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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海旺与被告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时间:2009-08-18 当事人: 徐海旺、王顺利
法官:刘文涛
文号:(2009)金民一初字第3
321号
原告徐海旺,男,32岁。
被告王顺利,男,32岁。
原告徐海旺诉被告王顺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海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顺利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8年9月12日被告电话联系原告借6000元钱救急,原告分两次将此款通过银行转帐至被告。后被告又借原告2000元钱,承诺几天后还却推脱未还。2008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承认欠原告8000元,后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的借款和利息。原告为支持其诉请,提供借条原件一份作为证据。
被告未答辩也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12月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欠徐海旺现金捌仟元正(8000元)”。被告至今未还,故酿成此诉讼。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当偿还借款。原告诉请,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顺利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徐海旺借款8000元及利息(自2008年12月6日起至判决规定还款之日,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
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文涛
代理审判员
赵明华
代理审判员
郑文文
二OO九年八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陈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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