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探析_中国农业的机遇与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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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机遇、挑战及对策探析

摘要 通过对中国农业保险现状的分析,找出现阶段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并进一步探讨了促进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对策,认为中国应建立政府主导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等多种保险经营模式相结合的农业保险制度模式,同时需要进一步健全农业保险法制和风险分散机制等。

关键词 农业保险;风险保障;发展机遇;制度模式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

农业保险是稳定农业生产经营的前提,是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重要手段,是促进农民增收,保障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有效措施,是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途径。农业保险对农业经济发展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其参与农业生产、防灾、销售等各环节的风险管理和灾后经济补偿管理上。通过农业保险的实施有利于建立农村灾害保障体系,减轻国家的救灾和救济压力;农业保险可以帮助农民迅速恢复生产和生活,有利于灾后的社会管理和社会稳定;通过保险公司承保理赔的经营活动,可以加强政府对农业生产和农民生产活动的管理;通过农业保险的防灾防损管理工作,可以提升农业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1]。另外,通过利用农业保险这一市场化手段,可以使农民得到农业补贴政策的优惠。2 新世纪中国农业保险发展面临的机遇

2.1 农业保险存在巨大市场 中国是农业大国,自然灾害较为严重,建设现代化农业,发展农业经济,增加农民收入,迫切需要农业保险“保驾护航”。我国目前的城市化率不足40%,有7亿多人主要居住在农村,农民人口基数庞大,因此农村保险市场开发潜力巨大。由表1可以看出,近年来国家在农业保险方面的投入增加迅猛,甚至成倍增长。如政策性农业从2006年的0元,增至2007年的21.5亿元,再发展到2008年的60.5亿元(比2007年增加1.8倍);农业保险保费收入也从2006年的8.46亿元增至2007年的53亿元(比2006年增长5.2倍),2008年农业保险保费收入进一步增加为110亿元(比2007年增加1.1倍)。同时,农业保险涵盖范围也逐年扩大至覆盖农业生产的全过程,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省份由2007年的6个扩大至2008年的几乎所有产粮大省,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病虫害和疫病都已纳入保障范围(表2)。如果按照大农业保险的概念,由农业保险扩展到农民的短期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其他保险业务,保费收入将达上千亿元。保险公司正是看到这一点,他们通过发展责任保险、人身保险等其他险种收益来弥补种养业保险亏损的“以险养险”办法占领农业保险市场,足见农业保险市场的吸引力。

表1 2006~2008年农业保险支持经费变化情况

年份

2006

2007

2008

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 0 21.5亿 60.5亿 农业保险保费收入 8.46亿 53亿 110亿

表2 2007~200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情况

年份

2007 保险覆盖范围 小麦、玉米、棉花、水稻、大

豆、能繁母猪等 试点省份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等6省

内蒙古、吉林、江苏、湖南、新疆、四川、河南、河北、辽宁、广东、福建、浙江、湖北、云南、重庆、安徽等17个省区 2008 在2007年的保障范围上增加了油菜、花生等油料作物与奶牛保险等

2.2 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切实提高 200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关注“三农”,这是中央从2004年以来连续第6年将一号文件的落脚点锁定于“三农”领域。这6个一号文件分别以促进农民增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切实加强农业基础建设和促进农业稳定发展与农民持续增收为主题,共同形成新时期加强“三农”工作的基本思路和政策体系。2004~2008年,我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从2936元增至4500元。在农民收入水平得到切实提高的基础上,农民保险的购买力明显增强,农业保险潜在的需求变为现实不断成为可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农业保险发展是在人均GDP水平达到1000美元以后开始的。统计数据表明,2008年,我国人均GDP已超过2000美元,说明加快建立农业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已经初步具备[2]。

2.3 农业保险政策环境越来越好 近年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始终把解决“三农问题”作为全部工作重中之重,对农业保险发展也非常重视,多次将发展农业保险作为中央一号文件的重要内容。2004年中央1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指出,要加快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选择部分产品和部分地区率先试点,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参加种养业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保费补贴。2006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务院关于中部崛起、畜牧业保险发展等文件中,多次对农业保险的发展提出明确要求,力度之大,多年未见。2007年两会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农业保险,建立完善农业保险体系,扩大农业政策性保险试点范围。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又提出,要进一步加快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扩大试点范围、增加险种,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加快建立农业再保险体系和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鼓励在农村发展互助合作保险和商业保险业务。可见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发展,为农业保险的发展完善创造了良好的政策环境。

2.4 农业保险试点取得成效 自2004年开始,保监会遵循“先起步、后完善、先试点、后推广”的原则,按照“总体规划、阶段部署、抓好试点、逐步推进”的工作方针,一方面,保监会在上海、吉林、黑龙江先后批设3家不同经营模式的专业性农险保险公司;另一方面,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在江苏、四川、辽宁、新疆等省区开展保险公司与政府联办、为政府代办以及保险公司自营等多种形式的农险试点。截至2008年底,由中央财政支持的农业保险试点由6个省区扩展到16个省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全年种植业保险共承保农作物和林木0.35亿hm2,养殖业保险承保大小牲畜8385.9万头(只),农业保险参保农户共计9015.9万户次,农业保险得到了突破性的发展。

2.5 农业保险知识得到推广与普及 农业保险在农村能否顺利推行,依靠的是农民对保险知识的了解、认可过程。近年来,农业保险公司随着业务的渗透以及人寿保险业务在农村的开展,使农民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经历了2008年初的大冰雪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111亿元(未含工矿企业损失),农作物受灾面积达0.118亿hm2,绝收168.7 hm2。这在很大程度上加速了农民保险意识的觉醒,刺激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3]。

