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乱收费讲稿第一稿(推荐)_商业银行警示教育讲稿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8:0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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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案例

经营收费检查处

商业银行乱收费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焦点,群众和企业对此反映强烈。2012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精神,规范商业银行收费行为,进一步改善经济发展环境,减轻企业融资负担,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部分省(市)对商业银行收费进行了试点检查和调研,取得了一定经验,为全面开展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做好准备。

一、商业银行收费的基本情况

目前,全国共有18家全国性的商业银行,一是四大国有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二是十一家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浦发银行、深发展银行、广发银行、华夏银行、光大银行、中信银行、民生银行、兴业银行、邮储银行;三是三家最近成立且规模不大的恒丰(总部烟台)银行、浙商(总部杭州)银行、渤海银行。

银行的总行一般设在北京、上海、广州或者深圳。总行下一级银行称为分行,分行分为一级分行及二级分行。一级分行主要指省级分行,二级分行主要是指地市分行以及部分省级分行下设的直属营业部。分行下一级称为支行,区、县、街道所设立的一般为支行。18家全国性银行在全国范围共有81899个营业网点,其中我省有近2000个网点。

除以上全国性商业银行外,我省还有龙江银行、哈尔滨银行、城市信用社以及外省入驻的营口银行、锦州银行、内蒙古银行等。

现行的商业银行收费性质分为二类: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中国银监会、国家发展改革委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2003年第3号令)第七条的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商业银行服务范围为:(一)人民币基本结算类业务,包括:银行汇票、银行承兑汇票、本票、支票、汇兑、委托收款、托收承付;(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根据对个人、企事业的影响程度以及市场竞争状况确定的商业银行服务项目。除前款规定外,商业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商业银行收费存在的问题

(一)继续收取明令禁止的收费项目

1、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明确要求,禁止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但部分商业银行继续向小微企业违规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免除部分服务收费的通知》(银监发[2011]22号)规定,从2011年7月1日起,免除人民币个人账户已签约开立的代发工资账户、退休金账户、低保账户、医保账户年费和账户管理费等11类34项收费。

由于存在部分争议,发改委、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三方共同决定将该规定的执行时间推迟到2011年7月6日.并重申各商业银行要严格贯彻落实该文件所提出的相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个别银行仍不按照该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借贷款之机强制收费、以捆绑方式变相强制收费

1、在企业贷款过程中强制收取贷款承诺费、财务顾问费、融资顾问费等,作为发放贷款的前置条件。

2、在个人贷款过程中,对贷款个人强制收取个人理财费、个人融资顾问费等费用。

(三)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对贷款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或贷款安排费,数额从几万元到几百万元不等,但没有实质服务,没有针对客户的个性化服务。

普遍存在按企业实际购买支票数量全额收取手续费现象。

(四)转嫁成本乱收费

部分商业银行利用其优势地位,混淆本身职责和服务的界限,将自身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向客户收费。主要表现在:

1、要求企业将贷款资金委托银行监管,按贷款金融的一定比例收取资金监管费、资金托管费等。

2、转嫁房产抵押登记费等按规定应由银行承担的费用。

(五)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收费

按照《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价格,由商业银行总行制定和调整,其他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得自行制定和调整价格。

部分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提高标准收费。

(六)明码标价不规范

实际收费名称与备案名称不一致,同一收费项目有多种收费名称,收费名称与收费内容不匹配等现象较为普遍。

从前期的试点检查中发现,各商业银行的违规金额巨大,乱收费问题十分严重。银行收费存在诸多问题,主要的问题出现在强制收费,以捆绑的方式变相收费和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两个方面。为应对物价部门的检查,各商业银行采取各种手段将收费合理合法化,给我们的检查工作造成了很多困难。

三、商业银行乱收费产生的原因和危害

(一)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不科学。为规避经济风险,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一些商业银行总行制定相关的业务考核政策,对基层行下达不科学的中间业务考核指标。为完成考核任务,各分支行相互攀比,想方设法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成为增加中间业务收入最容易的渠道,在当前信贷规模偏紧的情况下更是如此。有的分行甚至下发文件强化这种与贷款捆绑收费的方式。如某分行下发《关于个人信贷收取融资顾问费的进一步相关要求》等文件,要求在办理个人贷款业务时,严格按照相应比例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任何支行及相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

