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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规则讲议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皖国税发〔2009〕179号发布,十七章134条,14928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规则的目的:切实履行职责,提高行政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机关建设。
第二条 指导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科学发展观。税收工作宗旨:聚财为国、执法为民。
第三条 工作思路。四主。坚持以实施领导班子建设、党建、干部素质、廉政、文明建设、业务重组、金税、丰源、税收服务、安居、健康工程“十一项工程”为主线,以构建“和谐安徽国税”为主题,以依法治税为主业,以干部队伍为主体的“四主”工作思路,一心一意谋发展,全力以赴抓落实,结合实际促创新,推动安徽国税事业实现科学发展。
第四条 工作目标。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行政务公开,强化税收管理,加强廉政建设,努力将省局建设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国家行政机关。
第五条 省局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履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赋予的职责,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求真务实、真抓实干,切实发挥表率作用。
第六条 省局机关各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相互配合,维护政令畅通,切实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安徽省委、省政府(以下简称省委、省政府)和省局各项工作部署,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正确行使职权。
第七条 省局机关全体人员要热爱国税事业,开拓创新,恪尽职守,精诚团结,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局领导职责
第八条 实行局长负责制,局长领导省局全面工作,其他局领导分工负责,协助局长开展工作。
第九条 局长不分管具体处室;其他局领导按照分工负责分管工作,或受局长委托负责有关专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可代表省局进行公务活动。
纪检组长原则上不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班子其他成员不同时分管征管和稽查工作;班子成员个人分工原则上3-5年调整一次。
第十条 局长或受其委托的局领导召集和主持局务会议、局长办公会议。省局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局长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由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代行局长职责。分管局领导因公外出或休假期间,其分管工作由局长委托其他局领导代管。
受委托代行局长职责的局领导因故不能履行委托职权的,向局长请示后另行委托,不得自行委托。
第三章 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 逐步建立健全领导、专家、群众相结合的决策机制,通过完善重大下列事项,必须经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决策的规则和程序,不断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一)省局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
(二)上报总局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政策建议;
(三)召开全省国税工作会议;
(三)编辑、出版图书;
(四)进行外事活动;
(五)公务员培训计划;
(六)机关年度经费预算方案、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或经费开支、重大工程项目、批量或单价5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处置;
(七)全省国税系统(以下简称系统)年度经费预算以及较大数额的追加预算;
(八)系统专项经费分配方案、5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的办公房屋建筑物处置;
(九)需要上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四条 省局在作出重大决策前,根据需要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直接听取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基层国税机关、纳税人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充分协商;涉及地方的,应当事先听取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必要时应举行听证会,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各单位必须认真贯彻落实省局的各项重大决策,及时跟踪和反馈执行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政令畅通。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总局和省委、省政府重要工作部署和重要会议、决定、指示精神;
(二)听取全局性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全局性的工作、制度、办法;
(三)通报税收、经济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机关建设情况,听取各单位工作建议;
(五)讨论决定具有全局性的机关政务、事务工作和涉及职工生活方面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其它需要局务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务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根据需要临时召开或召开局务扩大会议,局务扩大会议的参加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按照会议内容确定。
