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_教学视导工作计划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20:06:1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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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视导员工作条例

教学工作是学校的中心工作,对教学工作开展必要的视导是强化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的重要举措。教学视导员制度是加强教学管理、推进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的一项切实可行的制度。教学视导是依据一定的评价标准,对教学工作的过程和绩效进行调查研究、测量分析及评定,在此基础上对教学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在对原有教学视导员制度条文修订的基础上,特制订本条例。

一、教学视导员条件

1、忠诚社会主义教育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事业心。

2、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能运用现代先进的教育思想理论评价、指导教师及相关院系乃至学校的教学、教管工作。3、长期从事本科教学或教学管理工作,经验丰富;或者比较了解中外高等教育状况,视野开阔,思想敏锐;注重教育思想观念更新,热衷学校教育改革发展。

4、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办事公道,敢说真话。

5、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并在教学、科研方面有一定声望,年龄一般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

二、教学视导员工作职责

总体上是对教师的教学和院系教学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评价及提供必要的咨询指导。工作职责主要包括四个方面:教学管理工作视导,教学活动视导,教师教学质量视导,学生学习质量视导。

1、教学管理工作视导。学校和院系是否根据教育总体目标和教育方针,确立教学工作及教学改革的长远目标和近期目标;学校是否制订有切实可行并具有前瞻性的教学计划;学校是否建立有效的教学指挥及信息反馈系统;学校对于教学活动时间安排、课程授课教师的配备是否合理妥当;院系教研室有关学科、专业及其课程教学进度计划是否齐全和合理;教师是否根据教学要求拟定教学目标与工作计划;授课教师教学方案能否体现创新精神;教研室及其教师是否积极开展教学研究活动等。

2、教学活动视导。包括对教师备课、课堂教学、作业布置与批改、课外辅导、课程考试考核、学期学年毕业论文指导、教学改革实验、学生课外学习活动的视导。参与期末考试巡视。

3、教师教学质量的视导。包括其教学是否有明确的目的性,选用教材的科学性、适用性及前瞻性,运用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合理有效性;其教学是否发展了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是否有利于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科研能力的培养;教师是否具有良好的从教态度和教学修养;教师组织教学双边活动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和普通话水平是否达到规定要求;课堂教学效果是否良好。其重点工作是协助相关院系和职能部门依据学校制订的教师教学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式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价视导。

4、学生学习质量的视导。包括对学生自学能力培养,学生掌握运用知识、参加教学实践及自觉培养创造性精神与能力等方面工作的视导。视导员应邀参加学校教学基本建设、教学改革与教学管理的一些专项评估检查工作。

三、视导工作方式

1、根据本条例规定的原则内容,依靠院系部及其各教研室的大力配合开展工作。学校在主管校长支持下设立教学视导委员会,视导工作组在院视导工作委员会领导下以小组为单位开展工作,并按工作需要制订全校教学视导工作计划,定期或不定期派有关同志或集体到各教学单位听课评课,巡视督查。学校安排供视导员学习与工作的办公场所,视导员不坐班,但要定期开展学习与研讨活动。

2、视导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总结优点,指出缺点,提高视导工作的权威性。视导员可采取口头指导和书面指导、集体指导和个别指导等形式向职能部门、教师和有关院系领导提供教学工作方面的意见,尤其应该对在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校内各单位要将在教学改革实践中形成并适合于推广的经验,及时反馈给教学管理部门。

3、对有关院系和教师每学期教学视导情况,经教学视导委员会成员集体讨论总结,形成书面意见提交主管部门。有关部门根据教学工作管理条例对有关教学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或批评处理。

4、视导工作组可以在不通知的情况下随时听任何一位教师的讲课,查看其备课计划和讲稿,召集和组织学生座谈会等,各系及教师应予以支持。

5、要坚持全面与重点相结合,对普本的教学质量,对各专业的基本课程和主干课程,对中青年教师要加强视导力度。

6、充分发挥视导组、系几个方面的积极性,加强视导组、系和教务处的相互沟通和交流,视导工作组的信息要及时反馈到相关的部系和教师当中,深入到第一线,提高视导工作的实用性。视导小组应经常与视导工作办公室和教学系沟通,按要求交课堂教学评议卡。

四、视导员的聘任与待遇

1、学校视导员原则上应由校长聘任,任期为两年。学校将根据视导员工作情况与身体状况,提出续聘或解聘。

2、聘期内受聘者由学校按人民币税后400元/月发给视导津贴,每学期结算一次。

教育视导

对教育工作进行的视察、监督、辅导等活动。它要求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教育方针和政策,按照视导的原则和要求对下级教育行政机关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各项工作,进行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审慎的分析和准确的评定,最后指出成绩和缺点,给予明确的指示和辅导,并提出改进意见与建议,使其行政管理和教育、教学工作的质量逐步得到提高。重要地位 教育行政部门

教育视导在现代各国教育行政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一些发达国家,如英、法、苏、美各国都已建立了系统的健全的视导组织机构,在推动各自教育事业的提高与发展中起了重要作用。视导过程

