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实施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服务指南_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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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服务指南

2018-09-01发布2018-09-01实施

厦门市建设局发布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

服务指南

一、事项编码

00-004138453-E-04-04-01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理的事项类别、设立依据、受理机构、决定机构、办理条件、申请主体、申请材料、办理方式、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返还依据及标准、结果送达、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咨询方式、监督投诉电话、办理地址和时间、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本标准适用于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的办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为“墙改基金”)。

三、事项类别 公共服务事项

四、设立依据

1.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07】77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2、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自2007年8月7日颁发)

3.财政部《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财综【2007】53号)

4、《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2007年9月26日颁发,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5、省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管理办法》(省长令第203号)(自2018年8月3日发布并实施)

五、受理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六、决定机构 厦门市建设局

七、办理条件

在本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思明区、湖里区、集美区、海沧区、同安区、翔安区),已缴交且未办理返还“墙改基金”的所有建设项目,在项目主体土建工程竣工后,即可申报办理“墙改基金”的返还。

八、申请主体

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

九、申请材料(一)、一般工程:

1、《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函》(窗口申报的需纸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平台上申报的需

加盖申报单位的电子签章)

2、申报单位为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原件;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3、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若该票据丢失可以原缴款银行的缴款证明替代。(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4、建设工程项目的四方主体(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字盖章的分部(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表C.0.89)。(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5、施工图审图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公章及审图章)的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书。(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二)、保障性安居工程:

1、《厦门市建设工程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申请函》(窗口申报的需纸质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在平台上申报的需加盖申报单位的电子签章)

2、申报单位为代建单位或施工单位,需提交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的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办理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原件;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

扫描件)

3、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若该票据丢失可以原缴款银行的缴款证明替代。(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4、项目的立项批文。(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

5、如已办理过返退的项目,需提交先前《关于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函》及《厦门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现场核查表》。(窗口申报的需提交复印件各一份;在平台上申报的需上传原件扫描件)注:窗口提交纸质材料的复印件,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并携带原件到窗口进行核对。

十、办理方式(申报单位自行选择办理方式)

(一)、窗口办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全市辖区内建设工程“墙改基金”的返还事项,申报人按上述提交材料要求,统一将纸质材料送到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C厅6号窗口办理。

(二)、电子平台办理:

1、登陆厦门市建设工程综合业务平台企业端,注册、申报;

2、全市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墙改基金”的返还事项,统一向厦门市建设局申请办理;

电子平台网址:http://202.109.255.79:8081/XMDJGQT/

注:电子平台正式运行后,该事项将从窗口办理过渡到全程电子化办理。

十一、办理流程

(一)流程图

(二)办理程序

1、受理

(1)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出具《受理决定书》,给予办理;

(2)对应作补件处理的,应向服务对象说明并出具《申请材料一次性告知书》;

(3)对已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向服务对象充分说明并出具《不予受理通知单》。

2、审查

(1)、根据审批依据要求进行审核,对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通过。

(2)、返还标准: 1)、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建筑(含钢结构)的按90%的返还率进行返还结算;其他结构形式的按85%的返还率进行返还结算。

2)、整体项目中,某个(些)单体建筑为装配式建筑(含钢结构)的,以其单体建筑在整体项目的面积占比作为计算基数,按90%的返还率进行返还结算;其他结构形式的建筑单体仍按85%的返还率进行返还结算。

(3)、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予通过并书面说明理由。

3、决定:

(1)、对符合规定要求的的申报件,向申请单位发出《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通知书》。

(2)、对于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申报件,向申请单位发出《厦门市建设局关于不予核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通知书》。

十二、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十三、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办理

十四、结果送达

(一)、在窗口办理的:申请对象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二)、在电子平台办理的:

1、以电子邮件、电子文档通过网上方式送达;

2、申报对象可在电子平台的下载端口,直接下载纸质的审批结果文书。

十五、返还办理:

申请单位接到《厦门市建设局关于核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还通知书》,“即可携带由收款单位开具的收款票据及《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款票据的原件(供二次核验),前往建设大厦18楼计划财务处办理返还结算。计划财务处在办理完返还结算件的《福建省厦门市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缴款票据的原件上加盖“此项目墙改基金已返还”的印章。收据的开具单位、金额应与结算通知书上的单位、金额一致,并写明开户银行及银行账号”。

十六、行政救济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在申请公共服务事项过程中,依法享有要求组织听证的权利;

(三)申请人的公共服务事项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四)申请人不服公共服务事项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五)许可机关因公共服务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公共服务事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公共服务事项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六)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公共服务事项违法实施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七)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享有的其他权利。申请人在行使权利的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维护行政机关的法定权利和正常的行政秩序。

十七、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06号窗口

(二)电话咨询 0592-7703875

(三)网上咨询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址:http://as.xm.gov.cn/jlhd/wszx 市建设局网址:http://js.xm.gov.cn

十八、监督投诉电话

市行政服务中心投诉监督电话:12345 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投诉地址http://as.xm.gov.cn/jlhd/wszx

市建设

在线

:http://js.xm.gov.cn/gzcy/hdzx/

十九、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厦门市云顶北路842号市行政服务中心3楼C厅6号窗口

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 9:00-12:00 下午 13:00-17:00 8

二十、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办理进程查询、结果公开方式

1、电话查询:0592-77038752、结果在线查询:

市建设局网址:http://js.xm.gov.cn

注:本服务指南自2018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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