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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住户统计报表制度 -1-
五、附录
(一)方案说明
1.调查目的和作用
(1)确保国家与各级地方政府进行科学管理的需要,重点提供城镇居民及家庭基本情况、收支水平、社会保障、贫困监测等资料。
(2)努力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提供基础数据支持,满足国民经济核算的需要;同时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类别权数的调整提供参考资料。
(3)为一些重要的研究提供必要的数据资料,如国民收入分配比例、城镇居民收入水平、收入差距、消费结构、消费心理、营养水平、贫困状况等。
(4)更好地为社会各界提供优质服务,协助国家和各级地方政府及时掌握城镇居民家庭生活情况,解决居民生活中的困难,改善居民生活。
2.调查范围
城镇住户调查的统计调查单位为城镇住户,采用住宅框选取调查户样本。城镇是指在我国市镇建制和行政区域的基础上,按国家统计局《关于统计上划分城乡的暂行规定》确定的城区和镇区。城区包括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以及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包括县政府所在地的镇和其他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和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以及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的特殊区域。
3.调查城市和县城选取
住户调查城镇采用分层随机抽样的方法确定,首先,按照城镇规模将全国所有省(区、市)的城镇划分为三层:大中城市(地级和地级以上的城市)、县级市和县城(镇)。第二,按各层人口占全省(区、市)人口的比例来分配每层的样本量。第三,按城镇就业者年人均工资从高到低排队,依次计算各城镇人口累计数,然后根据样本量的大小随机起点等距抽取所需数量的调查城镇。国家统计局按照上述方法对各地样本点的分布进行了测算(见附表1),测算的结果对省(区、市)一级主要调查指标具有代表性,各地可参照执行。为了增强地区调查样本代表性,各省(区、市)如果需要增加调查市(县),可参照上述抽样调查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本辖区内划类选取适量的市县。
4.调查户数和选户方法
(1)调查户数
截至2006年3月,参加国家汇总的调查样本量为56000户,国家统计局按最新资料测算的对各省(区、市)主要调查指标有代表性的样本量为65400户(见附表1)。各调查城市、县城的样本量由国家统计局再按城镇人口比例分配确定。
(2)选户方法
城镇住户调查的调查户的抽选工作分两步进行。第一步进行一次性的大样本调查;第二步从大样本调查中抽出一个小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记账工作。
大样本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其目的主要是为经常性调查提供抽样框和为经常性调查数据评估提供基础资料。在大样本调查中,各调查市、县采取分层、二(多)阶段、与大小成比例(PPS方法)的随机等距方法选取调查样本。即先按区分层,在层内按照PPS方法随机等距抽选调查社区/居委会,在抽中社区/居委会内随机等距抽选调查住宅。部分大城市根据需要可以采用三阶段抽样,即先抽选社区/居委会,再抽选调查小区,最后抽选调查住宅。对选出的大样本或一相样本开展调查,取得调查户家庭人口、就业人口、收入等辅助资料,然后,根据这些资料进行分组,从中按比例抽出一个小样本也称二相样本,作为经常性调查户,开展日记账工作。
(3)调查户分类
调查户分为两类:一类是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记甲表的住户,另一类是家庭消费支出调查记乙表的住户。记甲表的调查户需要详细记录消费支出内容,包括小类及以下项目的消费数量与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甲表)。各地区纳入省级汇总的甲表调查户数量至少应占总调查户数的30%。记乙表的调查户在消费支出内容上,主要记录中类及以上项目的消费金额(具体内容详见城镇居民家庭消费支出调查乙表)。各地区纳入省级汇总的乙表调查户数量不高于总调查户数的70%。在不影响国家数据汇总需要的前提下,各地区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记录甲表的调查户样本量。未纳入省级与国家数据汇总的市、县记甲、乙表的调查户比例由各地区自定。
