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历史原因_讽刺社会不公平的句子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43:41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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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MPA

周博轩

人力资源外包服务产生社会不公平的历史原因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然而,在中国,这条法规从来没有人去遵守过,其中的一个原因就是历史原因。

自中国1979年改革开放之后,外国企业、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纷纷进入中国,并在中国设立了代表机构或分支机构,但是,这些分支机构是需要有人来为其工作的,鉴于当时的特殊历史时期,外国企业或者组织是不能在中国注册公司,也无法获得法人资格,只能设立代表处或者类似代表处的分支机构。同时,外国人进入中国受到严格的管控,任何一个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都不可能将大量的外籍员工输入到中国,并在中国长期进行工作,当时的中国政府也不会允许这样的情况发生。但是,外国企业或者外国组织雇佣中国人为其服务是一件必然的事情。然而,由于中国当时独特的政治体制以及当时刚刚经历过一段特殊的时期,一方面,很多领导人的思想还没有同当时实际的社会和经济发展需要接轨。另外一方面由于中国独特的户籍制度和档案保管制度,使得外国企业在中国在面临外国企业进入中国后,没有办法雇佣任何一个中国人为其工作。根据当时我国法律,外国代表机构由于没有法人资格,不可能拥有独立的用工权。同时,我国政府为了保证当时的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也不允许这些机构拥有用工的权力。于是产生这种奇怪的现象,外国企业需要工作人员,但是工作人员却不能被雇佣。

对于这种两难的境地,1979年10月29日,北京市革命委员会下发574号文件,批准成立“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1983年8月6日“北京市友谊商业服务总公司外事服务公司”变更为“北京市外国企业服务总公司”,现为“北京外企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FESCO),人力资源服务为集团主业,以北京外企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名义运营,最近又与世界著名的Adecco合并(以下简称FESCO)。1979年11月16日,FESCO向日本一代表处派出第一名雇员。

不久之后,中国又于1980年10月30日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创造性地提出外国代表机构如果需要雇佣中国人,必须先由中国政府指定的外事服务单位招聘录用中方员工之后,由外事服务单位和中方雇员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外事服务单位把中方的雇员派遣到代表机构工作。由此在当时一个特殊的环境下,歪打正着地开展了中国的人力资源派遣的业务。那个社会的外企的劳务派遣并不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是计划经济和国家管控的结果,甚至可以说是中国当时特殊时期的一种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时期催生的怪胎。一方面披着人力资源派遣的外衣,一方面却又完全没有人力资源派遣的实质。

应该客观地承认,当时的这种外企劳务派遣制度的诞生,有效地解决了当时外国企业和组织雇佣中国人的难题。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中国人力资源的派遣工作的发明性创造在当时的计划经济转型期内取得了巨大的成就。然而,该制度至今已运行了三十多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仍然沿用当初的政策,实在是有点力不从心了。很多当时需要防备的问题和情况早已经不复存在,然而当时为了防备所强加在企业和员工身上的规则却没有去除;因为时代和社会的发展,企业和个人所需要的支持也在不断变化,这种老旧制度又无法满足企业组织和员工随着时代变化而不断提出新的需求,因此,产生了很多妨碍社会公平的情况。

举例来说,A公司是一家从事汽车零部件生产的德资企业,拥有员工近千名。该企业进入中国已经二十个年头了,从当时的办事处,一直发展到目前有3家分公司的中型企业,也是当地纳税大户,整个公司的运作除了个别从国外母公司外派到中国的外籍人士之外,其他所有的人都是中国人,然而,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的条的却一直没有严格执行,该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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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博轩 业中的员工最老的从一开始就为这家公司服务,至今也已经二十年了。然而,从负责整个公司运营的总经理,到负责卫生的保洁员,从公司无可替代新产品研发的高级技术总监到生产流水线上的作业工人都是和对外服务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因就是因为当时这家公司进入中国后就采用这种用工方式,几十年过去了,仍然沿用。这对在这家企业工作的员工来说存在着巨大的不公平。由于不和公司签订合同,员工不能享受公司外籍合同员工所能够享受的优厚企业年金计划和股票期权计划。对于那些已经为公司服务20年以上的老员工来说,不但不能签订能够保障自身的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而且还有随时被用工单位退回派遣企业的风险。

企业和组织有权利和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这种权利是作为一家企业所与生俱来的,但是,实际上,既不是这些被派遣的员工本人不愿意和外资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是外资企业因为自身的种种原因不愿意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而是由于当时特殊时期这种历史原因造成的,这种特殊时期下的政府大包大管的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实际上在制度层面上造成了不公平,这种不公平体现在使用国家机器,制定不合理的法律规定,从制度层面上剥夺了社会成员合理的权利,对于这些被剥夺权利的人群来说,失去很多本应该获得的利益。结果就是造成社会组织成员能够的权利的不公平,因为权利公平体现的是社会对于其成员的“不偏袒性”和“非歧视性”体现的是社会对所有成员提供均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发展机会,保证所有成员在平等的起点上的公平。在本案例中政府在特殊历史时期通过不合理的规章制度限制和剥夺了企业直接雇佣员工的权利,强制外资企业使用人力资源外包服务公司的做法的结果就是社会不公平,站在企业的角度来看,在改革开放的初期,外资企业无法通过正常途径雇佣人力资源为其服务,在均等机会的市场竞争中处于用工机会不平等的劣势,然而,时过进迁,使用人力资源外包在中国法律尚不完全健全的大环境之下,还是存在较多的灰色地带,部分企业为了谋求企业经济利益,忽视员工利益的背景下,沿用这种变了味的人力资源外包方式企图节约成本,这对其他遵守法律法规的其他企业为不公平的竞争。最终形成更大的社会不公平,一部分企业获得更多的优势,一部分企业则在这种原本应该公平的环境中得不到应有的资源而渐渐失去活力。这种不公平便面上看仅仅只对企业的不公平,但是很明显,这种不公平将直接传导到在企业工作的每个劳动者身上。最终影响整个社会的公平性。

参考资料:

1,《劳动合同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3,FESCO官方网站

作者简介:

姓名:周博轩,人力资源行业工作8年,目前就读上海交通大学M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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