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吗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刑法意义”。
业委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吗?
一、问题的提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物业小区的繁荣,业委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组织,代表业主对物业实行自我管理,在构建和谐小区过程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可以自豪地说其影响力已直逼中国式居委会大妈曾经的那段辉煌,但由于法律的缺位、监管的缺失,业委会委员利用职务便利,违法乱象,也不可避免地发生。可能涉及刑事责任的情况主要有:
1、违法侵占、挪用业委会管理使用的小区维修资金、停车费等业主共有财物;
2、利用职务之便,非法索取或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
二、定性的争议
刑法第271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构成职务侵占罪。
刑法第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资金罪。
刑法第16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上述情况主要涉及非国家工作人员的相关职务犯罪,即业委会委员是否可以构成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及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在司法实践中,主要争议集中在主体资格上,即业委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
一种意见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据此,认为刑法上意义上的‚其他单位‛应具备法人资格,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主体不适格,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单位。
另一种意见认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单位,并不要求一定具备法人资格,只要依法成立,具有组织机构,并管理控制一定财物的非自然人实体,理应可以成为职务犯罪的对象,业委会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
三、定性的分析
我国刑法对单位没有统一的概念或定义,刑法立法者可能担心中国老百姓看不懂法条,于是使用了一个在老百姓中熟知的非常接地气的‚单位‛一词,不得不说立法者真是操碎了心。小虎哥梳理了一下,涉及‚单位‛概念的在刑法中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刑法总则第三十条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二是散见于刑法分则中的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犯罪中的‚其他单位‛。二个‚单位‛是否就是同一概念?现在由小虎哥慢慢地给大家捋一捋思路。
1、如何理解单位犯罪中的‚单位‛。从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看,一般情况下具备法人资格,但从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看,单位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以其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其所有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主体,不能因为单位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部门没有可供执行罚金的财产,就不认定为单位犯罪。因此,对于单位犯罪的认定侧重面还是犯罪意志和违法所得的集体性,并不一定要求都具备法人资格。认为单位犯罪中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的观点是错误的。小虎哥的上述观点可能权威不够,那么就来听听原最高院刑法大佬们的解读,如熊选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实施中的疑难问题》,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41--42页:‚个人也同意这种意见,理由如下:第一,《刑法》关于单位的规定不是非常严格,《刑法》第30条规定了5种主体,但是在刑法分则里面,单位又不只这5种,如《刑法》第107条规定的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的主体是境内外的机构、组织,也不一定完全符合《刑法》第30条规定的主体,但肯定是单位犯罪。所以不应当仅仅按照《 刑法》第30条的规定,应当将总则和分则结合起来考虑。又如高憬宏、杨万明主编:《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刑事审判篇)》,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22--23页:‚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对其债务承担有无限责任,公司、企业的财产实际上是投资人个人的财产,即使犯罪是以公司、企业的名义实施,但犯罪所得归投资人个人所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单位犯罪案件解释》)将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私营公司、企业从单位犯罪的主体中排除。但《单位犯罪案件解释》并未限定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的性质,并未要求‚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构成单位犯罪须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因为在我国的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中,许多公司、企业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管理权,不是所有的经营活动都需要得到法人决策机构的批准,如果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的犯罪,并且占有犯罪所得的,让法人承担刑事责任,不符合罪责自负的刑罚原则。同时,我国《刑法》没有采用法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中规定的‚单位‛外延大于法人,既包括企业、事业、机关和团体等法人组织,也包括一些非法人组织,如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者内设机构、部门等‛。综上,对于单位犯罪的‚单位‛不能理解为必须具备法人资格,法人资格只针对自然人独资或私营等公司、企业,其他非法人组织或机构也可以成为单位犯罪的主体。
2、如何理解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其他单位‛。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挪用尚未注册成立公司资金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规定,筹建公司的工作人员在公司登记注册前,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准备设立的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帐户上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以挪用资金定性;200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看完上述规定,是不是可以仰天长叹了,连工程承包队都可以成为单位,那么还有什么组织不可以呢?综上,分则中的‚其他单位‛非常明显无须具备法人资格这一条件,只要具备一定组织形式的非自然人实体均可认定,不管是常设的还是临时的。当然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不能成为刑法意义上的‚其他单位‛,两者本质上仍属于自然人,其财产仍是个人财产。
3、业委会是否属于分则中的‚其他单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以业委会不具备法人资格,排除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单位‛范围,犯了二个错误,一是错误理解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概念,二是错误地将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混同于分则中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中的‚其他单位‛。单位犯罪中的‚单位‛是作为犯罪行为拟制人来定义,要求以单位名义实施,违法所得归属于单位,因此,不能将自然人负无限责任的私营公司作为单位犯罪主体。但作为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侵害对象的‚其他单位‛,它仅仅是一个被害人,没有这方面的要求,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构成职务犯罪,一是要考察犯罪行为人的职务廉洁性,二是要考察占有或挪用的财物属于单位还是自然人,不能说非法人组织一辈子就是个穷光蛋,辛辛苦苦好多年,多多少少总有几个小钱吧,真没几个钱,总可以帮人代管几个钱吧,因此,除自然人外的非法人组织都可以成为‚其他单位‛。对此,从最高院、最高检相关解释或批复中能够得到确认。业委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控制管理业主共有的财物,理应认定为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其他单位‛。
当前我市《物业管理条例》正在立法,对业委会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一定也会产生争议,对此,小虎哥只说一句话:哥哥,你就大胆地去立法吧。。
作者简介:
叶锋虎,浙江诚鼎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温州刑事实务“微信公众号创办者,曾供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17年,长期从事全市法院刑事业务研究、指导、规范性文件制定及案件评查工作,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