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_中小企业融资政策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6:2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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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中小企业融资的政策性扶持及启示

◆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要:中小企业融资难,这是个全球性的普遍问题,但日本中小企业却能够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与其政府的政策性扶持是分不开的。本文分析了日本政府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就如何完善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性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 政策性融资 措施

整理2003年《日本中小企业白皮书》中的统计资料,可以发现:日本中小企业占企业总数的99.1%,中小企业就业人员占全部就业总人数的80%以上,人们“衣”的80%、“食”的90%、“住”的30%都是由中小企业提供的,中小企业在日本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方面处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回顾战后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史,笔者发现它的发展是和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扶植分不开的。日本是世界发达国家中中小企业政策最主动、最稳定、最完善的国家之一,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特别是其在政策性融资扶持措施方面,更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去学习和效仿。

日本政策性扶持措施的成功经验

(一)完善的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

日本是世界上中小企业管理机构体系最完善的国家,它不仅在通产省(现为经济产业省)设立了中小企业厅,还依据《中小企业基本法》设立了具有各种职能的审议会,包括中小企业政策审议会、中小企业经营领域调整审议会、中小企业现代化审议会、中小企业稳定审议会等。它们作为总理大臣或省、厅首长的咨询机构,负责研究审议有关中小企业的政策和法律。政府从财政预算中拿出大量资金,建立了一批自上而下的官助民办、官办民营或官民协办的遍及全国的管理机构网络,即由中小企业厅、中小企业厅派生机构、中小企业审议会、社会团体与企业联合会构成的管理组织体系。与此体系并行的是遍及全国的中小企业情报网络,它们收集国内外与中小企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技术资讯,并通过中小企业地区情报中心和各地的中小企业局,将资讯提供给中小企业。

(二)健全的法律保障体系

法律是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保证。中小企业成为日本经济发展的一支重要力量,是与日本高度法制化的市场经济环境、日本政府采取促进和扶持中小企业的法律和政策措施分不开的。日本是西方国家中中小企业立法最健全、最完善的国家。自1949年以来,日本政府先后制定了30多个有关中小企业的法律,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现代化资金助成法、中小企业基本法等,形成了相对独立,较完整的中小企业法律体系,这些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确立了中小企业的法律地位,从不同方面鼓励和保护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中小企业快速健康地成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多方面、多渠道地支持和帮助中小企业融资

资金短缺几乎是所有中小企业普遍存在的问题。因为在一般信贷市场上,中小企业由于自有资本金少、信用度不高、经营风险较大,很难获得贷款。即使有些中小企业能够获得贷款,也要比大企业多付出2—5个百分点的利息,而一般政府能帮助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主要方式有:贷款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政府直接的优惠贷款等。概括日本政府成功做法,可归纳为:

1.成立面向中小企业的金融机构。二战以后,日本政府相继成立了三个由其直接控制和出资的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即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公库;并利用财政资金对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这些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一般利率较低、期限较长、担保要求较松。如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对中小企业的贷款分为一般贷款和特别贷款两种。一般贷款在条件上比民间银行优惠,特别贷款则是为扶持振兴尖端技术和中小企业现代化而发放的更为优惠的贷款。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政府产业投资、特别会计账户和发行金融债券;主要用于中小企业的设备投资和长期周转资金,以扩大出口、提高自给程度,促进新技术的工业化等等。此外,在日本,还有60多家地方银行立足于大中城市,服务于本地的中小企业。

2.制定中小企业融资优惠政策体系。日本通过政府金融机构实施的中小企业贷款优惠政策制度,主要包括如下几种情况:

安全网贷款制度。主要针对那些受银行的经营状况和关联企业破产影响使资金周转出现困难,但预计其中长期资金周转将得到改善、经营状况稳定的中小企业实施的贷款扶持制度,包括“支持中小企业经营资金”、“中小企业资金流动协调资金”、“金融环境变化对应资金”和“中小企业破产对策资金”等。贷款利率一般按标准利率,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发展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50%(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新开办企业支持资金。这是一项对能创造就业机会、提高技术及服务的新开办中小企业实行的无抵押无担保的融资制度,贷款额度为550万日元,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高1个百分点,贷款年限一般为5-7年。

具有增长性的新事业培育特别融资制度。这是以从事高增长性新兴事业的中小企业为对象的资金扶持制度,贷款条件是企业开展新事业大约在7年内,其事业的增长能力和新兴度是经过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增长性新事业培育审查会认定的,其事业有前途能顺利发展。贷款额度为6亿日元,对贷款利率实行增长性新事业特别利率。这种贷款年限为:设备资金15年以内,周转资金7年以内。对个别抵押物不足的企业,考虑其事业的前景,最高可以按贷款额的75%(最高额为8千万日元)免除抵押。

3.构建中小企业融资的担保、保险机制。在日本,由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负责对中小企业申请贷款提供担保。信用担保公司在全国设有52个分支机构。它们在为中小企业的贷款提供担保后,可以将相当于担保贷款的金额转到政府独资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进行再保险。当获得贷款的中小企业偿还贷款遇到困难时,可以从保险金库领取相当于应偿还金额70%~80%的保险金。在日本,不仅有政府全额出资成立的中小企业信用保险金库,而且有民间的信用担保协会。保险金库和担保协会订立一揽子保险合同,只要在一定限额内,协会对某一企业的担保便自动生效。目前信用保证协会提供的担保额为:普通担保(有抵押或有保证人)为4亿日元,无抵押(有保证人)担保为1.6亿日元,无抵押无保证人担保为2500万日元,即中小企业最大可获得5.85亿日元的贷款担保。

