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_案例分析题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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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题

(一)基本案情

某村村民牛某于2000年4月在其所承包的耕地上建了一座砖瓦窑,占用耕地20亩,未经任何部门审批,便开始经营。同年9月7日,该县土地管理部门对牛某下达处罚决定书,责令牛某立即停止经营,拆除违法建筑,并处罚款4000元。

问题:(1)村民牛某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

(2)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权对牛某进行处罚,为什么?

 案例分析

(二):二十几万“买”条法律

 案情介绍

1994年5月,陈某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合同,由陈某开发使用坐落

于北环路东风渠某处的3亩土地,使用期是20年。合同签订后,陈某即投资筹建了郑州金水汽修厂。1997年,当地县土地管理部门以陈某擅自使用土地为由,将陈某的厂房及场内设施全部拆除。法院查明,该汽修厂紧邻东风渠及两岸堤防实有宽度150米,该范围的土地属国有,村委会出租给陈某的土地系国有土地。经法院判决,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陈某28.9万元。

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

法律分析

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双方所签订的是土地承包合同,村委会在发包前

没有查明土地的权属,将属于国有土地误认为是该村集体土地承包给陈某。该行为违反了我国的土地法规,损害了国家利益,系无效合同。村委会作为土地的发包方,因其过错给陈某造成了经济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陈某在土地承包时未查明土地的所有权人而进行投资,对其损失承担次要责任。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的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法律明明白白的规定,而与土地打交道的村委会却不能明明白白,现在交了28万多元,上了堂生动的法律“补习课”,想必该村委会对土地法会刻骨铭心的,其教训一定是很深刻的。

 案例分析

(三):未经批准不得开采矿产

 案情介绍

1997年5月至1998年2月,某县政府先后非法批准三家企业进入只能由国务

院地矿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开采的某金矿区进行开采。由于企业采选技术落后,乱采滥挖导致金矿资源遭到严重破坏,矿区环境恶化,生态植被破坏严重。某县政府在上级有关部门要求其整顿时,仍然坚持其错误认识,未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后该县所在省地质矿产厅作出行政处罚,没收非法采矿企业的违法所得和违法开采的矿石,并处以罚款,责令该县撤销非法批准开采金矿的文件,给予县委书记安某党内严重

警告处分,县长王某行政记大过处分。

 问题:上级部门对该县政府的处分是否正确,为什么?

 法律分析:

上级有关部门对某县县政府的处分是正确的,某县政府超越权限非法批准

开采矿产的行为,已严重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相关规定,理应受到上级有关部门的严肃处分,以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不流失。根据《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国有土地所有者不得非法使用土地,地表及地下的矿产资源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开采时,要依法申请批准获得许可证,否则是违法的。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应依法行政,不得超越权限,越权行政,如果造成耕地和矿产资源被严重破坏的后果,理应受到党纪、政纪处分和行政处罚。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党中央的要求,充分认识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和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行为,自觉维护法律的权威,保证政令畅通。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行政许可法》等法规,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重大案件,要与纪检监察等部门相互协作一查到底,严肃处理,不能敷衍了事,不能批评了事,不能罚款了事,不能补办手续了事。对严重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绝不能姑息迁就。

案例分析

(四) 案情介绍

1999年3月,村民周某经批准在其责任田前面的空地建房。同村村民张某的一

块耕地与周某的责任田相邻,必须经由周某责任田前空地边的小路去收割庄稼。2000年7月,周某在其房前修猪圈时占用了小路,造成车辆无法通行。在周某修猪圈期间,张某多次劝告制止均无效,双方为此发生矛盾。同年9月,张某为收割庄稼,要求周某拆除猪圈,周某予以拒绝。后经村委会调解,张某暂时由周某已经收割的责任田进入自己的责任田收割、运输庄稼。

2001年,周某为安装电话,必须经过张某的土地架设线路,需要占用张某部分

土地埋设线杆,在与张某协商时,张某予以拒绝,阻止周某利用其土地架设线路。双方协商不成,周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张某停止阻碍其架设线路的行为。张某则提起反诉,请求法院判令周某拆除猪圈,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问题:

 周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 法律分析:

 本案中,周某和张某的诉讼请求均能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原因是根据《民法通则》

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这是行使和处理土地相邻权的一般原则;而且1988年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7条规定,相邻一方施工临时占用他方土地,占用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100条规定,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的损失的,应当予以适当的补偿。第101条规定,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在本案本诉中,原被告之间构成的是相邻土地管线架设关

系,原告行使是地上权,原告周某必须通过被告张某的的土地才能架设线路,因此,周某有权通过张某的责任田架设线路,同时应对埋设线杆等给张某造成的损失予以适当的补偿。而张某有义务予以容忍周某的行为,有权利其适当的补偿。

而在反诉中,原被告双方的地位发生了变化,原告为张某,被告为周某,由于

案情事实发生变化,由此双方构成的是土地相邻通行关系,张某有权行使其相邻权,有权要求周某拆除房前的猪圈,排除妨碍,恢复通行的小路,由此造成的损失,可要求周某予以适当的补偿,在道路为恢复之前有权经过周某的责任田去自己的责任田耕作。

 案例分析题

(五) 案情介绍

甲村与乙村系某县的两个行政村,与邻县丙镇地理位置毗邻接壤。解放前,甲

村与乙村的部分村民曾在丙镇所辖的农场附近有块插花地,该地位于农场西侧,北临一条小河,面积为80亩,土改时颁发过土地所有权证。自1958后,由于河水上涨,隔河耕种不便以及其他种种原因,两村将插花地逐渐失耕抛荒,该地被邻县丙镇的部分生产对开发耕种。在1962年,农村落实《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简称六十条)时,该土地已固定给丙镇所有,后移交给丙镇农场使用。1998年1月,甲村和乙村的村干部请求丙镇退还其曾撂荒的80亩土地,丙镇予以拒绝,因而产生了土地纠纷,后甲村与乙村将丙镇告上人民法院,要求退还土地。

 问题:甲村与乙村的主张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

 法律分析

甲村与乙村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本案是一起土地权属争议的案件,涉

及到两个县、多个村,时间长达30余年,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此类土地权属纠纷案件时,应本着尊重历史、承认现实、合理合法的原则,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照我国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解决。

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的土地权属经历了土地改革、互助组、合作化、人民

公社等几个演变过程,在土地从私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的过程中,由于政策、体制的变化,特别是1958年前后受“一平二调”的影响,人们的土地权属意识淡薄,土地权属出现混乱。所以,中共中央于1962年9月颁布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都归生产队所有。这是《六十条》四固定的主要内容之一,也是国家在土地管理方面的一次政策性确权。生产队范围内的土地,就是指生产队当时实际占有、支配、使用、管理、收益的土地,固定给生产队所有,长期不变。

综上所述,从本案的实际情况看,甲村与乙村1958年以前在邻县丙镇境内的插花地相继放弃耕种,被丙镇的部分村队实际开垦、管理和使用,根据“四固定”原则,这部分土地所有权实际上已固定、确认给当时的使用者。因此,双方争议的土地所有权应归丙镇农民集体所有,使用权归丙镇农场所有。可见,《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是确认历史遗留的土地权属争议的重要依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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