(二)收费缺乏自律。部分基层商业银行认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贷款利息可以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4倍,目前执行的利率只是基准利率上浮10%-20%,加收一些企业常年财务顾问费、个人理财顾问费,只是将利息转化为收费而已,没有什么问题。这种做实际是将“自主定价”转为“随意定价”,造成乱收费现象丛生。此外,有的商业银行缺乏公平、透明、收费服务自愿的意识,银行网点收费信息标示不充分,服务信息不透明,将一些费用成为变相的强制收费,没有切实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三)行业监管缺位。在我国现行银行监管制度下,监管部门与商业银行有着密不可分的利益关系。监管部门官员可以转身成为银行顾问或高层管理人员,造成“旋转门效应”,导致监管和处罚力度弱化。在缺乏有效监管和严格规范的情况下,一些商业银行在2008年、2009年已经开始利用发放贷款来收费,各商业银行之间对收费方式相互“借鉴”、“学习”,致使借贷款之机收费等乱收费行为在商业银行间迅速蔓延,形成全行业普遍存在的问题。

商业银行乱收费的危害非常严重。

一是群众和企业反映强烈。尽管商业银行自称“只是将利息转化为收费,没有增加群众和企业的负担”,但是,调查中多数群众和企业都认为这些收费不合理,不该收,对商业银行不交费就不给贷款的行为感到无奈。检查中还发现,为应对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部分商业银行甚至制造虚假服务协议和服务记录,要求企业和贷款人补签协议、在虚假的服务记录上签字盖章,情节十分恶劣。

二是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更加突出。近年来国际经济形势严峻,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突出,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扶持小型微型企业的发展,但实际落实情况仍不容乐观。检查发现一些商业银行在企业贷款合同中除了在约定利率的基础上上浮10%-20%,还要再收取相当于基准利率上浮10%-20%的常年财务顾问费或者按贷款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融资顾问费,而且大部分是在贷款前后一次性收取。这样一来,贷款利率便无法反映真实的融资成本,一次性收费的方式又进一步增加了企业负担。

三是中间业务虚假繁荣。目前,我国银行业中间业务发展过度追求短期考核指标,经营方式总体粗放,金融创新明显不足,不能满足客户的实际需求。调查中,不少企业反映,如果不是为了贷款肯定不会购买这类服务。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一方面银行收入只是实现了数字上的增长,信贷业务与中间业务“一荣俱荣,一损俱损”,无法分散经营风险。另一方面借发放贷款之机收费成本低、收益大,在一定程度上会使商业银行缺乏发展真实中间业务的动力,从长期看,必将损害我国商业银行的实际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四、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和取证的方法

商业银行收费行为的检查取证较为复杂,要综合运用数据对比、档案查阅、突击询问等手段,从贷前、贷中、贷后三个环节,重点搜集能够界定行为的证据。可以采取“自下而上”,先询问具体业务人员,再询问主要管理人员;“由内而外”,先从银行取证,再从利益相关人取证的方法。商业银行收费检查也是价格监督检查工作的创新实践。

(一)正面切入

要求商业银行提供以下纸质或电子资料:

1、贷款档案,主要是银行与客户签订的贷款服务协议等资料(这是最为重要的材料);

2、收费项目代码(会计科目代码)、收费凭证等;

3、银行对每一客户、每一笔、每一项中间业务收费明细电子或纸质数据;

4、银行对每一客户、每一笔、每一项发放贷款明细电子或纸质数据;

5、柜员核心操作手册。银行账户的结转,账户余额的结转,记账的规则,账户的设置都是依靠核心柜员手册。银行柜员核心操作手册是整个银行业务性做账系统必须的准则;

6、银行收费目录(依据)。就是总行所下发的收费公示板,为银行收费的重要准则,也是我们收集证据的关键;

