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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证办理程序
一、土地登记申请
是土地权利人或土地权利更动当事人按照规定向土地登记机关申请其土地权利状况或权利变动事项,并填写《土地登记申请、审批书》。
二、地籍调查
查清每一宗土地的位置、界限、面积、权属、用途以及等级等基本情况。
三、权属审核
是土地登记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资料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四、注册登记
土地登记机关对批准土地登记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他项权利进行登卡、装簿、造册。
五、核发和更改土地证书
土地登记卡部分内容的副本,是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项权利者持有的法律凭证。
土地登记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5、《土地登记规则》。
土地登记申请人应提交有关文件资料(要件)
1、土地登记申请书申报表(见附页)
2、申请人身份证明:
(1)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或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及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2)土地登记委托书及被代理人、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和代理人户籍证明。
3、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原件):
(1)各时期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征收、划拨、出让、转让、租赁土地的批准文件;
(2)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应提交买卖、交换、赠与、继承等协议书或证明外,还应提交土地使用权原件取得证明及批准文件;
(3)无任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的,应提交按有关规定处理后的批准文件;
(4)因历史原因无法提交权属证明材料的,属个人使用的土地,由四邻认可,本居民委员会开具证明;属单位使用的土地,由使用单位出具经其主管部门及证明人或当地政府签署意见的土地使用经过说明书;
(5)土地证书遗失的,应提交遗失、丢失原因的书面说明书和承担法律责任的具结保证书及刊登遗失、丢失土地证书启事的报刊。
4、地上物权属证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5、履行申报登记宗地四至界址相邻双方签字手续。
6、财政部门开具的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缴纳凭证(如土地出让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及土地契税缴纳凭证或免税证明。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土地登记办理时限
土地登记机关在受理土地使用权、所有权设定登记;土地使用权、所有
权变更登记;名称、地址和土地用途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对登记申请和地籍调查结果进行审核,并报经批准后进行注册登记,核发、更换或者更改土地证书。
附:土地登记申请书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