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建英与被告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_关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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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建英与被告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原告罗建英,男,汉族,1973年10月30日出生,住湘潭市雨湖区楠竹山镇大屋湾3栋212号。

委托代理人罗为政,男,汉族,1974年4月15日出生,住湘潭县云湖桥镇望梅村四叶组162号。

被告张景轩,男,汉族,1973年2月7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南湾街道英郡年华小区四栋二楼E座。

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依法受理了原告罗建英与被告张景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4月1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阳曙文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黄湘担任记录,原告罗建英的委托代理人罗为政、被告张景轩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景轩分别于2003年9月5日和2004年10月19日向原告罗建英借款,迄今尚欠原告罗建英本息186 755.06元未偿还。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张景轩在2009年6月1日之前,偿还原告罗建英借款100 000元;

二、原告罗建英在收到被告张景轩偿还的第一笔借款时向法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张景轩的财产保全;

三、被告张景轩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自愿偿还原告借款95 000元;

四、如被告张景轩不按本协议履行偿还原告的上述借款,对所欠款按年利率8%支付原告罗建英的损失;

五、原告罗建英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诉讼费4040元,减半收取2020元,财产保全费1450元,合计3470元,原告罗建英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

阳 曙 文

代理书记员

二00九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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