7、支票销售明细。主要是销售数量和手续费总额。

目前,银行与客户实际签定贷款的协议分为两部分,一是借款合同,约定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二是服务协议,约定银行应该提供的服务项目,收费的项目、金额一般在本协议中规定,服务协议是检查的重点。《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1996〕2号令]第二十四条:“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国家银监会《银团贷款业务指引》[银监发〔2007〕68号和银监发〔2011〕85号]中规定:“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银团费用仅限为借款人提供相应服务的银团成员享有。”

据此,除银团贷款(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基于相同贷款条件,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外,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委托贷款均不得收取费用,若存在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的情况,说明该收费存在价格违法行为。对于银团贷款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问题,还要看银行是否对客户提供具有个性化的,针对性的服务,是否按承诺服务到位。对服务协议要逐条逐项进行取证。

(二)外围调查

到贷款企业调查,宣讲政策,促其觉醒,然后笔录固定,取得证人证言。侧重点主要是:

1、是否存在不支付常年财务顾问费,就很难获得贷款等。

2、银行在检查前后是否找企业修改贷款协议等现象。

现将我们配合国家发改委在我省检查中行收费时取的《调查询问笔录》提供给各位,供在实际工作中参考。

时 间: 2012 年 4 月 20 日 10 时至 11 时 地 点:某某有限公司

被询问人:姓名 某某某 性别 女 职务 财务经理 工作单位:某某有限公司 电 话:0000000000 询问人(以下简称“问”):我们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指派的价格检查人员,已向你出示执法证件。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向你询问(调查)有关事宜,请你如实回答,如有不实,将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同时,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你认为办案人员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你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请问你是否听清 被询问人(以下简称“答”):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楚?是否申请回避?

问:请问你的姓名?

问:你在公司里担任什么职务? 答:某某某。

答:财务经理。答:我们是中外合资企业,1997年开始营业,主要经营范围是汽车、零件、一汽品牌的汽车,汽车维问:请说一下你们企业的概况。

修服务,占地12000平方米,厂房8900平方米。

问:你对贷款相关的收费情况是否全部了解?

问:2011年你公司从中国银行某某支行共取得多 答:都了解。

少额度的贷款?是什么类型的贷款? 问:这些贷款除了支付利息之外,还支付了哪些答:支付了贷款安排费45000元。答:贷了2000万,属于流动资金贷款。

费用,? 问:上述收费服务是由你公司提出需求的,还是银行在办理贷款过程中主动推荐的?

答:主动推荐的。

问:不缴纳这项费用是否可以取得贷款?

答:当然不能。答:不合理。这项费用是从2011年起收取的,以前没收过。2011年以前贷款比较宽松,贷款利息也低,而且没有这项费用,后来国家银根紧缩后贷款开始困难了,银行才开始收取这项费用。对这项费用我们一直存有疑问,因为我们在大连花旗银行、北京招商银问:你认为这项收费是否合理?

行都有贷款,他们都没有这项费用。

答:给了很多资料。项目都在调查表上,以调查表为准。问:这项费用都有哪些服务?

问:这些资料对你们都有用吗? 问:这些服务跟银行之间是否签有协议,签署的答:有协议,这个服务协议的签署与在贷款协议同时签署,是贷款的前提条件,为了取得贷款我们必答:一般吧。

协议是自愿的吗?

须要签这些服务协议,对此项收费我们感觉可以理解。问:上述内容是否属实?

(三)技术调查

抽调计算机专业人员查看银行管理人员的电脑,并对有关人员做《调查询问笔录》。

1、是否存在检查前后更换主机、主板的现象;

2、如果有必要,可利用计算机删除恢复软件查看是否有修改、删除协议等有关资料的痕迹。

据我们调查,个别商业银行为应对检查,做了大量工作。只要我们下工夫,就一定能够发现问题和线索。

在取得以上资料后,要对证据进行分析,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以“强制收费”问题为例:

从试点检查的情况看,各行的强制收费项目名目繁多,分别是:民生银行叫贷款额度占用费、工行叫人民币担保业务费或融资顾问费或财务顾问费、建行叫贷款信息咨询费或资金监管费、农行叫贷款理财费或财务顾问费、中行叫贷款安排费等。

