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连带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 的有效期间
案例:A向B借款5万元,借款协议约定2012年12月31日前还清,C作为连带担保人在协议上签字,但没有约定担保期限。2013年8月1日,B向法院起诉,要求A还款,同时要求C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最终法院以超过保证期间为由驳回A对C的起诉,C的担保责任得以免除。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的有效期间;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规定:
(1)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或宽限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约定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3)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该案中,由于对借款的担保期限并没有做出明确约定,因此保证期限截止到2013年6月30日。由于A没有在2013年6月30日前,向C主张保证责任,C就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此法院判决C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是正确的。
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容易产生混淆,保证期间并不等同于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实践中应注重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1)在一般保证,若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内就主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期间中断,在债权人就主债务人财产强制执行未果时,保证期间重新起算。
(2)如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保证期间一旦届满,保证人的保证责任免除,则无保证合同诉讼时效的适用;
(3)如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债权,则保证期间失去意义,此时若保证人拒绝履行保证债务,保证合同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在此后的2年内。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应充分重视担保合同中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做好合同履行情况的反馈纪录,在法定期限内及时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