视导工作有其演变过程。最初,视导要求只是通过观察和问答了解学校情况,并没有提出客观的评定标准和科学的考核办法。对学校的工作,视导人员既不介入,也不指导。这种视导效果很差。在视导工作受到人们重视之后,视导人员的责任加重,权威性提高。有的视导人员在对学校管理人员和教师进行指导时,常习惯于发号施令。这种视导往往压抑被视导者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妨碍工作的改进和提高。近年来由于民主思想和科学方法的提倡,便盛行一种民主式的视导,即视导者与被视导者双方参与,通过合作的办法来共同制订政策、计划和程序,评价有关事项。视导作用

视导概念还随教育科学方法的发展、视导范围的扩大和项目的增多而有所改变世界各国教育行政机关,已越来越注意指派专职的和兼职的视导人员去对各级各类教育事业进行具体的视察和指导。如美国各州、县和各学区的教育行政首长,不称教育厅长或局长,而称视导长(superintendent),下设助理视导长、视导员等;教育领导人的主要职责就是视导,就是深入基层进行具体的考察与指导。形成历史

在中国,教育视导制度于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开始建立。当时的学部设视学官12人,官阶为五品,专为巡视京外学务。清政府还在各省设提学使司,下设省视学,各府、州、县劝学所设视学。1909年颁布《视学官章程》,规定视学官不设定员,以学部人员或直辖学堂的管理员、教员之职份相当者充任,属临时差委的性质。当时全国分为12个视学区,每区按年派遣视学官2人。每年视察3、4个区,每3年视察一遍。但这种规定实际上并未完全实行。

1912年(民国元年)中华民国政府建立教育部,视学仍沿用清末旧制。1913年公布《视学规程》,全国分8个视学区。每区派视学2人,视察普通教育与社会教育视察分定期与临时2种,定期视察时间为每年8月下旬到次年 6月上旬,临时视察时间由教育总长决定。视学半数由各司科人员兼任。视察事项主要有:①教育行政;②学校教育;③学校经济;④学校卫生;⑤教职员执行任务情况;⑥社会教育及其设施;⑦总长特命视察事项。此外还有 3项:①与教育法令抵触事项;②总长决定事项;③学校教授管理事项。

1917年各省教育厅成立。省、县随之建立统一视学制度。省教育厅设省视学4~6人,掌管全省教育的视察事宜,并明文规定:大学文科或高等师范学校毕业者,或师范学校本科毕业,曾任学务职5年以上著有成绩者, 或曾任师范、中学校长或教员2年以上著有成绩者,才能担任省视学的资格。此外,规定各县设县视学1~3人,负责视察全县教育事宜。

1926年广州国民政府设教育行政委员会,下设督学处,设督学若干人。1931年中华民国政府教育部督学室设督学4~6人,视导全国教育。但因人数太少,常派教育部的司长、参事或请部外专家进行视导,每次2~5个月。1941年改督学室为视导室,设督学 8~16人,视察员16~24人,视导时得派部员协同办理。1935年中华民国政府推行义务教育,各省、市设义务教育视导员,由教育部先加训练,再回省、市工作、视导和推进省、市的义务教育。县(市)教育局或教育科也设义务教育视导员、分区视导。1927~1949年,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曾在教育行政机构中设有视导组织,并建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设视导司,部内其他各职能司局也设有兼职视导人员1955年 4月教育部发出《关于加强视察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强调了视导工作的重要性。各省、市、自治区教育厅(局)均设有视导员,除专职者外,处长和科长等一般都兼任视导工作,并常到基层学校去视导。后来由于独立设置的视导机构和人员,往往不熟悉业务主管部门处理问题的详情,不能与业务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便取消了独立的视导机构和人员,把视导工作交给职能司、处去负责。“文化大革命”期间,视导工作停止进行。1976年后,教育部首先设置了巡视员若干人,恢复教育巡视工作。1981年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都逐步恢复视导制度,增设视导人员。视导工作着重点转移到教育业务的改进与提高方面,为改革业务,提高教育质量服务。1983年 7月,教育部在全国普通教育工作会议上,提出《建立普通教育督学制度的意见》,明确了督学的任务、机构的设置以及人员的职权和条件,并要求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再逐步实行。视导制度

为了提高教育视导工作质量,一般从以下几方面改进教育视导制度:①增加专职教育视导人员,并提高其专业水平,赋予其较大的处理问题的权力。但视导人员必须与专业职能部门密切联系和配合。②教育业务主管人员应兼负教育视导责任,轮流定期外出视导。教育主管部门应重视视导人员的报告,从中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提出改进意见。③除一般性的视察、辅导外,应请有关专家配合,共同进行专题或学科视导,以便真正科学地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④各地区的重点学校应发挥辅导作用和示范作用,以带动本地区学校改进工作。⑤视导工作与各地的教育实验工作相结合,帮助实验工作的开展,总结经验,并推广实验成果,借以指导各校的工作。⑥培训提高视导人员,给他们以研究和进修的机会,使之能胜任视导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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