甲、乙表调查户由各地区根据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抽选方法确定,抽选工作应严格按照随机原则在城镇区域内的全体住户中进行。对抽中户,调查员应做好开户工作,使调查户积极配合住户调查工作,非不可抗拒因素(如全家调离本市等)不能轻易换户,对经反复做工作仍拒绝接受调查的户,可按国家统计局规定的方法找其他户代替。换户情况应报省级调查总队备案。
各调查市、县自增并准备参加全国汇总的调查户,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方案要求抽选样本,有相应的调查人员和调查经费保障,并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审核批准。
5.样本轮换
为了增强样本代表性,减轻调查户长期记账的负担,必须实行样本轮换。一相样本调查每三年进行一次,为二相样本提供抽样框。调查城镇中的经常性调查户要求每年轮换1/2,也就是每年有1/2的调查户要退出调查,再从一相样本中抽选1/2的新调查户替代之。二年之内,所有调查户要被轮换掉。
6.数据处理方法
参加全国汇总的调查市、县,每三年由国家统计局统一进行调整修订,三年内各地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调查市、县;参加全国和省级汇总的各调查市、县调查户数,每年年初由调查市、县一次性调整修正,年内不得随意变更或增减调查户数,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调查户数时,调整比例必须控制在10%以内。各地变更调查市、县或调查户必须经省级调查总队审批,报国家统计局城市司备案。
(1)调查资料汇总方法
全国及省级调查资料全部采用超级加权汇总方式,定期生成全国或省级综合资料。超级加权汇总要求全国和省二级在辖区内所有满足要求的调查户资料基础上,按照城镇职工人均工资分类,采用城镇人口做权数,直接生成综合资料。
同时有甲表调查和乙表调查的市县不单独出甲表或乙表的汇总数据,要通过甲表和乙表调查户合并汇总出主要消费支出的大、中类指标;消费支出小类指标的计算分两步:首先根据甲表计算得出小类指标占大、中类指标的比重,然后由甲、乙表合并得到的大、中类指标的数量或金额乘以该比重得到小类指标的数量或金额。
(2)汇总权数的确定
在进行超级加权汇总前,需要对每一参加汇总的调查户事先分配一个权数。汇总权数以省为单位计算。每一参加汇总的调查户的权数是该户在省内某一类市县中平均所代表的住户数目。计算方法是,调查户权数=该类市县内所有市区社区/居委会住户总数/该类市县内所有参加汇总的调查户数。在同一类市县中,各调查户的权数相同。
省内调查市县分类方法:首先将省内所有市县分为三层,第一层包括省内所有地级以上城市;第二层包括省内所有县级市;第三层包括省内所有县。在各层内,按照市区(或镇区)职工人均工资从高到低排序(如果无人均工资资料,可用人均GDP做近似代替),在排序后的城市(或县城)名录表中逐一标出开展住户调查的城市(或县城)。每一个调查城市(县城)与其后面紧邻的另一个调查城市(县城)之间的所有城市(县城)归为一类。
城镇住户数是指居住在市区或县级市城关镇社区/居委会内的常住人口数除以该类城镇调查户的平均家庭规模;县城住户数是指居住在县城关镇社区/居委会内的常住人口数除以该类县城关镇调查户的平均家庭规模;如果无县城关镇的常住人口数资料,可以用县总人口与县内乡村人口之差所得的县内城镇人口数的某一比例数来估算。
城市或县城关镇人口数资料一般从当地统计部门的人口普查资料或1%抽样调查资料整理取得。城镇人口权数每两年更换一次。
各调查市、县的汇总权数由国家统计局统一制定,各地要严格按照所分配的权数进行本地区调查资料的汇总。
(3)各地区上报数据文件名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2位)+地(区、市)代码(2位)+县(区、市)代码(2位)+年份(代码2位)+季度(代码1位).后缀名。
7.质量检查和评估
各省(区、市)要按照国家统计局制定的数据质量检查办法认真检查本地的住户调查数据的质量,加强对样本分布代表性的评估工作,分析抽样调查数据与全面统计资料的差异程度,系统评估调查结果代表性。对可支配收入、消费支出、平均家庭人口三个指标的年度资料要求计算方差,定期检验抽样调查误差。
8.其他
(1)各级调查队要保证必要的调查经费。(2)各级调查队要配备充足的调查力量。(3)调查员可享受适当的外勤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