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建华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城管行政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
泗执处告字〔2011〕第010070号:
本机关依法查处的 徐建华在华胜汽车检测中心(肇事车辆急救中心)院内违反规划许可建设一案,现已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之规定,现将本机关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告知如下:
徐建华2000年所建营业室为临时建筑,临时建设许可证号2000年02号,核发日期为2000年12月2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山东省城市临时建设、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现已逾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拟作出对临时建筑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2004年徐建华所建车棚为零星建筑,零星建设许可证2004年001号,许可规模为192平方米,而实际建筑面积为313.2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条件建设,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对当事人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检测中心车间、厂房、办公楼等建筑当事人徐建华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拟作出对未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对此,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你(单位)
可在接到本告知书三日内,向泗水县城管行政执法局进行陈
述、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陈述权、申辩权。
地址电话
执法人员签章
年月日
当事人签章接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