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_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44:42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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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事项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规要求,市政府将对我市部分区县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划定,相关的法律依据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划定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其他等级保护区。”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并采取措施,防止水源枯竭和水体污染,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协商划定;协商不成的,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国务院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国务院批准。

其他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协商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协商不成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部门提出划定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同级水利、国土资源、卫生、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饮用水水源地所处的地理位置、水文地质条件、供水量、开采方式和污染源的分布提出划定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省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省人民政府可以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五、《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函[1998]28号规定“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范围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委托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依法划定;跨市、州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管辖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商有关部门依法提出划分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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