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农科[2003]59号_农科科技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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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农科[2003]59号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外事工作管理规定

为全面提高我院对外开放水平,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来访接待、国际合作、引进国外智力等外事工作管理。根据市委、市府[2002]15号文《关于本市贯彻全国外事管理工作若干规定的实施细则》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㈠ 因公出访的申报审核

⒈ 各单位因公出国(境)执行公务,应提前两个月将出访目的及理由、邀请方、出访时间、出访费用承担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国际合作办。若参团出访,需写明组团单位,并附组团单位的商请函。自行组团,需附符合签证要求的外方邀请信复印件及中文翻译件。⒉ 承担国家、部、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科技人员赴国外执行合作研究、进修、学习等长期出国任务,其出国期限必须遵守国家、地方政府及院项目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⒊ 因公出国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并落实经费来源。

⒋ 严格坚持以执行公务、业务对口、人员精干为基本原则,优先考虑本院科研、管理等急需派出的项目。

⒌ 因公出国执行公务必须从因公渠道办理报批手续。⒍ 离退休人员一般不再派遣出国执行公务,如确需随团出访,按有关规定办理。

⒎ 申报参加国际会议应全面了解会议或组织的背景、资信和会议内容、邀请范围、会上有无涉台问题等情况。参加国际会议的人员,原则上需得到对方部分或全部资助,其提交论文在会议上作主题发言。

⒏ 因公出国半年(含半年)以上,须按规定填写因公出国(境)审核流程表,经所(中心、站)及院有关职能部门会签,院领导审批。

㈡ 出国人员选派的原则

⒈ 被选人员必须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爱岗敬业、思想品德优良、身体健康。

⒉ 上级有关单位组团,来函希望我院派人参加的,由院领导根据出访任务,指派有关人员参加。

⒊ 如系年度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培训、进修等出访任务,原则上实行差额推选,优先考虑学科带头人、科研骨干,并由院国际合作办、科研处、组织人事处等有关部门推荐人选,报院领导批准。

⒋ 在被推选的人员中,已通过教育部外语水平考试(WSK)、国家外国专家局工商企业出国培训外语考试(BFT)以及国内外相应外语等级考试的,予以优先考虑。

㈢ 出访经费的核定和管理

⒈ 各单位在当年年底做好下一年度的出访计划及经费预算,并报院国际合作办。

⒉ 由院组团或上级有关单位组团需院派员参加出访,以及列入年度访问学者、合作研究、培训、进修等其出访所需费用,包括护照、签证等手续费,院所(中心、站)各承担50%。

⒊ 由单位提出申请,院审核同意,其出访所需费用,包括护照、签证等手续费由申报单位自行解决。

⒋ 因工作需要,院领导随所(中心、站)组团出访,其出国费用由院全额支付,所(中心、站)出访人员的费用由出访单位自行承担。

⒌ 因公出国人员的置装费,按有关规定,由派出人员的工资所在单位,凭国际合作办出具的证明给予补贴。⒍ 因公出国用汇的申请及核销,由院国际合作办按国家财政部、外交部有关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规定办理。出国人员须在回国两周内,凭境外有效原始票据,按规定核销所申请外汇,并结清所有费用。

⒎ 获得国外单位支付工资性收入者,其所得收入,按有关规定执行,国内基本工资停发;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工作的,国内工资暂停。

㈣ 出国协议的签订

⒈ 凡属出国学习、进修、合作研究人员6个月以上者(含6个月),均需与所在单位签订公派出国(境)协议书。

⒉ 出国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需缴保证金人民币一万元,12个月以上者需缴人民币二万元,如享受福利分房的另需交纳住房押金人民币一万元。协议书中,违约金为五万元人民币。

⒊ 由我方支付出国费用的,出国期间的基本工资(含公积金、养老金、医疗保险等)由所在单位代为保存,按期回国后,一并支付。如由外方提供经费,其费用高于国家规定的同类人员标准的,其国内工资停发;在国(境)外从事博士后工作期间,国内工资停发。

⒋ 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经公证后,由本人、所在单位、国际合作办各执一份。

㈤ 出国人员的管理⒈ 出国6个月(含6个月)以上者,应每三个月(季度)向所在单位领导及国际合作办汇报一次情况,与所在单位保持联系,互通情况。

⒉ 出国人员期满必须按时回国,原则上不得延长。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只能申请一次,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原批准期限,且不得改变身份,所需费用自行解决;申请延长者必须提前二个月附有关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报国际合作办及院领导批准。

⒊ 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者,由所在单位做好疏导工作,劝其回国,对劝说无效,逾期三个月未归者,与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执行,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并执行公派出国(境)协议书的相关条款。

㈥ 出访总结及护照管理

⒈ 因公出国人员应在回国后两周内,按出国计划汇报完成任务的情况,认真写好出国考察报告及出国人员鉴定表,送所在单位及院国际合作办,出国人员鉴定表由国际合作办送院组织人事处审核、存档。

