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领国有土地使用证提交资料及程序_程序文件发布见证资料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58:0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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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除军产、保密产)

项目编号:FWF-8

子项名称: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设定登记(中央在京单位用地)

子项编号:FWF-8-

1责任部门:国土资源部

承办部门:市国土资源局及各区(县)国土分局

设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登记规则》、《在京中央国家机关用地土地登记办法》

申请方式:书面申请

证件名称:《国有土地使用证》(划拨)

收费标准:不收费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受理部门: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

条件:符合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定条件。

申请人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国有土地使用权登记申请书(原件);

2、地籍测量成果(原件);

(1)宗地界址点成果表;

(2)宗地面积表;

(3)宗地图;

3、地籍调查表(原件);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文件:

(1)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附件、附图、钉桩成果通知单)(复印件);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其它证明土地来源的批准文件(复印件,涉及新征地的提供);

(3)92年后按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需提交划拨证明文件(原件);

(4)地上物权属证明文件(含房产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和附图等)(复印件)

(5)新征地的提供征地结案表(复印件);

(6)涉及房屋拆迁的提供拆迁结案表(复印件);

(7)曾核发过土地证的,需提交原土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有关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准土地登记的文件

6、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企业提供当年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副本;

(2)事业单位提供法人登记证;

(3)社会团体提供民政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

7、法人单位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

8、委托代理人申请办理土地登记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原件)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材料。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受理中心、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 岗位职责或权限:

受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按照受理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审查通过,给申请人一份书面《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然后在0.5个工作日内转交土地登记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应在收到材料之日起4个工作日内,按照受理条件进行详细审查,需补正材料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转受理中心;不予受理的,应出具《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转受理中心。

土地登记中心未按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或未提出补正材料的,视为受理,受理日期以受理中心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计算。

受理中心应当在收到土地登记中心《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之日起0.5个工作日内告知申请人领取《行政服务事项退件通知书》或《行政服务事项补正材料告知书》。

时限:5个工作日。

二、审查

标准:宗地权属来源清楚合法,测量成果准确,四邻无争议,符合登记条件。本岗位责任人:①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区(县)分局地籍科;②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中心主任; 岗位职责或权限:

①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经办人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初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经办人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初审意见转地籍科复审,地籍科科长审查后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②按照审查标准对申报材料及内容进行审查。

分局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对符合标准的,提出同意登记的初审意见,填写《土地登记审批表》,将申办材料和《土地登记审批表》转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复审;土地登记中心主任同意初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复审意见报分局主管局长(除原核发过土地使用证的外,将土地调查成果及初审意见向外公告,公告时间以30日为准,不含在登记时限内)。

时限:10个工作日

三、审核

标准:同审查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主管局长

岗位职责或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对审查意见及内容进行审核。

分局主管局长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土地登记审批表》上填写审核意见,并加盖国土资源部门登记专用章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时限:3个工作日

四、审批

上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本岗位责任人:市国土资源局主管领导

岗位职责或权限:将审核合格的土地登记材料等文件报市国土资源局,主管局长依据授权审批;批准后转告知环节。

时限:时限中止

五、告知与颁发

标准:

1、及时、准确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必要时送达);

2、制发的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登记文件材料齐全、规范。

本岗位责任人:区(县)分局土地登记中心、受理中心经办人

岗位职责或权限:

1、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制发相关文件。

(1)、审批同意的,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在《土地登记卡》上注册登记、依据《土地登记卡》填写《土地归户卡》、根据《土地登记卡》填制《国有土地使用证》转受理中心。

(2)、发证工作结束后,土地登记中心经办人员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2、受理中心在1个工作内日按照工作标准进行通知、送达。

受理中心负责通知申请人领取(必要时送达)《国有土地使用证》。

申请人凭《行政服务事项材料收件单》等凭证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结果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予以公示。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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