在日本,中小企业可以用持有的赊销债权(包括应收的货款、运输费、诊疗费、工程费等),作为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信用保证协会对其进行的债务担保制度。此外,日本各地的信用保证协会还可以对净资产3亿日元以上的中小企业发行的企业债券进行信用担保,这一制度为中小企业实现直接融资开辟了道路。担保费用为年利率0.75%(有抵押)和0.85%(无抵押)。担保额度为4.5亿日元,如果加上一般担保和无抵押担保,最高担保额度为5亿日元。

4.成立中小企业互助基金。国外面向中小企业的基金很多,如韩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德国政府和银行共同出资组建的中小企业发展基金等,这其中,日本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互助基金还是有一定的特点,它一般采用会员制,带有互助基金的性质。如,日本的小企业“自有钱柜”,入会企业可以随时从中得到无息贷款,贷款额为入会费的10倍,不需任何抵押和担保。

对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的启示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中,既有金融机构的偏好方面的影响,又有自身方面的原因。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属于共性问题,只不过我国的问题可能更严重一些;而市场体系问题、利率和税收问题、抵押和担保问题、金融业整合问题,则是我国市场和制度方面所特有的问题;此外,我国中小企业的起步发展资金与日本相比有很大的不足,在发展中也经常受到行业调整的限制。因此决定了我国融资政策的制定和实施,与日本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为完善我国政府的资金扶持政策体系,借鉴日本的先进经验,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优化企业经营外部环境

为提高中小企业的融资功能,必须本着内外兼顾,标本兼冶的原则,既要注重中小企业自身内部机制建设,更要加强中小企业经营外部环境的完善, 为增强中小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创造有利的条件,为此应重点解决好如下几个问题:

给中小企业“松绑”,赋予中小企业在合法条件下自由经营活动的空间。应尽快组建集管理、服务于一身,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国家中小企业管理局;积极扶持中小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发展。目前我国为中小企业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中介机构数量很小,市场化运作水平很低,且许多市场中介机构试图依靠政府背景,在管理咨询服务市场上实行不平等竞争,因此应尽快建立以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为意图的,完善的社会化服务体系,向中小企业提供多方面、多渠道、多形式、全方位的帮助与培训;不断完善法律保障体系,促进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尽快制定《中小企业法》、完善《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重点在中小企业的设立、信息、技术、金融以及服务载体的建设上予以全方位的政策扶持,切实把国家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各项政策落实到实处。

(二)成立中小企业政策性银行

在一个完全有效的市场机制中,资金的流动应该按照市场来进行,市场能及时地将资金有效地从供给者手中配置到需求者手中,达到资金供求的帕累托最优状态。长期的理论研究表明:中小企业在市场上融资存在“股权融资缺口”和“债权融资缺口”。“双缺口”问题表明依靠市场的力量显然无法使资金有效的配置到中小企业中来,即在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存在市场失灵。而当市场失灵且普遍存在时,由政府成立专门的机构来干预市场具有明显的提高整体福利水平的效果。这时就极其需要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执行管理经济的职能,具体到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政府成立政策性银行是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

(三)大力发展民营、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

在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长期依赖于银行信贷这一主渠道。但近几年来,中小金融机构由于整合而数量锐减,导致中小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传统银企关系蒙受重创,而重建银企关系又需一段时间信息的积累,以致目前一些资信条件尚佳的中小企业也难以获得银行贷款的支持。因此从我国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应尽早对非国有金融机构开放金融市场,重视对带有社区性质的民间中小金融机构地培育,大力发展民营的,地方性的中小金融机构,使中小银行成为中小企业融资的主渠道。

(四)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

担保基金和担保机构是中小企业融资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因为有了它的支持,银行可以降低风险,中小企业也易获得贷款,从而较好地解决我国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惜贷”问题。近几年来,虽然我国一些地方相继续成立了专门为中小企业融资服务的担保基金或公司,但规模普遍较小,层次较低,远远满足不了中小企业发展的要求。因此,笔者认为在坚持主体、筹资渠道、经营模式多元化,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同时并举的方针下,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发挥担保机构的综合效能,是解决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一个好方法。具体说来:一是建立以政府为主体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各级政府财政出资,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的担保机构,实行市场化公开运作,接受政府监督,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二是成立商业性担保体系。以法人、自然人为主出资,按公司法要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商业化运作,坚持按市场原则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业务,以赢利为主要目的。三是互助型担保体系。中小企业为缓解自身贷款难的问题,根据自愿的原则,自发组建担保机构,以自我出资,自我服务,独立法人,自担风险,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缴纳一定会费,就可以获得数倍于入会费的担保贷款额度。

(五)对中小企业进行必要的财税支持

国家应改革和完善企业所得税及增值税,应继续实行对低收入企业的优惠;加大所得税对企业创业期的扶持力度;增加所得税的有关优惠,鼓励自有资金及外部资金对中小企业的投入,并减免部分所得税。修改现行所得税的有关条款,加强所得税对技术革新、产业引导、开拓市场等方面的扶持和调节,并减免部分所得税。尽快推进增值税转型,实行消费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给予抵扣,促进技术设备的更新,同时扩大增值税的抵扣范围,逐步将所有的商品、劳务纳入增值税的范围。

(六)培育多层次货币市场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

中小企业由于固定资产很少,很难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就算获得贷款,中小企业一般期限都相当短,而且中小企业也缺乏大型企业所拥有的发行企业债券、股票上市等直接融资的手段。因此,建立完善多层次货币市场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根本所在。为此,一是要放宽企业在国内上市的所有制限制,开放二板市场,使中小企业能通过股市融资,以及逐步放开债券发行市场,增加中小企业债券发行规模。二是要发展票据市场,推广银行商业承兑汇票,逐步扩大其使用范围。

参考文献:

1.高正平.中小企业融资新论[M].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

2.张俊喜.中国中小企业发展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3.郭励弘.中国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回顾与前瞻[J].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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