验收单等)。

4.中期检查报告。

5.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值实施情况表(详附件2)。

6.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新技术情况说明表(详附件3)。

7.相关的施工组织设计和绿色施工规划方案。

8.绿色施工综合总结报告(综合叙述绿色施工组织和管理及“四节一环保”量化指标和采用的“四节一环保”措施;材料、设备和技术应用情况;分析施工过程中的技术创新点和节能减排的成效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绿色施工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分析等)。

9.对项目概况、绿色施工实施过程、采用的“四新”技术、创新点等相关内容介绍的PPT文件。

10.相关绿色施工过程的验证材料,包括通过绿色施工总结出来的技术规范、工艺、工法等。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组织3-7名专家召开验收评审会进行验收评审。专家在认真审核申报单位报送的评审材料和查看施工现场后,根据《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指标》(详附件1),进行评价。

第十二条 示范工程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的评审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2.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本项目是否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较大事故以上等级的质量、安全事故。

3.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绿色施工全部内容。

4.绿色施工中各有关主要指标是否达标。

5.施工中采用“四新”技术和创新点以及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和“四节一环保”的影响。

第十三条 评审专家必须认真核查示范工程申报单位报送的申报材料,并根据中期检查的情况,实事求是地提出评审意见。评审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字生效。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评审分为通过验收与不通过验收。

第四章 公示与备案

第十五条 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在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5天,公示无异议后颁发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验收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对已通过验收评审的示范工程,如发现质量安全等问题,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鉴定,经鉴定确实不符合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条件的,有权做出取消其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称号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可以取消或更改:

1.发生安全生产死亡责任事故。

2.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并造成严重影响。

3.发生群体传染病、食物中毒等责任事故。

4.施工中因“四节一环保”问题被政府管理部门处罚。

5.违反国家有关“四节一环保”的法律法规,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6.施工扰民造成严重社会影响。

7.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使用国家主管部门以及行业命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材料、技术、工艺和设备。

8.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9.违反建筑法律法规,被有关执法部门处罚。

第十八条 示范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采用数据记录,无法用数据表达的须有影像资料或文字说明。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X月X日起实施。

附件:

1、《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技术指标》

2、《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目标值实施情况表》

3、《湖南省绿色施工示范工程创新技术情况说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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