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保险业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对策_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8:2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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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保险业信用风险的成因及对策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转型和进一步发展,商业信用将普遍存在并在保险业中广泛应用,由此对企业经营产生的积极和消极的双重影响日益凸现。本文将分别根据不同的利益主体,分析保险业信用风险产生的原因,以及如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对不断增强企业盈利能力、降低企业经营风险和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关键词]:信用风险;保险监管;诚信建设;偿付能力;保险中介

孟子曾经说过:诚者,天之道也;思诚者,人之道也。一个企业要永续经营,首先要得到社会的承认、用户的承认。企业对用户真诚到永远,才有用户、社会对企业的回报,才能保证企业向前发展。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之重要,犹如一支足球队,如果缺少守门员,注定要在市场竞争中吃败仗。就保险企业而言,同样需要诚信的约束。全国政协委员马志伟在“两会”的提案中认为,要充分发挥保险业的各种功能,就要积极推进保险业诚信建设。保险信用对于保险市场健康、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尤其是在我国加入WTO以后,外资保险机构纷纷进入中国保险市场抢占市场份额的激烈竞争状况下,加强我国保险信用建设更是刻不容缓。

一。我国保险业信用风险的成因

在我国的保险市场上,存在着四种经济利益主体,即保监会、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投保人。保监会代表政府对我国的保险市场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险公司作为保险市场的服务供给方,一方面,担负着承担各种风险和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另一方面,作为一个经济实体他又“履行着追求自身最大经济利益的天职”;保险中介机构主要包括信用评估机构、信用担保机构以及信用服务机构,这些中介机构主要起着传递信息的作用,同时也追求自身的经济利益;投保人,作为保险产品的需求方,他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小的代价转移尽可能大的风险。因此,在保险市场上,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相互之间的博弈达到一种相对稳定的信用平衡状态。假如有一方失衡,就会形成信用危机。

下面将分别从四种角度分析我国保险业信用风险的成因。

1.国家法律制度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健全是引发信用危机的原因之一

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法律制度还不完善。立法的目的是创造一个信用开放和公平享有、使用信息的环境。其次是完善相关法规中的有关失信惩罚的内容,尽快建立和完善失信惩罚机制。

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逐步从市场行为监管转向偿付能力监管。保险监管机构通过对保险企业偿付能力的有效监管,了解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时提醒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以切实保障被保险人的利益。最近几十年,我国保险业飞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多样化策略,激烈的竞争以及为弥补承保业务的亏损进入高风险领域投资,大大增加了保险业风险度,许多保险公司变得没有偿付能力,导致对被保险人信用缺失,偿付能力监管机制显得十分重要。随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额度及监管指标质量规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等法规的发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偿付能力监管有了实质

性的进步,在此基础上,应继续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机制。

2.保险人的诸多“缺陷”是造成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

现在,我国保险市场的激烈竞争,使得保险人对投保方的不合理要求加以迁就,助长了投保方信用风险行为的发生。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日益多元化,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在大数法则的作用下,保险人需要巩固并提高市场份额,以分散经营风险,提高承保利润,确保企业生存。于是在经营指导思想上产生了重业务承保、轻风险防范;重业务发展、轻质量管理等错误倾向。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促发了投保方信用风险的发生。

保险人缺乏完善的制度也是投保方发生信用风险行为的重要原因。尤其承保、理赔制度中存在的各种缺陷不利于对信用风险的防范。目前国内大多数保险人承保理赔制度不够严谨科学,由于自身专业人才的匮乏,在新业务承保时或原有业务续保前未能对保险标的进行科学的风险检验与评估。发生赔案时,第一现场查勘率不高,等等,给保险诈骗活动以可趁之机。

保险从业人员整体素质不高,职业道德水平亟待提高。有些员工擅自泄露公司业务经营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商业秘密;有些员工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内外勾结进行保险欺诈。这同时也是保险人信用风险的体现。

3.保险代理制度固有的缺陷是引发信用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

保险活动中的信息是不对称的。保险商品强烈的专业性与技术性等意味着投保人需借助保险人及中介人来了解它。保险人则需要借助投保方与中介人来掌握保险标的的信息。

委托代理关系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代理人不用对他的行为的全部后果负责。这是中介人发生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所在。例如:就保险代理人而言,一方面,代理人为获取佣金,常借助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投保方规避法律及保险合同条款的约束,助长了投保方的信用风险行为。另一方面,代理人本人也不断发生着侵害保险人与投保方利益的信用风险行为。

4.民众法律意识不健全,道德观念缺失是信用风险发生的又一原因

对被保险人而言,如果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受益人)从保险人那里获得的保险金远远超过投保人所交纳的保险费。可见,这种不确定性成了引发积极信用风险的重要原因,低成本高收益在客观上给保险欺诈提供了动力源泉。

伴随着社会转型,传统的价值观念、道德伦理日渐势微,而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的价值体系尚未建立,加上拜金主义、个人利益至上等观念的泛滥,诚信基础被严重削弱,信用风险问题突出起来。再加上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民众法律意识淡薄,骗保,诈保事件层出不穷。

二.保险业信用风险的防范对策

要全面推进我国保险业诚信建设,必须要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采取标本兼治的综合对策,全面提高保险业诚信水平,防止失信带来的危害,夯实保险业长期、快速、稳健发展的基础。

下面同样从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1. 加强保险诚信监管。

首先要完善法制建设。随着我国保险事业的不断发展,制订公平使用保险信息的有关法规已经成为当务之急。法规的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公司信用、保险中介服务信用和投保人信用等,这些法规可以容入到我国的《保险法》中。加大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失信成本,迫使其行为趋向守信。从监管政策法规和制度上防范和制止误导欺诈、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发生。

同时还要建立偿付能力监管机制。偿付能力监管包括三个主要方面:第一,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风险进行监管监测;第二,对保险公司的资本和资产进行限制;第三,建立向无

偿付能力的保险公司提供索赔保障的保证基金体系。通过偿付能力监测和控制达到降低无偿付能力的风险。

2. 培育保险诚信文化。

要大力倡导诚信观念,坚持“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理念,加强诚信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使诚实守信成为保险从业人员的自觉行动,努力创建“最诚信行业、最优质服务”。一要研究制定行业服务标准。二要规范保险展业行为。三要加强道德规范约束。四要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的作用。

3. 建立保险诚信体系。

一要建立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系统。健全统一的保险信用信息网络,开通信用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允许市场参与者通过统一的信息平台,共享客户信用信息资源。二要构建保险信用评价体系。根据规范统一的业务数据及相关信息,对保险市场主体的信用风险进行科学评级,确定不同市场主体的信用等级,建立审慎的保险信用评价制度。三要实行信息透明公开。允许投保人通过多种渠道充分了解保险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息情况。同时,要通过新闻媒体、互联网等多种形式对外公开保险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数据、偿付能力、诚信情况等,使信用中介机构、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能够及时获得有关信息,形成有效的公众、媒体监督机构。

4.强化诚信奖惩机制,健全投诉信访工作制。

在现阶段,可以建立一整套的个人信用记录,对保险需求者按照个人信用等级的不同区别对待。只有这样,投保人才能在保险合同订立前,按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在保险合同订立后,按合同约定履行缴费、变更通知等义务。

同时要发挥诚信的正向激励作用,严厉惩处市场主体的失信行为,建立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参考文献]:

1.孔合,《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及对策研究》

2.尹颖,《论大中型企业信用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

3.王曼怡,《金融企业信用风险管理》

4.周道许,《中国保险业发展若干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

5.吴定富,《保险原理与实务》,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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