3面临的挑战

3.1农业保险法律不完善 我国农业保险体系缺乏立法支持,至今尚无一套完整的法律对种植业甚至整个农业保险的运作及国家扶持政策做出明确规定。《保险法》只提到“国家支持发展为农业生产服务的保险事业,农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和作用,致使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很大[4]。

3.2 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不健全 完善的农业保险市场机制及其有效运行,能为农业保险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是农业保险发展的前提条件。但是,从目前的实际情况来看,农业保险市场机制还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农业保险市场体系不完善,农业保险的供给主体是商业保险公司,并且长期以来主要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和中华联合保险公司两家为主,其他的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如相互农业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等欠缺;二是农业保险效益不明显,保险公司赔付率较高,导致保险公司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三是缺乏健全的农业再保险体制。

3.3 农业保险的自发性不强 由于保险理念还不能被农户充分接受,农户自身对农业保险的意义、作用及保险知识缺乏必要的了解,对农业保险是降低农业风险、维护自身利益的有效途径缺乏应有的认识。部分农民存在侥幸心理认为参保交了钱如果没有灾害反而增加不必要支出。另外,对于我国沿海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经济来说,农户家庭总收入中来自农业生产经营收入的比例较低,灾害损失不会对农户农业生产经营和家庭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尽管这些地区的农民支付能力较强,但鉴于农业预期收益低,他们也不会参保。综上,我国农民参与农业保险的自发性普遍不强[5]。

3.4 农业风险分散机制缺位 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跨越多个地区,致使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这使得保险公司的承保风险集中,经营风险增大。但到目前为止,我国仍未建立农业保险再保险制度,也没有相应的再保险机构。一旦遇到巨额风险或巨灾风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只能自己承担全部承保责任,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利润减少甚至出现亏损,从而影响保险公司承保能力的扩大和经营稳定性。

4发展对策

4.1加强农业保险立法 农业保险是政策性保险,要使农业保险发挥其应有作用,离不开政府的支持和推动。国家应加强农业保险的立法,制定农业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用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开展农业保险中所应发挥的职能和作用,避免政府支持农业保险的随意性,以法律的形式保障农业保险的发展。可从3个方面着手:①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即在国家制定《农业保险法》条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各级地方政府应加快制定农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如河北省政府在2006年就制定了《关于促进农业保险发展的实施意见》的地方性法规,对农业保险的财政补贴方式和办法等做出了较为详尽的规定,有力地促进了该省农业保险的发展。②应将国家对农业保险的优惠政策,如财政补贴、免税优惠等,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③制定相关法律。即在时机成熟的条件下,以法律的形式,明确政府在现代农业保险中的职能定位。

4.2 建立完整的农业保险体系 根据中国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不平衡及农业风险差异性大的特点,应建立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农业保险经营体系,主要形式应包括商业保险公司代办、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同时,要积极开发适合农业保险的新产品,为农民提供“一揽子”保险保障计划。在种养业保险的基础上,开发现代农业产业链所需的保险产品,开展农房保险、农用机械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医疗健康养老保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6]。如我国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采用“政府财政补贴推动、商业化运作”模式,遵循“以险养险”的经营思路,经营范围扩展至“大农险”的范围,除传统的农村种植业和养殖业保险外,公司还经营涉农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这样的成功模式可以在某些地区被借鉴。

4.3 创新现代农业保险模式 从国内外的农业保险实践来看,我国农业保险要健康发展,必须进行农业保险制度创新,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模式。政府对政策性经营的农业保险提供统一的制度框架,各级政府和各级允许的经营组织要在这个框架中经营农业保险和再保险业务,同时政府对规定的农业保险产品给予财政支持。可以设立农业保险管理专门机构,统筹全国农业保险发展,负责设计和改进全国农业保险制度,开发具体保险险种,对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进行统一规划等。另外,也可以借鉴国外模式,建立政府支持下的农业相互保险制度模式,在该模式下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高度一致,因而能更好地降低运行成本、优化资源配置、维护投保人的根本利益[7]。例如日本农业特点是经营分散、个体农户经营规模较小,与我国现状及为相似。其农业保险经营采用政府支持下的相互保险会社模式,在该模式下政府不直接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但通过立法给与经济上、政策上的支

持,经营的组织形式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相互社。

4.4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风险防范体系 农业保险具有经营风险因素多、开展业务成本高和管理难度大等特点。因此,发展现代农业保险应加强风险防范,确保可持续发展,建立有效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可从3个方面着手:①对农业保险实行强制再保险。国家出资设立农业再保险公司,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商业保险公司或与地方政府合作经营的农业保险业务,必须向再保险公司分保,超赔部分由国家财政负担。②建立农业巨灾风险基金。建立保险基金是建立现代农业保险市场运行模式成败的关键[8]。应对农业保险业务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同时要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农业保险巨灾风险保障基金,以应对农业巨灾可能对农业保险体系造成的毁灭性冲击。③建立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体系。鼓励保险公司主动参与农业风险防灾防损工作,使之成为政府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参考文献:

[1]张祖荣.建立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制度模式[J].农村经济,2007,(10):69

[2]司春玲.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历程、问题及对策[J].2008,(1):29-32

[3]朱敏.中国农业保险现状分析[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8,(5):41

[4]王和,皮立波.论发展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策略[J].保险研究.2004年(2):8

[5]文小才.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窘境与政府在农业保险发展中的作用[J].保险世界, 2007(7):42-43

[6]孙蓉,朱梁.世界各国农业保险发展模式的比较及启示[J].财经科学,2004(5)

[7]荣静,杨川.关于中国农业保险模式选择的分析和思考.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7-02

[8]胡秋明.论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制度创新[J].财经科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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