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工作规定(试行)_贵州省林地管理办法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46:59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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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工作规定

(试行)

一、范围

依据《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范,本规范规定了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的职责与权限、管理内容与要求,是《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实施中的细化和补充,适用于贵州电网各级调度机构及电网调度管辖范围内各单位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和建设。与《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重复的条款本规范不再赘述,若有冲突以《中国南方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规定》为准。

二、管理机制

(一)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遵循统一调度、分级管理、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

(二)贵州电力调度通信局(以下简称中调)设自动化科,是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专业归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代表贵州电网公司行使全网调度自动化专业管理职责。各地区电网(以下简称地调)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县级电网(以下简称县调)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是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专业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工作。各发电企业须设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或专责人员,负责其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工作。

三、职责

(一)中调自动化科专业管理职责

·3 ·

1、负责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技术归口管理工作,负责全网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管理和技术、业务的指导工作。

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结合本网情况编制有关技术规定和实施细则。

3、参与审查电网调度自动化规划,参与审查网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调度自动化部分设计及技术方案;负责指导所辖地调编制及申报本单位的自动化技改工程计划,参加网内调度自动化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投运前验收工作。

4、负责中调端调度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负责中调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统计工作。

5、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技术、组织全网性的技术培训工作。

6、负责组织所辖地调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指导网内各县调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工作。

7、协调处理所辖调度自动化系统重大问题,参加重大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并向总调汇报。

(二)地区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所辖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检验。

2、负责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按时上报上级调度机构。

3、参加厂站端新安装自动化设备的投运前验收工作。

4、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

5、编制及申报所辖范围内自动化技改工程计划并按要求实施。

6、负责组织所辖县调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工作。

(三)县级电网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职责

1、负责对所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进行运行维护、调整试验。

2、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各项规程、标准、规定等文件,编制县级自动化系统的专用运行规程和检修规程。

3、编制所辖各类自动化设备的现场运行规程、标准、规定和实施细则,并贯彻执行。

4、向电气值班人员介绍自动化设备正常使用的业务知识。

5、负责本县调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按规定上报。

6、参加编制县调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规划。

7、参加编制县级调度自动化系统年度更改工程计划。

8、制定并实施管辖范围内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年度定检计划或临检。

9、组织县级调度自动化专业人员的培训和技术交流工作,提高人员素质。

10、参加县级自动化系统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处理,并提出改进意见。

11、负责所辖范围内新安装调度自动化设备投运前的检查和验收。

12、负责保证本县调度自动化系统采集信息以及本调度端与有关调度端互送信息的正确性、准确性。

13、执行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专业工作。

(四)各发电企业调度自动化运行管理机构或专责人员的职责

1、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维护、巡视、检查、检验。

2、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的检修工作。

3、厂站端自动化设备的运行统计分析,按时上报上级调度机构。

4、厂站端新安装自动化设备的投运前验收工作。

5、执行上级颁发的规程制度。

6、及申报本厂站的自动化技改工程计划并按要求实施。

7、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及复查工作。

四、管理内容与方法

(一)调度自动化系统设备的运行维护由设备所在生产运行单位负责。生产运行单位应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及信息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定期巡视、检查和记录设备的运行情况,需更改设备参数(如CT、PT)或发现异常和故障时,应及时处理,按管辖范围上报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管理部门。

(二)各生产运行单位应按有关规程规定对自动化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验结果报上级调度机构备案。

(三)厂站端自动化设备及相关二次回路的检修工作影响到遥测、遥信、遥调、遥控等功能时应按设备检修管理有关规定向上级调度机构提交检修工作申请,批复后方可进行。当输电线路检修或通信设备检修工作影响到调度自动化信息传送通道时,通信部门应提前通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当通道恢复后,也应及时通知上级调度自动化管理机构。

(四)厂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及相关自动化设备的新建、改建、扩建方案,应按调度管辖范围送中调和有关部门审核,征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厂站调度自动化设备应随厂站一次设备同步验收,验收合格后,一次设备方可投运。

(五)电厂AGC功能在投运前,必须经过系统调试。凡具备AGC功能的电厂,均应保证AGC功能的正常可用,并根据本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厂的AGC运行规程,报中调备案。

(六)各生产运行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调度自动化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调度数据网络信息安全。各类应用系统或设备接入电力调度

数据网络,必须经中调批准后方可实施。

(七)中调及相关地调、厂站自动化管理部门应加强运行值班的技术管理,制定相应的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规范值班记录。值班电话更改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保证联系畅通。

(八)各下级调度机构负责每月度4个工作日前向上级调度机构填报考核指标完成率和统计分析资料,及时将自动化设备变更情况向上级汇报备查。中调负责统计分析中调端调度自动化系统的运行情况,每月5个工作日前向总调上报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每月8个工作日前向地调、电厂发布贵州电网调度自动化系统运行情况通报。

(九)中调负责组织每年度调度自动化专业工作会议,总结和交流经验,推广先进技术。负责组织全网性的技术培训工作,学习和掌握先进的调度自动化技术。

(十)新建调度自动化系统应在验收合格一年内达到实用化要求。系统运行管理单位向上级部门提出实用化申请,上级调度机构审核考核范围,半年考核期后,组织调度自动化系统的实用化验收。中调和地调应每三至四年对所管辖的调度自动化系统实用化单位进行复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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