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府发〔〕23号_渝府发23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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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江县人民政府文件

德府发〔2010〕23号

德 江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印发德江县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

《德江县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德江县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

为切实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土地执法力度,有效制止各种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责任制。

一、责任主体

本县土地执法实行共同责任原则和属地管理原则。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土地执法中,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各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辖区内国土资源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履行其相应职责的主要责任人,有关执法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二、适用范围

(三)本责任制适用于本县辖区范围内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建设行为的联合执法,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职责分工

(四)国土资源部门:全面负责土地管理日常工作,落实监管措施;组织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定期将违法用地查处动态及土地执法共同责任追究情况报告县人民政府。

(五)建设部门:负责城乡规划的实施和建筑施工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对违法违规建设行为进行查处。

(六)房产部门:不得为无《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颁发房产证。

(七)公安部门:负责对涉嫌犯罪的土地买卖行为进行调查,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为土地执法工作保驾护航,及时依法制止妨碍、阻挠工作开展,围攻、殴打执法人员的违法行为,严格按有关规定对违法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

(八)供水、供电部门:对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手续的,不得办理供水、供电上户手续;不得为违法违规建设户供水、供电;配合国土资源、建设部门,采取停电停水措施制止违法违规建设行为。

(九)水利、交通、林业等部门:负责对水利设施保护范围、公路两侧控制区域、林地内的土地进行监管、巡查。发现违反专项规划占地建设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制止,主动协调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

(十)其他相关部门:宣传土地管理法律法规,配合国土资源、建设部门对违法违规建设案件的查处工作,教育、引导本部门干部职工依法依规使用土地。

四、协调配合(十一)国土资源、建设等部门按职责分工搞好巡查工作,互通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

(十二)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的制止。县城区内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建设部门牵头,国土资源部门配合制止;不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由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建设部门配合制止。乡镇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所、村建所等单位制止。

(十三)违法违规建筑的拆除。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县建设局、县公安局、县国土资源局等职能部门依法拆除。

五、责任追究

(十四)乡镇人民政府不履行职责,导致辖区内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泛滥,造成不良影响的,对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对有

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同时按效能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十五)执法牵头部门不认真履行职责,对违法违规建设不制止或制止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进行问责,追究主要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按效能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六)相关部门不积极配合土地执法工作,不作为、乱作为,影响执法效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部门主要领导实行问责,对有关人员实行责任追究,同时按效能考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十七)相关部门违规办证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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