第三十三条 局长办公会议由局领导以及办公室、机关党委办公室、监察室主要负责人和提案主办、协办单位负责人参加。局长办公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局长办公会议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落实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的重要决定、指示精神;
(二)通报工作情况,分析经济、税收形势,研究采取措施;
(三)沟通情况,协调有关工作;
(四)研究各省辖市国税局(以下简称市局)请示的重要事项;
(五)研究各单位提请局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
(六)讨论其它需要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
局长办公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需提请局务会议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事项,应事先经分管局领导同意,由分管局领导向局长汇报同意后,再提出议案;需要会签的议案由主办单位负责协调,涉及不同处室的,相关处室应会签并注明意见;涉及不同分管局领导的,相关领导应会签并注明意见。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提出的议案,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并有明确的意见或建议。为提高局长办公会议效率,除特殊情况外,议案汇报时间一般不超过10分钟,其他参会人员的发言时间一般不超过5分钟。
第三十六条 提案单位应及时将提案交办公室,办公室根据提案数量和内容提请局长召开局长办公会议。
局长办公会议召开前半个工作日内收到的提案,原则上不提请本次会议讨论;确有重大紧急事项的议案,由分管局领导审核并报会议主持人同意后列入会议议程。
提案单位应按照参会人数印制相应份数的材料,由办公室分发。第三十七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和重要规章制度,上报总局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政策建议,提请局务会议或者局长办公会议讨论的,由拟稿单位印制后提前3个工作日交办公室,由办公室将相关材料分送参会领导审阅,会上不再宣读原文。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局务会议和局长办公会议由办公室负责通知、记录,会议纪要应于局领导专题会议由局领导根据工作需要或者按照分工召集,研究工局领导专题会议的议题、时间、参加人员以及是否整理会议纪要,会议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整理完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发。作中的专门问题,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局领导专题会议的通知、记录以及会议纪要的整理,由主办处室承担。局领导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第四十一条 局机关职工大会根据会议内容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织,省局机关全体职工参加。局机关职工大会的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
(二)通报重要情况,公布重要决定;
(三)总结、安排年度工作;
(四)征求职工对税收工作和机关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五)民主投票推荐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人选等;
(六)其他需要大会讨论的事项。第四十二条
第九章 系统会议制度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四条 省局组织召开的系统会议包括: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系统党风廉政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由省局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主持召建设工作会议、全省国税专业会议、全省国税视频会议及总局在省局召开的会议。开,一般由局领导,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正处长级干部,各市局主要负责人及助手或相关科(处)室负责人参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全省国税工作会议可以召开到县(市)区局,参会全省国税工作会议的准备与实施分下列阶段: 人员扩大到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
(一)计划阶段。每年年初,由办公室根据本年度的工作要点,提出本年度的会议计划,报局长办公会议审议。机关行政会议的后勤保障性工作,由机关服务中心负责。
7力抗税案件,爆炸、抢劫、失窃、凶杀等重大刑事案件,重大交通事故及人员伤亡情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税款抵扣凭证等各类重大涉税案件;其他影响国税工作和国税系统稳定的情况。
第十一章 公文管理
第六十四条 省局机关各类行政公文,严格按照《安徽省国税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试行)》(皖国税发〔2000〕228号)和《安徽省国税机关计算机公文处理规则》(皖国税发〔2004〕4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十五条 为了推进公文处理信息化,加快公文运转速度,提高公文处理效率,省局机关行政类非密级公文的办理,一律通过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进行。未进入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运转的行政类非密级公文,原则上不予办理。
第六十六条 公室统一收办。
(二)拟办。对收到的外来电子公文,办公室机要人员应在收文的半个工作日内,在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分类登记,填写拟办意见,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