⒉ 按国家有关规定,回国后两周内将因公护照(通行证)交国际合作办统一保管。

⒊ 鼓励回国人员在本单位及院学术活动中作综合学术报告,介绍国外的学术动态、最新进展、管理经验等。㈦ 外宾来访接待

⒈ 各单位根据需要邀请外国专家及有关人员来院访问,报国际合作办审定,并报院审批,国际合作办根据外宾身份、来访目的、性质及实际需要办理邀请函、签证通知等事宜。

⒉ 各单位邀请来访的外宾,要本着内外有别、对等互利、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安排好外宾的访问日程,做好接待工作。无论是以邀请方身份接待或接待顺访或由其他单位商请接待的外宾,均须在接待一周前将书面报告及相关的商请函送达国际合作办。接待完毕后,认真填写接待情况登记表,交国际合作办备案、存档。

⒊ 来自农业部、科技部以及市府有关委办和外省市的外事接待任务,由院国际合作办根据接待任务要求,会同有关所(中心、站)安排接待。

⒋ 非主接待团组或基层各单位需安排接待的团组,由国际合作办会同有关单位安排接待,具体的专业接待工作原则上由各单位负责,接待完毕后,填写接待情况登记表,交国际合作办备案、存档。

⒌ 遇重要外宾,需请市领导会见的,由国际合作办按市外办的规定程序报批。外国记者、使领馆人员等外宾的接待应遵守国家及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㈧ 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和管理⒈ 各单位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与国外对口专业单位及国际组织建立广泛联系,为建立科技合作关系打下基础。

⒉ 各单位申报的国际合作项目应以国家、部、市及我院重点研究项目为主,且国内外经费基本有保证。应着重选择有政府支持项目经费的国家和国际组织作为合作对象。

⒊ 国际合作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完成该项目所必须的条件和资源,并有良好的研究队伍。

⒋ 国际合作项目所涉及的内容应属非对外保密范畴。⒌ 国际合作办应尽力提供与国外有关单位合作交流的信息及渠道,及时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农业国际合作项目的申报信息,积极会同有关单位参与项目的申报。国际合作项目申报材料由国际合作办汇总,科研处提出建议。

⒍ 国际合作项目的合作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协议中的各项规定,包括合作主题、经费安排、进度安排及互访计划等。在合作项目执行中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向国际合作办报告。

⒎ 凡经批准获得国内配套经费资助的项目,外方专家来院访问、指导时,须按对等原则安排接待,所发生费用,按合同规定或上级文件规定,由项目执行单位从配套经费中列支。

⒏ 凡是国际合作的项目,由国际合作办、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对已完成项目或执行中项目的鉴定、小结和定期检查。

⒐ 各单位计划与国外有关单位签定所(中心、站)际间科技交流协议之前应经国际合作办向院申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签署。

㈨ 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的申报和管理

⒈ 国际合作办根据年度引进国外智力项目申报的重点和要求,通知各单位申报。各单位须结合科研工作重点,引进有一定国际知名度、能解决我院目前科研、开发工作中难点和关键技术问题的专家,提出拟申报项目,并做好申报工作。申报项目由科研处组织专家进行筛选,经院领导审批后,报市引智办。

⒉ 已获批准的项目,由项目申报单位与外方联系,按市引智办规定制订接待工作计划,在专家来访两周前由国际合作办报市引智办。

⒊ 引智专家专业交流工作由项目执行单位负责实施。⒋ 引智项目执行完毕后,在两周内完成项目总结和经费结算,由国际合作办将项目总结及经费结算报市引智办。

⒌ 引智项目资助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其中的食宿交通费只能用作专家在沪期间的伙食、住宿、交通。购买专家国际机票,在市引智办规定专项内支付,如有超支部分由项目受益单位承担。

⒍ 获批准项目必须按规定在当年度执行完毕。原则上不能更换已获批准的引智专家。

㈩ 其他

⒈ 因公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执行公务以及涉及这些地区的事务,均按本规定执行。⒉ 上述规定以外的涉外项目、事宜,如国际会议、双边、多边会议的申办、国际培训班的申办等应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经国际合作办逐级申报,凡已批准的项目须在国际合作办备案。

⒊ 本院特定身份人员因私出国(境)由院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⒋ 因公出国(境)人员如遇特殊情况要求办理因私护照,需经院领导、组织人事部门、国际合作办审核、批准;申领的因私护照按院有关规定执行。

⒌ 因公出访人员,应积极、认真做好出国准备工作,并按规定观看出国宣教录像,参加有关安全、保密等出国事项的行为教育。

⒍ 本院职工因私出国(境)由院组织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管理。

⒎ 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境)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十一)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十二)本规定由院国际合作办负责解释。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

二○○三年七月十八日

上海市农业科学院办公室

2003年7月18日印发

(共印4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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