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闲置处理办法_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50:04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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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闲置处理办法

一、闲置土地的认定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以下情形应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期限,自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且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其中,房地产开发项目…

当然,因不可抗力、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不含用地单位或个人应承担的工作)造成动工迟延的,不认定为闲置土地。

二、闲置土地的处置

如果某宗土地闲置满1年不满2年的,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如果土地闲置超过2年,用地单位或个人选择在限期内开发建设的,除按出让土地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外,还应按规定征缴增值地价,其中增值地价为该宗土地现行评估地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价。

如果某宗土地闲置超过2年的,按下列方式处置:

(一)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限期开发建设;

(二)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由政府协议收购;

(三)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

用地单位选择限期内开发建设的,应当自收到闲置土地认定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向市或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若超过20日的期限的,由政府无偿收回闲置土地使用权。

用地单位拒不交出被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的,由市或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在20个工作日内交还土地,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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