银行认为:和客户之间有业务合同,属于双方自愿。

我们认为:违背客户真实意愿、真实需求,就是答:均属实。强制。

银行业的贷款资源的稀缺性使银行相对于客户具有绝对的优势地位,这是构成行业垄断地位的必要条件;客户对贷款资源的依赖性使客户被动接受贷款附加条件,这是构成行业垄断地位的充分条件。就是属于强制服务,强行收费。

根据《中办、国办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治理乱收费的规定〉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规定:“以下几种乱收费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坚决纠正:

(四)利用职权和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服务,强买强卖,搭车收费,从中谋利;

(六)只收费不服务,公开敲诈勒索。”和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四、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据此,定性为“强制收费”。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主要文件目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1998年5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4年2月1日施行);

3、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财政部的通知》(中办发〔1993〕18号);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

6、国家计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定价目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11号);

7、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8号);

8、国家计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结算业务收费的通知(计价费〔1996〕184号);

9、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治理乱收费减轻企业负担有关政策的意见(计价费〔1997〕1511号)。

六、商业银行收费检查案例

这些案例大家在实际工作中可以照搬套用。案例1:工行某支行在个人贷款中强制收取个人融资顾问费,2011年至2012年2月共计违规收费128万元。个人在贷款时,签订贷款合同以外的《服务协议》规定了用户在偿还贷款以外需缴纳的服务费用。该笔费用用开发商代为收取,银行通过向开发商的制约,令开发商用房证、入户钥匙等方式对用户形成收费制约,强制其缴纳服务协议中所规定的服务收费。贷款客户证实收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收费后未提供相应的融资顾问服务(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

案例2:农行某支行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签订借款合同后另签订《服务协议》。向企业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协议签订后,一式两份,两份《服务协议》都留存在银行。并不允许企业签署合同时间。该贷款业务发生在2011年7月。银行擅自将合同的签订时间改为2010年12月。将该业务向前延长半年时间。以使该业务符合收取常年财务顾问费的范围。该行2011年共违规收取财务顾问费302万元。该支行收费与贷款捆绑(强制服务)、没有实质性服务内容、对部分服务协议、服务记录作假。另某企业一年有两笔贷款,收取两笔常年财务顾问费。说明常年财务顾问费是捆绑在贷款上而非因为银行为企业提供金融服务财务顾问服务而产生。

案例3:交行某分行在个人贷款中强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2011年共计违规收费600多万元。该分行下发要求捆绑收费的文件表明该分行存在强制收费问题,客户经理承认收费与贷款捆绑,贷款客户称不缴费无法得到贷款。而服务协议中只表明用户的义务,却不写明银行应提供的相应服务内容。这样的协议说明银行收取服务费用的同时并未向用户提供相应有针对性的,个性化的金融服务。在用户所提供的情况中也发现,银行存在只收费不服务的问题。

案例4:中行某开发区支行变相强制收费。借款合同中捆绑收费,将服务收费作为贷款的附加条件,收取贷款安排费。在该案例中,开发区支行并未为企业提供安排贷款服务,不需要变更支付贷款时间,仍旧收取贷款企业贷款安置费。这种情形属于强制收费以及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范畴。

案例5:建行某支行,房地产开发商从银行贷款,建行向开发商收取资金监管费。为开发商提供资金监管服务。资金监管费按照建行总行的目录中规定,应为对于房地产整个项目的所有资金进行监管的服务行为所进行的收费。而该支行仅对其行向该房地产所贷款的资金进行监管。同时,资金监管服务仅在贷款期间进行服务,贷款结束后项目尚未结束,银行并未对该项目继续提供资金监管服务。因此该笔收费属于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范畴。

案例6:农行某支行要求用户签署的服务协议中某一段内容为: “本协议正本一式 贰 份,甲方 份,乙方 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放贷前需提供相关凭证”、“放款前需提供相关收费凭证”。该协议证明此份协议是强制服务的协议,只有用户签订该协议,银行才为用户放款,同时两份协议都由银行保存,甲方无法要求银行提供相应的服务。因此存在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的情况。

商业银行收费检查已经成为物价部门的“中国梦”。

据国家发改委价检局讲:全国性的商业银行收费专项检查不一定开展,不等于商业银行乱收费就不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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