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分包分录_营改增后工程分包抵扣

其他范文 时间:2020-02-27 19:36:37 收藏本文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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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工程企业分包分录

山东的甲公司承包了山西一个合同值为1000万元的工程项目,并把其中300万元的部分项目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人乙公司,工程完工后,该工程项目最终结算值为 1000万元。假设该项目属于老项目,甲乙公司均采取简易计税。甲公司完成工程累计发生合同成本500万元。

甲公司总包人会计处理: 完成合同成本,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500 贷:原材料等

500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收到建设方一次性结算的总承包款,产生纳税义务。收到总承包款: 借:银行存款

1000 贷:工程结算 970.8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9.12 分包工程结算: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91.26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8.74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全额支付分包工程款时: 借:应付账款——乙公司

300 贷:银行存款 300 甲公司确认该项目收入与费用: 借:主营业务成本 791.26 工程施工——合同毛利 179.62 贷:主营业务收入

970.88 工程结算与工程施工对冲结平: 借:工程结算

970.88 贷: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791.26 ——合同毛利

179.62 向项目所在地山西国税局预缴税款=(1000-300)÷(1+3%)×3%)=20.38(万元),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0.38 贷:银行存款

20.38 差额计税:

建筑施工采用简易计税方法时,发票开具采用差额计税但全额开票,这与销售不动产、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旅游服务等差额开票不同,甲公司可全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1000÷(1+3%)×3%=29.12(万元);金额=1000-29.12=970.88(万元)。发票备注栏要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及项目名称。简易计税的情况下,一般预缴税款等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的税额。甲纳税申报按差额计算税额:(1000-300)÷(1+3%)×3%=20.38(万元)另外,对于简易征收的 “老项目”,应及时通过网上填报(上传资料)或递交书面资料等方式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备案,避免税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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