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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经济学院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办法
鲁经院政人字[2003]52号
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及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文件精神,为规范我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思想政治教育是一门科学。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是学校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是教师的一部分。实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教师职务聘任制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科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适应新时期要求的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实现高等学校培养目标的重要保证。
第二条 各级职务的评聘应着眼于我校政工队伍建设,根据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着重从本人的思想、政治和品德的实际表现、理论政策水平、思想政治工作的能力、工作成绩、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教学和科研水平,全面考核,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择优晋升,防止脱离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性质、特点的各种偏向。
第三条 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我校思想政治教师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聘任的范围
第四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一般是指辅导员,做学生工作的共青团干部,分管学生工作的院(系、部)党总支副书记或书记,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部门中专职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人员,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级领导干部。
评聘范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的规定,不得任意扩大。评聘工作应该掌握在岗的原则,已调离思想教育工作岗位者,不论时间长短,不再参加评聘。
第三章 考 核
第五条
1.对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要求同其他业务课教师应有所区别,以防止把思想政治教育者引导到脱离实际工作的方向去。做思想政治工作需要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多种渠道,课堂教学只是思想政治教育的一种形式。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课堂教学时数按业务教师教学工作量的三倍计算。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研究工作,为学生做专题报告,审阅学生思想总结和书写评语,编写教材以及指导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等均应计算工作量。对科研成果的审查认可,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凡具有一定水平的调查报告、经验总结,以及回答现实思想认识问题的专题报告等,都应作为研究成果对待。
2.考核采取个人、群众、组织相结合的方法。先由个人提出书面总结及有关思想政治表现、学识水平、工作成绩、教学科研等方面的材料,单位组织有关教师进行评议,然后由领导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写出考核评语。
3.对从事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人员的考核,包括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认识和态度、本职工作表现、工作作风、思想品质、受奖惩情况、工作经验、做学生思想工作情况、开展教育活动情况、学生党建工作情况、学生骨干培养情况、所负责系、年级、学生班受奖惩的情况等。
第四章 任职资格评审与聘任
第六条 评审工作程序
1.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反映自己政治思想表现、现职工作成绩、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成果等有关材料。
2.所在单位领导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经集体讨论,对申请者提出推 荐意见,并对其现职工作状况、业务能力和水平及思想政治表现写出综合意见报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
3.根据《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所规定的原则,我校教师职务评审 委员会下设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思想政治教育学科评议组由分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校级领导干部、学生工作部(处)部(处)长、团委书记及各院(系、部)党总支书记或副书记组成。学科评议组通过评议,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将申报人员分等级按得票多少排序,并将评议意见报校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作为评审的重要参考意见。
4.我校高、中级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对于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专职人员的评审指标给予单列,即在确定各级职务当年晋升指标数的基础上,依据申报人数,按相应比例划分到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申报人员中,并在评审过程中予以实施。第七条 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的聘任期限与其他教师相同。聘任期满后,经双方同意可以续聘。在任期内,一般不能辞聘和解聘,非因工作需要,未经院长批准调离岗位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八条 被聘人员的教学、研究工作同其他专业教师一样,由学校统一管理,日常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和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主管部门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九条 学校各级教师职务评聘委员会及学科评议组成员中,家庭成员或直系亲属不能同时有2人参加,如有家庭成员及直系亲属被评审或评议时,应全过程回避。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审和聘任高一级教师职务: 1.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政策,严重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者; 2.犯有政治、经济、道德品质等方面的错误而无悔改表现者;
3.工作态度不好,责任心不强,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或重大责任事故者; 4.不履行教师职责,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5.伪造学历资历,窃取他人成果,弄虚作假,骗取聘任资格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批准之日起执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二〇〇三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