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念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_全国第28个土地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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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5纪念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

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口号

1.手牵手同保生命线心连心共护金土地2.寸土寸金总关国计 一垄一亩承载民生

3.浪费土地就是透支未来4.土地宣传二十年用心保护每一天

5.有限土地无限珍惜6.加强土地督察严格土地执法

7.规范开展农村土地整治积极促进统筹城乡发展

8.卫星监测覆盖广违法用地无处藏

9.依法管地促发展 集约用地节资源10.用好土地监管一张图 下好土地利用一盘棋

11.耕地是红线法律是底线12.土地资源有限科学利用无限

13.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土地利用效率14.一寸土地一寸金管好用好万代情

15.利用与保护并举规范与发展并重16.坚持科学发展坚守耕地红线

17.经济要发展用地要严管18.人多地少是国情节约集约要先行

19.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20.调结构保发展节土地守红线——纪念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

一、今年全国“土地日”的宣传主题

今年6月25日是第二十个全国“土地日”,宣传主题是:土地与转变发展方式——依法管地集约用地。

二、基本农田施行五不准

不准非农建设占用基本农田(法律规定的除外);不准以退耕还林为名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减少基本农田面积;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植树造林、发展林果业;不准在基本农田内挖塘养鱼和进行畜禽饲养,以及其他严重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准占用基本农田进行绿色通道和绿化隔离带建设。

三、闲置土地怎么认定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闲置土地处置方案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认定的闲置土地,应当通知土地使用者,拟定该宗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上依法设立抵押权的,还应通知抵押权人参与处置方案的拟定工作。处置方案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一)延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二)改变土地用途,办理有关手续后继续开发建设;

(三)安排临时使用,待原项目开发建设条件具备后,重新批准开发,土地增值的,由政府收取增值地价;

(四)政府为土地使用者置换其他等价闲置土地或者现有建设用地进行开发建设;

(五)政府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对原建设项目继续开发建设,并对原土地使用者给予补偿;

(六)土地使用者与政府签订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将土地使用权交还给政府。原土地使用者需要使用土地时,政府应当依照土地使用权交还协议等文书的约定供应与其交还土地等价的土地。

对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行为造成的闲置土地,土地使用者支付部分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征地费的,除选择前款规定的方式以外,可以按照实际交款额占应交款额的比例折算,确定相应土地给原土地使用者使用,其余部分由政府收回。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全国土地日”的由来

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决定,为了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坚定不移地实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确定每年的6月25日(即《土地管理法》颁布日)为全国土地日。

1998年8月29日新修订的《土地管理法》将“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寸土地,切实保护耕地”定为基本国策。

从1991年开始,我国已经历了17个全国土地日。2008年6月25日是我国第18个全国土地日。

常见的土地违法行为及法律责任

(一)非法占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破坏耕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治理,可以并处耕地开垦费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非法转让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非法所得的5%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占用耕地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以非法占用耕地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

(二)非法占用耕地“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是指行为人非法占用耕地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非农业建设,造成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唐山市国土资源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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