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合伙人对于合伙的债务”。
案例: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
某合伙企业由某甲、某乙二人依法成立,但经营状况不佳,无力向供货商偿还50万元货款;某甲,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和主要负责人,自行驾驶机动车到外地躲债。某甲驾车中遭遇车祸,医院抢救时垫付各项费用10余万元。某甲出院后,供货商、医院分别向某甲及其任职的合伙企业提出赔偿请求。此案例涉及如何认定合伙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的问题,还涉及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协调两类债权人利益关系的问题。
分析
合伙债务的清偿规则:先以合伙财产优先偿还债权人;合伙财产不足的,由合伙人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之间按照出资比例或者约定比例承担责任。
1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合伙企业法》第38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我国现行法律重视合伙企业的相对独立性,以合伙财产优先清偿合伙债务,符合合伙财产相对独立性的观念。
2合伙人按照无限连带形式承担补充责任。鉴于“优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债务”规则的存在,合伙人劣后于合伙组织而承担合伙债务,其清偿责任应为补充性责任。对于该项补充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第39条规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所谓无限责任,即指合伙人应当以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的清偿责任不限于其出资、投入或者积累形成的收益;所谓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均负有清偿全部合伙债务的责任,合伙人不得以合伙人之间约定的责任比例对抗债权人。根据《合伙企业法》,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也需承担连带责任。
3合伙人之间承担比例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35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合伙企业法》第40条规定:“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双重优先权原则。对于合伙债务和个人债务并存时,如何斟酌合伙债权人和合伙人个人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我国现行法律没有作出规定。根据英美法确立的双重优先权的衡平原则,合伙债权人应当优先于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在合伙财产中得到清偿;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应当优先于合伙债权人在个人财产中得到清偿。
在此案例中,合伙企业所欠供货商的50万元货款,属于合伙债务,应当先以合伙财产予以清偿;不足部分,由甲、乙二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如果某乙以自己的个人财产偿还了全部债务,某乙得请求某甲按照约定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某甲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与合伙经营没有直接关系,属于个人债务而非合伙债务。医院只能请求某甲个人支付该项欠付医疗费;某甲不能支付时,医院可以请求某甲以其在合伙组织中的财产份额,作价偿还所欠医疗费,但不能直接请求合伙组织偿还该款项。如果供货商和医院都无法全部满足其债权主张,按照双重优先权原则,鉴于某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投入和积累均相对独立于某甲的个人财产,应当以合伙财产优先满足供货商的债权请求;若某甲有其他未投入合伙企业的个人财产,该项财产应当优先满足医院的债权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