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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农村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调研与分析
当前,三穗县政治稳定、经济发展,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利益格局的逐步调整,人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和相互之间的关系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农村社会矛盾纠纷也表现出新的特点。因土地承包、山林权属、村务管理、征地拆迁、婚姻家庭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不断发生,各种矛盾特别是群众民主法制意识增强与乡、镇、村(社区)管理方式转变缓慢、农民精神文化需求增加与农村文化生活相对贫乏的矛盾日益突出,给基层社会稳定带来了挑战。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任务十分紧迫和繁重。为了了解当前农村基层矛盾纠纷的现状和成因,如何做好矛盾纠纷的排查调处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本人深入长吉、台烈等乡镇进行了调研,与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政法委书记、派出所长、司法所长、计生站长、社会事务办主任进行座谈,现将调研情况汇报如下:
一、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1、土地问题成为焦点和难点。其原因:一是国家对耕地使用权实行30年承包期不变的政策,对农业税进行减免、对农业进行反哺等惠农政策的出台,使广大农民对土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惜地意识日益增强;二是由于我国征地、拆迁、安置标准偏低,在征地拆迁过程中,人民群众的抵触情绪越来越大,稍有不慎极易引发较大的矛盾纠纷。
2、宅院建筑引发的相邻权纠纷越来越多,占纠纷的20-30%。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宅院的翻建、改建日益频繁,宅基地纠纷、宅院建筑相邻权纠纷日益突出。其原因:一是村寨建设缺乏统一规划,即使有规划也没有得到严格执行,使抢占、强占、多占宅基地的现象时有发生;二是由于建房设计施工不规范,随意性比较大,妨碍到他人住房的通风、采光、排水等相邻权,导致这类矛盾纠纷常发、多发。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引发的纠纷成为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重点。随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开展及其它历史遗留问题的逐步暴露,导致村与村、组与组、户与户之间等山林边界不清、林地权属不明,在林改过程中出现的矛盾纠纷成为当前农村矛盾纠纷的重点。林权纠纷占整个纠纷的50%,最多的如滚马乡占80%。由于时过境迁、物是人非,导致调处的难度大,加上纠纷往往涉及人员多、利益冲突明显,极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4、婚姻家庭纠纷不断上升。县法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受理的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上升幅度较大,2008年有180余件,占46%,比2007年上升10%。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不和谐必然带来相应的社会问题,比如老人的赡养、子女的教育抚养等问题。从大量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来看,多数与父母长期不睦或离异、子女得不到良好的教育管理有关。其原因:一是传统婚姻家庭观念受到现代价值观念的冲击,结婚与离婚的随意性较大;二是部分人员长期在外务工,也是家庭不稳定的重要因素。
5、交通损害赔偿纠纷逐年增多。随着农村交通的日益便捷和城乡车辆的增加,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时有发生,因救治伤者或安葬死者而带来的损害赔偿纠纷,如果处理不及时也很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
6、乡镇工作人员严重缺编,造成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被动应付。在乡镇各类工作量大、工作类别多,凡事都重要,要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和指标,就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由于乡镇工作人员缺编率达
30—40%,一些乡镇干部在本职工作之外还有许多中心工作任务必须完成,本职工作和中心工作往往顾此失彼。因此,对于政法综治工作人员而言,放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上的精力势必要受到影响。
7、补贴偏低,部分基层调解员调解的积极性不高。我县村调委会的调解员大多由村“三大头”兼任,在工作中绝大多数的调解员能大公无私、公平公正地调处各类矛盾纠纷。但是,由于调解纠纷每件补贴只有40元,有的纠纷要经过几次才能调解成功,难以调动调解员的积极性,加上有部分调解员碍于亲戚邻里朋友关系,怕得罪人等原因,没有切实的去调处矛盾,而是矛盾上交,这样就无形中增加了乡镇一级的工作压力。同时,调解员的法律政策水平和调解方法技巧也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做好农村基层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的几点建议
预防并科学解决人民内部矛盾,有效调处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社会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的一项至关重要的工作,也是摆在各级各部门面前亟待引起重视、加强的一项重大课题。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同志2008年6月22日在全国政法系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面对人民内部矛盾高发的新形势,我们一定要确立一个基本思路:要尽可能地使大量的矛盾纠纷在进入司法渠道之前通过政治优势得到化解;即便已进入司法渠道,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定纷止争;对大量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也要尽可能地通过调解实现息诉罢访。”“因为调解不仅是我国的优良传统,而且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是我们的政治优势,特别是调解自动履行率高、后遗症少,能够有效调节经济社会关系、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此,特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在化解农村纠纷中的基础作用。农村矛盾纠纷量大、面广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发挥村一级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第一道防线”作用,才能切实维护好农村社会稳定。针对当前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调解积极性不高、业务不够熟悉、指导不到位三个主要问题,一是适当要提高人民调解员调处矛盾纠纷的报酬。今年我县在全州率先建?⒘说鹘庠钡鞔婪赘霭覆固贫龋怪停考挥?40元,建议每件提高到100元,以调动人民调解员的工作积极性;二是采取以会代训、旁听审判、实地考察等方式,加强对人民调解员的业务培训,逐步提高调解技能;三是强化乡镇司法所管理指导村级人民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的职能作用,将现在的1人所配至2人所,八弓镇配至3-4人,并且保证其将主要精力放在管理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上,不安排去做与综治、司法所工作无关的工作。
2、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中的关键作用。近年来,乡镇党委政府和各行政部门发挥行政调解的积极作用,做了大量调处矛盾纠纷的工作,维护了社会稳定。但是,也还存在对调处工作重视不够、化解不力、推拖迟延等问题。对此,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权责一致的原则,建立健全严格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和问责制。对于跨部门、跨行业的矛盾纠纷,应当由县委政法委组织协调各行政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调处。必须强化县政法委调处重大矛盾纠纷的组织协调、督察督办、问责职能,必须强化乡镇党委政府协调、组织、指挥乡镇各基层站所调处矛盾纠纷的职能,解决管人不管事、管事不管人、事权不当的问题。
3、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协调机制。人民法院的司法调解和审判职能是解决矛盾纠纷的最后屏障。要着力把调解优先原则体现在诉讼和执行的各个环节中,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协调配合,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诉讼外调解工作的若干意见》,支持指导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工作,依法维护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协议的严肃性。
4、标本兼治,努力从源头上减少和控制矛盾纠纷的发生。群众利益无小事,要坚持执政为民,突出以人为本,提高科学决策水平。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一定要认真调研论证,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充分考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思想承受能力。在实施过程中,要做好政策法规的宣传和解惑释疑工作,提高行政行为透明度,让群众熟悉有关政策法规,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矛盾。同时,要进一步加大普法力度,切实提高
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通过合法途径,合法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5、切实加强乡镇基层组织建设,配齐配强工作人员。目前乡镇人员严重缺编,尤其是政法综治工作人员更是量少质弱,一人兼顾多个岗位、多项工作较为普遍。要从强基层、固基础的角度,加强基层基础工作,配齐配强乡镇工作人员,使各项工作有人管事、有人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