对收到的纸质公文,办公室机要人员应当在收文后1个工作日内,扫描进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中,填写拟办意见并经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分送有关领导和处室信箱。
(三)批办。省局领导、各单位负责人通过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阅办公文时,在“领导审批”栏密码签名并注明处理意见,未注明处理意见的,视为“已阅知”。
(四)承办。机关有关部门根据领导批办意见具体承办,未注明主办处室的,以批办处室的顺序确定主办和协办单位。
各单位之间在办文、办事方面如有意见分歧,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经协商后意见仍不一致的,主办单位应当列出各方理由、依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呈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裁定,重大事项需报主要负责人裁定。
(五)反馈。具体承办人员通过计算机公文处理系统处理收文时,需在“注办”栏注明办理结果。
第六十七条 发文办理
(一)拟稿。办文单位应按规定的文种、格式认真拟写公文,由拟稿人所在单位负责人审稿签名后,送办公室审核。
(二)会签。拟写的公文涉及局内其他单位职责的,在交办公室审核前应送相关单位会签。一般情况下,相关单位应在2个工作日内会签完毕。收文办理
(一)收文。除特别规定的文电由专门人员或部门启封处理外,外来公文一律由办应会签但主办单位未送会签的文稿,办公室应建议主办单位履行会签程序,否则不予审核。
需要外单位会签的公文,应先经本机关负责人审签。外单位来会签的公文,有关处室应在本机关负责人会签后,将会签文稿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备查。
省局与外单位联合发文或者会签公文,如有不同意见,由主办处室先与有关单位协商,并向分管局领导报告。
(三)审核。办公室对各单位交审的公文要认真审核,重点审核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等。未经办公室审核的公文,负责人一律不予签发。
以省局名义制发的公文,由办公室审核后,原则上按照省局领导分工呈批。
(四)签发。以省局名义报送总局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请示、报告和意见等重要公文,省局与其他部门联合上报的公文,经分管局领导签批后,由局长签发;以省局名义发布的重大决定、重要人事任免等,由局长或者局长委托的其他局领导签发;以省局名义制发的其他下行文或平行文,按照局领导分工签发。
涉及两个以上局领导分管工作的公文,由主办单位的分管局领导签批后,核请相关局领导同意后再签发,或者核请局长签发;涉及重大问题又有明显意见分歧的公文,由局长签发,或者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后由主办单位的分管局领导签发。
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员签名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签名视为已阅知。
属于征求修改意见发文的,在“领导审批”栏密码签名并注明修改意见,未注明修改意见的,视为“同意”。
(五)校对。公文签发、排版后,交拟稿人员校对。
(六)复核。办公室在公文正式印制和发出前应当审核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印制件与原稿是否一致等;不合要求的不予印制和发出;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由主办单位说明意见并修改。
第六十八条 编号封发。
涉及全局性工作和问题的,必须采用省局文件的形式,不得以处室函件代替。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条 精简发文数量,严格控制重复行文,减少例行公文。对上级机关下省局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通过安徽国税法规汇编、安徽省国税局发的需要各地执行的文件,凡没有具体贯彻意见的,一律翻印下发。网站等途径及时对外公布。各单位对属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一般程序性事务,原则上由各单位以便函形式处理。各单位便函不需交办公室审核,直接由各单位负责人签发后,交机要室-1011先与办公室电话联系,在征得局领导同意后,方可进入。离开时必须由会见人送出。
第九十条
第十三章 信访管理
第九十一条 体办理信访案件。
第九十二条 省局成立信访事件应急处理领导小组,应急小组负责制定重要时期、重大突发信访案件应急预案,明确处理措施与责任分工,研究制定处置对策,督促落实处置预案,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九十三条 建立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信访联席会议由主管信访工作的局领导定期主持召开,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重点协调沟通信访情况,解决重大信访问题或突发信访事件,研究分析省局机关信访形势,部署省局机关信访工作。
第九十四条 主动向信访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全省国税系统的突出信访问题、重点案件的原因,切实加强与省政府、公安机关以及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系,积极争取多方的理解、支持、配合和帮助。
第九十五条 遇到来访事件,办公室负责来访事项的初步接待和登记工作,同时按照各单位的职责分工交办、转送信访事项,协调处理重要信访事项。稽查局负责接待受理举报偷税的来访事项;督察内审处负责接待受理反映税务机关执法问题的来访事项;人事处负责接待受理反映人事问题的来访事项;监察室负责接待受理反映税务干部违纪的来访事项。同一信访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由相关部门共同办理。
第九十六条 有关单位接到办公室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必须尽快安排人员做好信访接待;需省局答复的信访件,相关处室必须在20天内将书面答复意见交办公室,经办公室审核把关后答复信访人。
第九十七条 对合理合法的信访事项,必须依法按政策及时解决;对应当解决但因客观条件不具备,一时难以解决的问题,要说明情况,努力取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对不合理要求,要讲清政策,明确答复,并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联系,耐心做好疏导教育工作。
