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_闲置土地清理处置方案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53:3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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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全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的意见

为进一步盘活土地,优化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发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省物价局、国土资源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土地闲置费征收政策,促进土地资源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当前进一步从严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经研究,结合XX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非农建设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现提出我市闲置土地处置意见,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的重要意义

全面开展闲置土地清理处置,促进城镇建设用地重整与再利用,是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有效缓解土地资源供需矛盾,防止土地资产流失,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充分发挥土地宏观调控作用的必然要求和重要举措。各区、镇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配合当前土地管理的各项政策措施,把此次清理处置工作作为挖掘潜力,调整结构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契机,综合施策、周 1

密部署,扎扎实实抓出实效,有效促进我市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闲置土地的范围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机关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建设用地。包括:

1、行政划拨土地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2、土地出让合同未约定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的,自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生效或者建设用地批准文件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3、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4、土地使用者已领取建设用地批准书而未按合同约定的开发期限动工建设的,造成土地闲置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闲置土地的处置意见

经清理,凡认定为闲置土地的,首先由土地所在地的区、镇人民政府按规定拟定每宗用地的处置方案,然后报市国土资源局初审,最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土地使用权人已具备动工条件,年内可动工的,可适当延

长开发建设时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半年,而且土地使用者要与当地政府和市国土资源局共同签订《闲置土地限期开发保证书》,半年后仍未动工建设的,作无偿收回处理。

2、开征土地闲置费。对土地闲置费的收取实行强力征收,对下列土地按规定开征土地闲置费,征收标准为:

(1)属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自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建设的,按每年每亩5000元征收土地闲置费。

(2)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每年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5%收取土地闲置费,经营性用地和其他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金额的10%收取土地闲置费。

(3)对于已动工建设面积占该宗地应开发建设面积超过三分之一的,但未全部履行合同约定开发进度进行开发的,并且绝对空闲面积超过15亩以上的未充分利用土地也应依法征收土地闲置费。

闲置费征收程序和要求:

闲置土地被认定之日起,闲置土地使用者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送的土地闲置费缴纳通知书要求缴纳土地闲置费,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征收,闲置土地使用者按规定标准每年缴纳。土地闲置费由缴款人直接缴入财政部门指定的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区、镇人民政府、市国土局及有关部门要坚决查处各种不交、少交、漏交土地闲置费的行为。对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滞纳金。拒缴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处理。

3、闲置土地满两年或两年以上,又无政府因素造成未动工开发的,撤销原批准文件,终止土地出合同,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方式上可以根据用地项目的不同情况、不同类型进行分步实施。可以首先对房地产用地以及土地出让金久拖不交的项目用地进行依法处置,然后对其他闲置土地进行全面处置。

4、确因土地使用者自身以外的原因造成闲置的。可以采用有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有关规定办理,补偿标准另行制定。也可以采用批准延期开发或者置换等面积同用途的土地的方式进行处置,两种方式具体操作程序按《XX市闲置土地处置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四条规定以及《XX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九条执行。

四、收回处置程序

1、由XX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立案,调查取证,认定事实。

2、拟定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报XX市人民政府批准。

3、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收回闲置土地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闲置土地依法设有抵押权的函告抵押权人。

4、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

5、向当事人送达《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同时抄告市发改委、经贸委、外经局、财政局、规划局、建设局等相关部门、6、作出收回土地使用权决定的,终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撤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注销土地登记和土地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所有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全部依法重新办理用地手续或者纳入政府储备,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

五、时间和任务要求

各区(镇)要对本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用地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按规定建设,符合闲置土地的项目,列出用地清单,逐宗进行核实,并按时段、分类提出拟处置意见,明确处理方式和时限,并落实相关责任人,报市国土局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1、闲置土地发生时间在2007年12月1日前的,各区(镇)的拟处置方案须由2008年2月1日前提出。利用一年时间,在2008年12月1日前全部按规定清理处置结束,今后市委、市政府不再下达各区(镇)盘活存量土地的任务。

2、对于2007年12月1日以后新发生的闲置土地,自发生当日起一个月内根据不同情形,按规定逐宗处置结束,满二年的按规定依法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落实措施,加强组织领导

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各区、镇人民政府

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成立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各区(镇)也要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组长,分管镇长为副组长,并由相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对于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力度不大或工作任务未完成的,将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应甚至暂停供地。市国土局要正确加以指导,加大监管力度,市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

七、XX市行政区域内集体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处置参照本意见实施。

二OO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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