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_征求意见稿_江门市企业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54:4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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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入驻企业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营造我市大学生创业的良好环境,降低创业者的创业成本和创业风险、提高创业成功率,并通过创业带动就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经江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批准设立的非盈利性创业服务机构,是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的日常管理和服务机构,是大学生创业的孵化器。

第二章 中心的职能

第三条 中心的主要任务是:为入驻企业提供必要的场地、优惠政策及高效、优质的服务,搭建以扶持创业为主体的带动就业平台,落实促进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创造有利于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的良好环境。

第四条 中心负责对申请入驻企业的资质条件、创业孵化项目进行评估;负责孵化基地的物业管理、维护和保养等工作,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物业服务管理费。

第五条 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驻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工商、税务、审计、安全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入驻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入驻对象

1、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或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高校毕业生创业团队,自主创办企业的;

2、自主创办企业的高层次人才暨留学回国人员。第七条 入驻条件

1、进入孵化基地的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先期开发基础和发展前景,产权清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无知识产权纠纷及债务纠纷;

2、以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与生产为主业;

3、有较强的技术开发队伍和技术开发条件,有实施孵化项目的技术能力和后续开发能力;

4、有开办企业和实施孵化项目所需要的基本资金;

5、有自我发展能力和良好的发展前景,经营的产品满足市场需要并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6、有一支素质较高、结构合理,对技术、市场、经营管理有一定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的创业团队;

7、无环境污染或者经过处理后无污染物排放;

8、有符合规定的企业章程、严格的技术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

第四章

入驻程序

第八条 申请入驻应提交以下材料:

1、入驻申请表

2、毕业五年内的高校毕业生,需提供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3、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需提供学校主管部门出具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身份证、学生证和创业规划书等材料。

4、企业(或项目)三年发展规划(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5、已经创办企业的,除提供以上基本材料外,还需提供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明等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九条 中心接到申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入驻企业进行资格审核。审核后获准入驻的企业与中心签订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入驻。

第十条 孵化协议是中心与入驻对象之间就设立、变更、终止孵化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协议约定孵化条件、孵化服务内容、孵化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

中心是对入驻对象进行业务指导、提供相应服务的机构,不承担与入驻对象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扶持政策与孵化服务

第十一条 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入驻企业,可享受下列扶持政策:

1、领取《营业执照》并正常经营6个月后,可申请领取一次性5000元的创业扶持补贴;

2、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费减免政策;

3、可申请最高1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人均最高10万元,总额最高200万元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4、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企业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费个人应缴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5、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见习,每月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人员生活补贴;

6、免收2年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的费用和各项代理服务费用。以上各项补贴补助由中心按有关规定代办。

第十二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为二年。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50%收取租金。孵化期满后,确需继续使用孵化基地,需提前30天向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可延长孵化最长一年,期间收取全额租金。

第十三条 中心为入驻企业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和基本办公条件;

2、协助创业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机构代码审批等开业手续;

3、协调相关部门,协助创业者申请各级扶持资金,享受政府鼓励创业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政策;

4、帮助入驻企业申请银行贷款,引进融投资服务;

5、提供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企业管理、市场策划、营销等咨询服务;

6、为入驻企业提供法律、财务、企业管理和策划有针对性的各类专业培训;

7、协助入驻企业组织人才招聘活动,代办科技人才调动、接转组织关系;

8、通过网站、信息刊物、专场交流活动为入驻企业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

9、组织入驻企业参加各类展会及高新技术交易会等技术、产品推介和交流活动;

10、为入驻企业提供多媒体培训室和会议室;

11、为入驻企业提供保安、卫生等物理管理服务;

12、加强宣传,营造创业文化与氛围。

第六章 入驻企业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入驻企业要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五条 入驻企业要服从中心的管理,严格履行与中心签订的孵化协议,遵守中心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第十六条 入驻企业在孵化期间,须按规定及时交纳房屋租金及各项服务性收费。

第十七条 入驻企业的孵化期限为2年,具备条件的,应该毕业。

第十八条 企业毕业是指入驻企业符合下列标准,可以独立运作:

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带动就业15人以上的;

2、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在成长期,且形成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

3、企业年产值达到100万元以上,有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和自有资产;

4、企业合法经营,产权明晰,建立了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公司法人管理机构,并建立健全了知识产权保护、财务、行政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入驻企业经孵化培育2年期满后,中心审查其是否达到所规定的毕业条件。达到规定条件的,准予毕业,应迁出孵化基地;未达到规定条件的,按以下办法处理:

1、孵化期间有较大的发展,只在个别方面未达到规定条件的,经申请同意,可延长孵化期限不超过1年;

2、孵化项目市场开拓困难,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商品化、产业化效果不明显的,进一步孵化有困难的,视作孵化失败,应终止孵化,迁出孵化基地。

第二十条 中心采取实地考察评估与书面审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入驻企业进行审查,并做出毕业、延长孵化或终止孵化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 入驻企业孵化期满,应提前30天向中心提供以下材料:

1、毕业或延长孵化申请书,载明毕业或延长孵化的愿望与理由;

2、上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

3、企业的经营管理情况;

4、其它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入驻企业中途退出孵化,应提前30天向中心提交退出孵化申请书,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三条 经审查同意延长孵化的企业,中心与其续签孵化协议和房屋租赁合同。对于终止孵化的企业,中心可要求其定期迁出孵化场地。

第二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中心有权终止孵化协议,并劝其退出孵化场地:

1、自签订孵化协议批准入驻之日起三个月内未进行办公场地布置、装修和进行相关设备的安装和调试,也未招聘相关工作人员,经督促仍未开始运作;

2、自批准入驻之日起,四个月内企业申请实施的项目未实质开展经营运作;

3、企业入孵后三个月内未办理工商登记及开办企业相关手续的;

4、从事与孵化项目无关的活动;

5、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6、拖欠水电费、物业管理费或租金累计达三个月,经两次书面形式催收仍拒绝缴纳;

7、严重违反中心管理办法、中心规章制度,经指出仍不改正。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江门市大学生创业孵化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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