对历史遗留问题和重大、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相关单位要加强督导检查,实行包案、政府救助等方式妥善加以解决,做到案结事了。对已经作出终结决定,当事人仍工作机制。办公室是信访工作的组织、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来信来访接待工作;各单位是本单位职责范围相应信访问题的责任主体,根据职能分工具做好节日安全保卫工作,节日前由机关服务中心组织有关单位对各单位和重点部位进行检查,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要立即整改。
然无理缠访的,要加强思想教育、心理疏导、行为矫治,动员上访人亲属、基层组织,共同做好停访工作。
第九十八条 返工作。
第九十九条 对于到总局、省局的滞留访及集体访,相关市局要派人去京、来肥做好劝返工作;如遇重大信访问题和10人以上集体访,必须由市局主管领导带队去京、来肥做好劝返工作。
第一百条 对在省局机关门前发生拦截车辆、围堵大门等过激行为的信访人,由办公室和服务中心进行劝阻,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由机关服务中心联系当地公安机关及时妥善处理。同时,由办公室通知所在市局报请当地政府协调解决,共同做好劝返和案件调查处理工作。
第一百零一条 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利,对信访人的控告、检举及反映的问题要注意保密,严禁将举报信转交或者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个人。
第一百零二条 省局对各单位信访工作办理情况纳入督办和考核事项,纳入领导干部的考核内容。
第十四章 公务活动管理
第一百零三条 统一安排。局领导参加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省人大、省政协或者有关部门召开的会议,以及出席重大社会活动的,应及时告知办公室负责人或行政秘书,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单位接到要求省局领导参加活动的通知后,应提前转交办公室。
第一百零四条 减少应酬。除总局和省委、省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局领导不参加一般性的应酬活动,也不以省局名义参加社会上类似活动的署名、祝贺。
对确有必要参加的上述活动,各单位应事先报告办公室,办公室提出意见后报批。第一百零五条 减少应酬。以各单位名义召开的小型会议、座谈会,局领导一般不出席。以省局名义召开的专业会议,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分管局领导出席,其他成员原则上不出席。
第一百零六条 工作调研。局领导到各地考察调研,由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及时通报情况,避免在时间和地点上过于集中。
局长考察调研,处室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3人;其他局领导考察调研,处室陪同人员一般不超过2人。不邀请调研所在地党政负责人陪同调研,可由市局主要负责人或一对经三级复核后仍滞留省局机关的来访,省局不再受理,由省局办公室通知相关市局来人接访,相关市局要商请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出面协调,共同做好劝-1415加学术会议、讲课等活动中,不得擅自发表内部工作动态和政策动向。
第一百二十三条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十六章 作风纪律
第一百二十五条 展调查研究。
第一百二十六条 行为。
第一百二十七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作纪律。机关全体人员要严格遵守机关各项制度,坚守岗工作评比。切实减轻基层负担,全省国税系统开展的各种评位,文明办公,礼貌待人,举止端庄。
比项目,除总局要求必须开展的外,省局只保留年度目标管理考核评比以及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比表彰两项,其他评比项目一律取消或改为检查考核,以工作通报等形式公布考核结果,但不得进行评比,不得授予先进、优秀等称号,不进行物质奖励。
第一百二十九条 公室负责督查督办。
对督办查办的事项,按照职责分工,由各单位承办。承办单位要在办理时限内,将办理进展情况和结果反馈给办公室。涉及多个单位的,主办单位要在汇总各单位的意见后予以反馈。紧急、复杂或重大的事项,承办单位要随时向局领导汇报办理情况和结果。
各单位对所督办的事项因特殊情况逾期未办结的,应当说明原因,经局领导同意后重新明确限办时限,由办公室进一步督办。
第一百三十条 禁止经营性培训。各单位一律不得组织各类经营性收费培训班。各单位组织的培训,一律不得以任何名义(包括资料费、培训费等)向参训人员收费。
第一百三十一条
税收宣传品管理。各单位制作、出版和发行的各类税收宣传品(包括音像制品、书籍、宣传画等),由办公室统一协调并报局领导批准。未经办公室协调和省局领导批准,各单位不得以省局名义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联合制作、出版、督查督办。切实提高机关工作效率,加强督查督办。对系统公文、上级转办、领导批示、重点工作目标、局务会、局长办公会确定的工作任务由办
言论纪律。各单位必须坚决执行总局、省局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做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省局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
()省局围绕全省经济发展战略,全面履行税收职能,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转变工作作风,讲求效率,深入实际,认真开
外出讲课。未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各单位应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针对国税工作实际,深入开作时间参加学术会议、外出讲课。
展工作调研。同时,积极向办公室提供信息素材。
发行税收宣传品,不得向税务系统和社会推荐税收宣传品。
出版图书所用经费凡由省局拨付的,出版的图书应免费向各级国税机关发送,不得进行有偿征订。
第十七章 附 则
第一百三十二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规则所指各单位指省局各内设机构、直属机构和事业单位本规则各项内容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工作及各内设机构的派出机构。
规则》(皖国税发〔2004〕18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